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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8-26 21:03:06

我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到位不越位

护航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8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检察长论坛在合肥召开,会议主题为“发挥检察职能,服务非公经济”。在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中,我省检察机关有哪些举措,又收到怎样的成效呢?

服务非公经济制度先行

作为中部省份,非公经济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2015年,非公经济实现增加值12648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57.5%;非公企业缴纳税收2190亿元,占全省税收比重68.2%。因此,优化非公企 业发展环境、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成为了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服务非公经济过程中,省检察院坚持制度 先行。 2014年3月,省检察院便联合省工商联制定出台了《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增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 自觉性和主动性,严厉打击危害民营经济的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查处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 环境、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2015年5月,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省检察院又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 安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意见》,《意见》分为树立服务发展新思路、实现服务发展新作为、确保服务发展新成效等三大部分。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省检察院目前正 在研究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安徽创新发展的意见》,还将与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共同出台《关于服务和保障侨资侨属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交流沟通构建“亲清”关系

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制度化、常态化的交流沟通机制必不可少。为此,全省检察机关专门建立了与非公企业双向互动机制,定期邀请非公企业代表参加“检察开放 日”等活动,面对面交流和零距离接触。今年5月12日,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举行以“服务非公经济,构建‘亲’‘清’(亲,要求亲和、友善、坦荡、真诚、积极 主动、热情热心;清,要求清白、守法、公平、公正、两袖清风、廉洁干净)关系”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11名来自非公经济领域人士受邀走进检察院,近距 离感受“阳光检察”,并就改善法治环境、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等问题进行座谈。持证约见检察长制度,是我省检察机关加强与非公经济沟通、交流的又一渠道。 2013年9月,我省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推出了省人大代表持证约见检察长制度。今年6月22日,省人大代表、众城集团董事长吴锐持证约见了省检察院检察长 薛江武。作为民营企业负责人,吴锐就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成效等与薛江武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请进来的同时还需要走 出去,这样才能真正了解非公企业的所需所求,建立“检察室”、“民行工作站”等成为了检察机关走进非公企业的重要举措。今年5月27日,宣城市广德县人民 检察院“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站”挂牌。而早在2009年4月,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便在该县新芜经济开发区设立“检察官工作站”,后经编办同意正式设立派驻 开发区检察室。

立足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

“服务经济发展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就是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在营造良好 环境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上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背离职能搞服务的事情不能为,参与经营性活动的事情不能为,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的事情 不能为。 ”在今年初的全省检察长会议上,薛江武检察长在谈到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时,这样说道。

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职能,是有所为 的重要手段。 2013年1月,池州市某税务机关认定一家置业公司转让股权过程中少交税款700余万元,构成偷税,处以一倍罚款。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一审、 二审均认定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正确。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依照法定程序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2015年1月,省检察院审查认为,该公司的股权转让 并未履行完毕,不具备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条件,且税务部门认定该公司取得收益的数额也缺乏证据证明,故依法提出抗诉。 2015年11月,省高院经再审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立足检察职能的基础上,阜阳、亳州、淮南等地检 察机关开展了“非公企业周边治安乱点专项整治”,集中办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案件。同时,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向非公企业索贿、 受贿,严厉打击非公企业人员行贿犯罪等,也均是我省检察“有所为”的重要举措。 ·本网记者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