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当事人因无故侮辱、诽谤案件承办法官,经法院调查取证后被处依法司法拘留15天。
张某(女)因与许某某一起纠纷案,于2015年12月31日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分给民一庭一女法官承办。后法院多次拨打张某预留的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按照张某本人提供的地址,两次邮寄诉讼材料也均因“地址不详、电话一直关机”被退回。
今年3月的一天,张某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要求约见承办其案件的女法官、递交材料,女法官遂带书记员到接待室,告诉张某因其地址不详、电话一直关机致法院邮寄的快件两次被退回,要求张某确认自己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法院随时能与其取得联系。张某一口否认其预留的地址有错,并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女法官。女法官始终容忍,没有与张某发生冲突,多次告诫张某不能侮辱、诽谤,但直到值班法警赶到制止,张某仍不收敛,继续骂声不绝。
张某在公共场所对承办法官进行侮辱、诽谤,且经多次制止拒不改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妨碍了民事诉讼。颍州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决定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
时下哄闹法庭、辱骂法官的现象经常发生,很多以训诫处理为主,但因违法成本过低,很难提高法治秩序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既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挫伤了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作为公民,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尊重他人人格,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魏军本报记者聂学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