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怀宁县法院石牌法庭审结一起宣告死亡案件,依法判决宣告余某死亡。这是该院近几年来审理的唯一一件宣告死亡案件。
余某出生于2000年5月。2010年12月,余某随其父余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务工期间走失,余某某四处查找,杳无音信。 2015年3月,余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余某死亡。石牌法庭受理后,及时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余某公告。公告期内,余某未向法庭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无其他知悉余某生存现状的人将其知道的情况向法庭报告。公告期一年届满后,法庭工作人员又前往公安部门及相关镇村进行查证,余某至今仍音信全无,石牌法庭遂依法宣告余某死亡。
(吴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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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与其配偶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等。但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