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6年7月0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7-01 11:28:56
点击下载:
  闻玉乐:本院在执行王永与闻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对被执行人闻玉乐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275号鑫苑·望江花园6幢13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79714)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价格为人民币1453800元,评估单价为10563元/平方米。现依法向被执行人闻玉乐公告送达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博文房估字(2016)第1714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5)包执字第01265-2号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闻玉乐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请: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8866.76元、利息1639.71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2月22日,利息为1639.71元),本息共计160506.47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三、判决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龙岗开发区马岗小学侧住宅楼1幢201室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夏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请: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2562.32元、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7月23日,利息为1594.53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三、判决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肥东县龙岗大店4幢607室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万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张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请: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8065.43元、利息1350.78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7月21日,利息为1350.78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三、判决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沿河路唐桥新村7-406室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诸灿、吴应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宗胜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诸灿、吴应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宗胜2015年的租金63180元以及违约金449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原告周宗胜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成德、刘大姐、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丁小红、苏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安徽省安庆市兴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吴少平、黄士英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司、丁潮平:本院原告上海景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司、丁潮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德义:本院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易家辉、王云霞:本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被告易家辉、王云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平:本院受理原告赵卫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5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汤存友:本院立案执行的马金宝与汤存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汤存友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就查封的被执地人汤存友(身份证号码342421197201216832)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黄山路34号1幢303室一套,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国华评(估)字第20160611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评估房产总价为522400.00元。本院现已作出(2014)包执字第0069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汤存友(身份证号码342421197201216832)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黄山路34号1幢303室一套。因汤存友下落不明,现向汤存友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沛大:本院受理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晓玲:本院受理陶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涛: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晓东:本院受理原告王松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元)借款,自起诉之日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陈飞、胡冰、王曙光、尤根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魏强、吴永秀:本院受理原告巩辉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俊芝、叶礼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刘武:本院受理原告范子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根红、张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大灯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圣大灯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圣大灯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用人民币88357元;二、被告安徽圣大灯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835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俊富、项至英:本院受理原告雷利军诉被告范俊富、项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俊富、项至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雷利军借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雷利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学兵:本院受理原告郭福树诉你及含山县中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理案件适用程序及诉讼时限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束永红:本院受理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孙余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强传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0102民初字344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孙余传偿还原告的货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凤台县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康军健: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康军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2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凤台县丰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款43994元;2、被告康军健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凤台县丰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台“东风小康”车辆(风光3301.5实用型,车架号LVZA43F91FC532515;风光360豪华型4A91S,车架号LVZA43P94FC554670;K02L新2米1.0L,车架号LVZUN2197FC110275);4、驳回原告合肥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财产保全费121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凤台县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康军健连带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贤: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王明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和平借款1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王明贤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新生、施发凤、周腾玉、余海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学康与被执行人周新生、施发凤、周腾玉、余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学康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被执行人汤道勇(曾用名余海峰)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64幢32层3201(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056594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肆拾叁万柒仟贰佰元(143.72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98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超:本院受理的安徽深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典当借款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田超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四里河路66号安然绿洲花园辰龙大厦商1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为:合庐130064449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总价1512.97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中信房估字(2016)SF081-A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东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史东平承担违约金81657.50元,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史东平购房款81657.5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史东平协助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70元,由被告史东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原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宏斌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余宏斌返还100万元、利息(自2016年2月22日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宏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65元,由被告刘原平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余宏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凡、王谨:吴思远与郑凡、王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94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耿康利:本院受理原告杨小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钢商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金钢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500万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自2014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代偿款利息直至款清息止(截止于2016年5月25日利息为6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6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克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庆兵与被告金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金克俊立即偿还原告汪庆兵借款本金1780000元及利息498201.33元(2015年10月6日之前利息为277600元;2015年10月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5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15.6%的标准开始计算,暂计至2016年5月18日,具体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总计2278201.33元;2、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增明、陈萍、王军、杨淑娟、包睿: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3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孝先、黄丽丽:本院受理原告黄典云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计4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菲菲:本院受理原告梁晶晶与被告朱菲菲、合肥鸿飞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晶晶请求判令:1、朱菲菲偿还梁晶晶借款本金30万元;2、朱菲菲偿还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36%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6月8日利息为73900元);3、合肥鸿飞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杨淑娟、包睿、李雅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于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罚息25378.19元,计2025378.19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02537.82元,承担原告的实现债权费用41500元。(合计2269416.01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三王军、被告四杨淑娟提供反担保抵押的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B座604室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庐078867号),在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二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三王军、被告四杨淑娟、被告五包睿、被告六李雅斯对被告一上述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旭、王金枝、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家付与被告胡安乐、王旭、沙国祁、合肥旭阳货运有限公司、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快而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蒋家付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连带赔偿原告蒋家付16796元、误工费10080元、护理费672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1263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050元,以上合计176194元。2、判决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在其保险承保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替代赔偿责任;3、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答辩状、追加被告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旭、王金枝、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安乐与被告王旭、沙国祁、合肥旭阳货运有限公司、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胡安乐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连带赔偿原告胡安乐医疗费27133元、误工费16524元、护理费6264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14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0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6842元,以上合计271695元。2、判决被告五、被告六在其保险承保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替代赔偿责任;3、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答辩状、追加被告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旭、王金枝、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芳与被告胡安乐、王旭、沙国祁、合肥旭阳货运有限公司、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快而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志芳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连带赔偿原告张志芳医药费43872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20800元、护理费1344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交通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1263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25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4540元,以上合计236560元。2、判决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在其保险承保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替代赔偿责任;3、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答辩状、追加被告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万峰、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耀武与被告吴万峰、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耀武借款本金1980000元及利息600000元(2016年2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耀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80元,由原告朱耀武负担213元,被告吴万峰负担2746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万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柱: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兰诉被告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自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葛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省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3#306室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599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缴纳3#306室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35.13元;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广德华润漆业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皖地宣341822743058860),现声明作废。
▲广德华润漆业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皖宣国342523743058860),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