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即使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仍需支付。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补偿金纠纷,判决阳光公司支付程心经济补偿金8800元。
程心于2010年4月开始在阳光公司工作。 6月1日,阳光公司为程心办理了招聘登记,为线圈车间接线工。 2015年5月,阳光公司为工人增资,调资方案中嵌线工种的增资幅度大于接线等工种的增资幅度。程心对该调资方案有异议,与公司产生较大分歧。双方协商未果,阳光公司称如不接受可选择辞职,程心遂要求离开公司。同年5月29日,阳光公司向程心出具了1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期满有关规定,决定2015年5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 7月7日,程心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阳光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差额工资等,后该仲裁委裁决阳光公司支付程心经济补偿金8000元;驳回程心的其他请求。程心与阳光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阳光公司根据不同工种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等有区别地调资,因程心对调资方案持有异议,经协商未果,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应当按照程心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8800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徐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