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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7-13 10: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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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海侠:本院受理的原告尤宝贝与被告吴永兴、闵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6551.45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254551.45元为基数,按每年9.2%的利率标准,自2016年5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清之日止;3、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费,以308000元为基数,按每月0.4%的担保费率计算,自2016年5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清之日止;4、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5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清之日止;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吴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翠平与被告牛卫国、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万元,支付利息288000元(按约定月利率2.5%,利息自2014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实际利息应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共计本息人民币68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菊娣:本院受理原告解绍梅诉被告陶菊娣、叶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绍梅请求判令:1、被告陶菊娣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36600元(利息的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1日暂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其后顺延,款清息止);2、被告叶应梅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被告答辩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东民、谈圣东、田小英、汪希伟、梅莉莉、束学斌、汪本玲、汪玉坤、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186、188、191、215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一、主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二、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润伟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重里选煤有限公司、查伟、叶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5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典当贷款本金及欠付综合费用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候艳、胡波、刘传平、段友谊、刘益军、张勇、焦其梅、刘建华、何邦进、谢小静、肖东林、曹红梅、姚宝海、王继云、樊传辉、尹义荣、王力、张伟华、王伟、陈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74、4477、4480、4482、4484、4490、4494、44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成军:关于姜晓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姜晓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琼: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349号案件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胜利、陈金玲、安徽省科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晓燕与被告马胜利、陈金玲、安徽省科信节能科技节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晓燕请求判令:1、马胜利、陈金玲立即向梁晓燕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2万元(其中2014年1月27日的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4月26日为54万元,其后另算至款清息止;2014年4月24日的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4月23日为48万元,其后另算至款清息止)、律师费30000元,共计305万元;安徽省科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德津:申请执行人陆昌贵、姜典华与被执行人朱德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颖梅、王豹:本院受理原告夏传东诉被告王颖梅、王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琨:本院受理原告张东诉被告李行水、倪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会元:本院受理原告刘文传诉被告杜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西彬、黄青:本院受理原告夏敬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查海涛、范茂文、王丽、盛其勇、葛海波、余宗春、王开平: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查海涛、范茂文、王丽、盛其勇、葛海波、余宗春、王开平信用卡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644、1645、1646、1648、1649、1650、2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飞、毛海波、何章宏、周红兵、赖贤炯: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578、4579、4580、4582、45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信用卡透支本息费用等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爽: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洁与被执行人张爽、盛勇民间借贷纠纷(2014)包执字第01452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17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爽、盛勇应支付周洁本金及利息122240元、案件受理费2743元、执行费1775元,计1267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张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4、15幢及地下室-1层车位-109号(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021342号)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2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16.41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4)包执字第0145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4、15幢及地下室-1层车位-109号。现张爽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随宝、万丽平:本院受理原告张连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随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张连国920000元,支付利息(以92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5日起算,至付清日止);2、被告万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王随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伦昌:本院受理原告丁云机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57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浩:本院受理原告余鑫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328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按照每日52.6元计算,直至款清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支出的实际费用5000元;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鲍五一、李丽: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鲍五一、李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鲍五一、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的拖欠租金194211.76元和截止2014年8月28日的逾期利息60689.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德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家亮: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保升、王立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家亮、黄家林、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6日制作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193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家亮名下位于合肥市西陈小巷3幢306室(产权证号:中048872)房产一套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555982元,对室内物品(清单详见评估报告)评估价为2360元。现对上述评估报告予以公告送达,限陈家亮于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法院申报相关权利,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振岭、胡明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徽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敦圣:本院受理原告余传刚诉被告余敦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富久:本院受理原告张爱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徐正法、闫利俊: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告徐正法、闫利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972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两被告立即共同清偿贷款本金64682.3元及利息382.18元,合计65064.48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业存、汪发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敏、崔菊:本院受理原告李宏伟诉被告朱敏、崔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华来:本院受理原告林家福、林昌圣、朱正聪及林家福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644、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林为:本院受理原告陆燕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房租9626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物业费、垃圾费等600元;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417元;四、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发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发军向原告支付购机款46000元,逾期利息20838元(自2013年11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1.5%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5月4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合计66838元;2、判令被告李发军承担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昌世货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6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2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此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运输费用168891.22元及利息1500元(自2016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后顺延至款清时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忠:本院受理原告戴勇诉被告王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9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丽芳: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杨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平: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李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墨子: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诉被告沈墨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徐新申请执行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长沙路交口东南中翔商业中心房号A2505、A2506、A2507、A2508、A2509、A2510、A2511、A2512共计8套房产(预售许可证号:20120729)并依法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财产: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长沙路交口东南中翔商业中心房号A2505、A2506、A2507、A2508、A2509、A2510、A2511、A2512共计8套房产(预售许可证号:20120729);二、变卖价格:521.3万元;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四、竞买参与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商业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和境内法人均可参加竞买,法律另规定的除外;五、竞买参与人应向我院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六、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七、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本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东、郑云、张翊、江馥琼、张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从年、王成举:本院受理的原告缪世林诉被告朱从年、王成