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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8-29 09: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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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胡德专(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908284074)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方兴大道西、观海路南康利园5幢3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合产110196628号)一套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汪帮海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德专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方兴大道西、观海路南康利园5幢3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合产110196628号)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6)SF067-A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650900元。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胡德专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方兴大道西、观海路南康利园5幢3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合产110196628号)一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吴莉琼、张增佳、金萌、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荣汉诉被告安庆市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吴莉琼、张增佳、金萌、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安庆市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吴莉琼立即归还人民币274万元整,并承担油品有限公司、吴莉琼立即归还人民币274万元整,并承担2014年11月9日至款清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四倍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张增佳、金萌、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林、沈明红:本院受理原告许菊芳与被告王林、沈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林、沈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许菊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5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王林、沈明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袁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赛、何晓云:本院受理原告周喾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曹锋: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志祥:本院受理原告沈孝翠诉被告黄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沈孝翠借款2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永长、朱俊杰、杨雪:本院受理汪莉莎、汪莉萍诉你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朝勤、贾佳、沈晓鸿、胡晓露、王家银、沈训宜、祁美林: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浙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朝勤、贾佳、沈晓鸿、胡晓露、王家银、沈训宜、祁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16)皖01民终274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15元,由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阜南县家洪汽车修配门市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许可证号:341225530010,声明作废。
法制报:照排室-吴老师  9:13:05
张伦昌:本院受理原告秦俊霞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1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杜学红、余仕玲: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32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144683.88元(暂计算至2012年4月15日,后期租金按原合同标准计算至车辆返还之日止),逾期利息130079.56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12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以上合计274763.4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国庆:本院受理原告陆勤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345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810000元(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实际应支付本清之日止)本息合计20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6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存武:本院受理原告徐玉军诉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3465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72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圣军、合肥柏亚餐饮有限公司、滁州宝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拥、崔爱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廷玉、未明玲、刘飞、郭平、徐伟、周宏、谢林平、刘琴、郑德贵、郑秀芬、郑佑克、郑丽、唐兵、孔维芳、叶坚宣、林月枝、詹和文、宋海燕、占和华、张修琴、卞跃强、赵入香、刘新华、熊言琴、王设、彭俊、龙卷勇、李春华、许为生、陶云、张超、陆运梅、任延忠、许巍、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佳佳、桂菲菲、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592、5593、5597、5599、5603、5605、5611、5613、5662、56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静、高文君: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金锋与被告张静、张喻林、高文君、孙祖宏、龚婧、翟安青、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金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静立即偿还黄金锋本金4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5月27日前的利息93100元。此后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8%计算至款清时止。(2)、张静支付因办理借款的费用50元整,以及因追讨债务而发生的律师费12000元。以上合计505150元。(3)、张喻林、高文君、孙祖宏、龚婧、翟安青、张军对上述欠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静、高文君: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金锋与被告张喻林、张静、高文君、孙祖宏、龚婧、翟安青、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金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喻林立即偿还黄金锋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5月27日前的利息312500元。此后以14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8%计算至款清时止。(2)、张喻林支付因办理借款的费用550元整,以及因追讨债务而发生的律师费42000元。以上合计1815100元。(3)、张静、高文君、孙祖宏、龚婧、翟安青、张军对上述欠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文君、张静、李媛: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金锋与被告高文君、张喻林、张静、孙祖宏、龚婧、翟安青、张军、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金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高文君立即偿还黄金锋本金12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5月27日前的利息270400元。此后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8%计算至款清时止。(2)、高文君支付因办理借款的费用75元整,以及因追讨债务而发生的律师费36000元。以上合计1506475元。(3)、张喻林、张静、孙祖宏、龚婧、翟安青、张军、李媛对上述欠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