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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7-14 09: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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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威卫通达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中: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帝华线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第0268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340元;2、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利息6786元(以17340元为基数,月利率2%,自2014年1月25日起暂计至2015年9月11日,后款清息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泽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含山县皖中减速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王恒兵、陈平娇、李章宏: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诉被告王恒兵、陈平娇、李章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刘宗平:本院受理含山县环峰腾飞钢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束为林:本院受理原告徐郡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2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虞玲芝:本院受理原告范守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予原告范守德与被告虞玲芝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12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4,000,000元;2、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债权转让基准日2016年3月21日的借款利息15,524,000元、2016年3月22日至起诉日2016年4月5日的利息1,500,000元以及后期利息(以144,000,000元为本金,以25%为年利率,款清息止);3、原告对上述第1、2项债权,就案涉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原告对上述第1、2项债权,就案涉质押物(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被告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李小榕就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权,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就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对原告承担一般保证清偿责任;7、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不计算后期利息,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61,024,000元)。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晓红:本院受理原告钱传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陆万元整,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昆伦:本院受理原告王世祥与你及刘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高昆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电动自行车修理费、交通费等依照责任扣除已经支付的仍然应当赔偿213673元,被告刘立霞对高昆伦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蓄、储有森、张苗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储有森、张苗苗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贷款利息85833.49元;2、判令被告储有森、张苗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98.6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4%计算,暂计算至2013年9月3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储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辉:本院受理原告马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辉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万元和一年利息3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代生:本院审理原告张祥与被告周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35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金林:本院受理原告万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鑫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拓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美鑫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潘家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汪永红与被执行人潘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永红申请执行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潘家安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上城国际玫瑰苑7幢301室(产权证号:庐089730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捌拾叁万贰仟陆佰元(83.26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3)庐执字第0120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郑郑:本院受理原告许书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汤郑郑偿还人民币44400元及利息5000元(自2016年3月29日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卫平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高新区高氏轮胎经营部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卫平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高新区高氏轮胎经营部支付货款23900元及逾期利息(以23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高新区高氏轮胎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373元,由被告卫平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光伟、周燕;周旗军;曹秀炎、李如春;谢长勇;杨东文;何朝江、石立云、王天宝;张小龙、何丹丹;孙成富、王贤香;周姿彤;孙寅、史孔霞、郑志杰、史孔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请求各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以其所有的房产就上述诉请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复息、罚息等及诉请的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31、4432、4433、4434、4435、4436、4437、4438、4440、44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国明:本院立案执行的王洪山与姚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姚国明名下位于合肥市宿松路666号晨光苑3幢1605室房屋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人民币12512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1431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及(2013)包执字第00560-3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昆、汪国庆:本院受理原告方国茂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汪国庆赔偿原告方国茂修理费及评估费12700元。二、被告张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方国茂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孝才、方中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李孝才、方中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传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付传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鸣岐、沈飞:本院受理原告梁昌永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葛鸣岐、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梁昌永17456元;二、驳回原告梁昌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建峰、王铁硬:本院原告马文婷、方明亮诉被告吴建峰、王铁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东:本院原告合肥和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旷能电池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267994.88元及逾期付款赔偿金413168.6元(以未支付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安徽旷能电池电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芜湖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旷能电池电源有限公司、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林、徐启昕、欧碧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安徽天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于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404万元、利息8080元,计404808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404808元,同时承担原告的实现债权费用74800元。(合计:4527688元)2、判令被告二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五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六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七刘林、被告八徐启昕、被告九欧碧峰对被告一安徽天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九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黎与被告鲍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鲍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黎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13547.22元(之后的利息以37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张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菲菲:本院受理原告刘凤珍与被告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朱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凤珍借款本金38万元、支付利息507元(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案件受理费7008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28元,由被告朱菲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岭东: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赵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申请执行(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赵岭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赵岭东名下位于合肥市当涂路莱茵河畔花园2-2202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10155858)进行评估,已作出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34010010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91.79万元(单价:8905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0242-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242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运生、胡芬:关于荣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大贵:关于王恩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学峰:关于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05、00604、00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嘉威、申红兵: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全萍、瞿佳珮:原告杜晓峰与被告瞿佳敏、全萍、瞿佳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瞿佳敏、全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晓峰借款本金67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3年2月7日期间的利息82584.4元(之后以5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3年2月8日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9月2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瞿佳珮在6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扣除本判决第一项中520000元本金当中的70000元本金及相对应的利息)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杜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2元,由原告杜晓峰负担6346元,由被告瞿佳敏、全萍、瞿佳珮负担负担103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瞿佳敏、全萍、瞿佳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简传梅:本院受理原告刘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创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7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香华:本院在执行王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在合肥智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9万元)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为10.0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华鹏评报字〔2016〕0601号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继刚:本院在执行合肥巨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塘路以东瑞园小区5、6幢5-6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331716)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为69.1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安华房估报〔2016〕字第00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迎春:本院受理彭克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6)皖0104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刘军: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洪长沪478546元;二、刘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刘军:本院受理原告洪长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洪长沪320385元;二、刘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