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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新《条例》成功解纠纷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7-25 10:53:39


今年3月15日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天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已成功利用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调解了网络购物和霸王条款两起消费纠纷案例,凸显了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卖家“跑路”网络平台赔偿损失

杭州市消费者王先生于2014年4月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天长市秦栏镇一企业生产的电动车电池,今年5月份电池突然爆炸,导致王先生的电动车被烧毁,现王先生联系不上该网店店主,无奈之下只好通过安徽省消保委网络平台投诉到天长市消保委。

依据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内容相符,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当经营者被天长市消保委负责人约谈后,主动联系消费者王先生,承诺给予赔偿损失1000元。远在杭州的王先生对天长市消保委的调解处理表示满意。
“最终解释权”属于无效条款

家住天长市区的黄女士于2014年在该市某健身馆购买了一张价值2000元的健身卡,购买之后一直未使用,近期去使用时,对方却称健身卡已过期,不得继续使用,并称卡上已标注“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馆所有”字样。黄女士向该馆负责人提出质疑,但对方仍以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回应黄女士的质疑。黄女士无奈之下于5月26日到天长市消保委进行投诉。根据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该健身馆设置的条款涉嫌“霸王条款”,侵害了黄女士的合法权益。天长市消保委当即联系该健身馆负责人,经调解,该馆负责人同意黄女士价值2000元的健身卡仍享受2000元现金的同等待遇,不再受限制不能使用。
新《条例》着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天长市消保委负责人表示,陈先生和黄女士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不仅赋予了消费者新权益,也进一步增加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加重对不诚信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其目的就是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天长市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全社会愈加重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大环境下,应进一步强化自律意识,严格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确保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以诚信经营换取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从而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徐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