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8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从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缪世林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朱从年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本金4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成举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缪世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花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传保诉被告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传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花红梅偿还孙传保借款人民币192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算至借款付清时止);(2)由花红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上海军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子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军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原告为履行担保义务代被告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76730.21元(其中代偿本金269400元,代偿利息7330.2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海军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因代偿借款本息发生的违约金12811.96元(该违约金自2016年2月1日发生代偿开始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此后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完代偿款止);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军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5、对1-4项应付款项,被告张子军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0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文芹、丁少辉、胡凯、胡月、孟凡杰、胡平: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10万元、借款本金8257183.91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257183.91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5倍的1.5倍合计2.25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文芹、丁少辉、胡凯、孟凡杰、胡平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栾林、林凤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芝与被告栾林、林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栾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5000元整;2、被告林凤英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锐、夏磊、郑家平:本院受理原告张祖发与被告郑锐、夏磊、郑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郑锐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58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12月5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夏磊、郑家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斌、王家琼、汪华、王光平、王开平、陈章琴、曹昌仁、童敏: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82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洪珍、张贯银、铜山县珍利选矿厂:本院受理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8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决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74488.03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12096.91(上述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额的年利率24%计算,暂自2013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此后至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上述利率标准,由人民法院一并判决);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而承担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3、被告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洪珍、张贯银和铜山县珍利选矿厂对原告的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原告对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为归还欠原告的货款而用于抵押的7m2平烧系统及配套设备(1台套),小电厂全套设备(1台套)行使抵押权,并以此抵押物拍卖优先偿还上述款项;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方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安俊、潘安平:本院受理原告方廷胜与被告潘安俊、潘安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02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安俊、潘安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方廷胜装修款1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被告潘安平、潘安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被告潘安平、潘安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祁述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不服本案判决,已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也一并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含山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银剑棉业有限公司、王荣、席红云、安徽晋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告合肥市银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7466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0月3日起暂算至2015年4月17日,款清息止)、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0元;要求被告王荣、席红云、安徽晋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保证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成友:本院受理原告万立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付传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付传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孝才、方中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李孝才、方中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补正
我院在安徽法制报刊登公告,2016年6月21日陈文兰与章健离婚纠纷一案,因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补正如下:将“离婚纠纷”更改为“民间借贷纠纷”。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友谊重钢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汇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闽兴贸易有限公司、王俊建、王华: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7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邹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水玲珑酒店诉被告邹劲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先科、董桂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杨友道: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农鑫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盛华、姚美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盛华、姚美兰、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38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文彬: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余文彬、薛丽、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63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守田、余井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杨守田、余井苹、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6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庆桂、叶良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庆桂、叶良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伟、苏琴: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伟、苏琴、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97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超、王喃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孟超、王喃喃、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66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宗立、朱长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樊宗立、朱长梅、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65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传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樊传胜、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6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伦: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姚伦、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政: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政、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兴军、闫晓慧: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兴军、闫晓慧、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43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明、李忠荣: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明、李忠荣、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40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华兵、邱成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陆华兵、邱成香、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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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静生、杨会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姚静生、杨会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38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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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顺、陶广荣: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学顺、陶广荣、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37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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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冲冲、陈小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冲冲、陈小静、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35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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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兵、胡为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红兵、胡为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90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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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家燕: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胡家燕、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案已依法作出裁定,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88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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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黟县奕村茶叶专业合作社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41023NA000029X),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