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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创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7-28 14:59:56

本网讯 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是今年我省检察在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的重要举措之一,并首先在合肥等3地检察机关进行试点。 7月27日,记者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作为贯彻该试点工作的具体举措之一,目前合肥市检察机关已在庐阳区、瑶海区、高新区、长丰县等4个辖区的4家派出所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

今年初,省检察院印发“2016年全省普通刑事犯罪侦查监督工作要点”,“积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被纳入其中。要点中提出,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以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等区域的公安派出所为重点,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研究建立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长效机制。作为承担试点工作的合肥市检察院,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市检察长会议上,对该项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活动开展监督,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不当立案、侦查违法等问题。

7月22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在辖区内的双岗派出所挂牌成立。至此,合肥已有4家派出所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为便于检察室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区分局会签了《关于规范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及其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就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处理办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监督范围包括,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协助侦查的刑事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治安案件”,以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活动等。监督的重点则包括: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形;违法立案或违法进行刑事和解后,降格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的情形;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情形;违反规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规使用办案区的情形;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形等。

监督方式包括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意见制度,以及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根据实施意见,驻所检察官可以查阅基层派出所的案件信息系统,查阅刑事、治安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台账,调阅案件卷宗。经批准,可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并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但需尊重公安机关的办案自主权,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干涉。如发现侦查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书面说明情况;不能排除违法嫌疑的,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终结后,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存在一般违法或执法不规范问题,可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对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