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圣军诉被告安徽一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家明、秦翠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开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家明、秦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飞、徐丽:本院受理原告李安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6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铁有:本院受理原告张宏明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9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海霞: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晶博特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少辉、王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汪琦与丁少辉、王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丽水天锦苑2幢406、407、507室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4.48万元、88.15万元、88.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华房估报[2016]字第3624号、3625号、36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年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年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仕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仕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作出(2016)皖0111民催2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西安盛洹物资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作出(2016)皖0111民催1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盛洹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光珍诉丁世明、孙素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偿借款本息248万元及代偿本息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4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2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本院依原告申请,已依法保全你司名下合肥市N1001地块,即位于本市阜阳北路与涡阳路交口西南37904.85平方米土地)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怀远县大禹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鸣物流有限公司诉张亚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及你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因原告变更诉请,现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决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56200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修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捷利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解修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东捷利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二、被告解修武赔偿原告合肥东捷利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东捷利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解修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金荣:本院受理原告王信和诉你李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春国:原告方文巩诉被告陈祥海与你们及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方文巩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原告方文巩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方文巩在法定期限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春国、王万里:原告方文巩诉被告陈祥海与你们及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方文巩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由原告方文巩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方文巩在法定期限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明珠: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55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焕明、安徽友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友勇米业有限公司、舒城县南港东方米业有限公司、王友勇、郭中兰、俞萍、张锦存、张开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4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李荣荣、李毛毛、杨洋、程庆荣、朱祥群、李长琳:本院受理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554、555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64542.4元、并承担违约金257839.5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二、被告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5800元;三、被告李长财、程庆梅、李荣荣、李毛毛、杨洋、程庆荣、朱祥群对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皖0103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932007.92元、并承担违约金380100.4元;二、被告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6100元;三、被告李长财、程庆梅、李荣荣、李毛毛、杨洋、程庆荣、朱祥群对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若被告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长琳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荷花路东段山湖新村恢复楼14-405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59563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军:本院受理合肥隆诚物资有限公司与金军、李宁宁、蔡传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蔡传剑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89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业泉: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阳、杨花诉张友武、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业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万元整及利息900万元;(2)判令被告一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森林资源抵押登记证编号:2012003拍卖、变卖优先清偿上述债务本息;(3)判令被告一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淮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拍卖、变卖优先清偿上述债务本息;(4)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因公司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公司及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六安市宏润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六安润丰门业有限公司、朱长香、张克敏、李光磊: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48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刘光文、刘青、芮廼云: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刘光文、刘青、芮廼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刘青、芮廼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34、0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471、147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刘光曙、刘光文: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刘光曙、刘光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光曙、刘光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31、0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473、147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云龙:关于张翔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昆仑:关于张翔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小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刘小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265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4日拖欠租金为13250元,滞纳金为663元,上述款项合计13913元;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文萍、赵亚兰、夏传海、林梦露:本院受理原告钟文浩诉被告许文萍、赵亚兰、夏传海、林梦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文浩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许文萍及赵亚兰立即偿还钟文浩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向钟文浩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夏传海、林梦露对许文萍、赵亚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许文萍、赵亚兰、夏传海、林梦露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亳州市古都酿酒有限公司所投资的位于古井镇杨楼村西南侧一座未竣工不动产,因无资金继续施工,需转让该不动产兑付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各债权人到古井镇经济信息服务站进行登记并到我公司核算欠款。
亳州市古都酿酒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陈朝辉、蚌埠市水晶城国际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关于陈萍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陈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租金112821.9元及其利息7159.24元(暂计算至2014年10月27日,此后以11282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10月3日房屋占有使用费29000元(之后按照116000元/年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违约金28636.96元(暂计算至2014年10月27日,此后以11282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7996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6943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普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阳磊:关于刘立萍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立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庆地质人珠宝城、吴赤罡、吴赤球、陈里球:关于唐振江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振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保云、陆和照:本院受理原告王智福诉被告吴保云、陆和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智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吴保云、陆和照返还王智福本金人民币30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129000元,合计429000元;2.吴保云、陆和照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启事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原告桑永峰诉陈圣太、安徽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圣智科投资有限公司、林毫全、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判及送达上诉状的公告中,案号(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46号应更正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37号。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跃远、周士俊、杨伟:闫浩与许跃远、周士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2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长东、陈先霞、胡桂琴、陶胜传、李淑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谢长东、陈先霞、邵优顺、胡桂琴、陶胜传、李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邵优顺对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10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与合肥金港混泥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葛明翠、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昌林、吕长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乐科技有限公司、汪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基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芜湖六郎米业有限公司、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刘月琴、孙云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芜湖六郎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当金本金1912000元,并自2014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芜湖六郎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45900元;三、被告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刘月琴、孙云俊对被告芜湖六郎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常伟:原告夏靖诉被告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6.71元及利息1.2元并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75元,由被告常伟负担7元,公告费400元由常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勇:原告夏靖诉被告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3795.74元及利息367.31元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原告夏靖负担315元,由被告梁勇负担737元,公告费400元由梁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李虎:原告夏靖诉被告王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9942.33元及利息393.86元并自2014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元,由原告夏靖负担289元,由被告王李虎负担675元,公告费400元由王李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建:原告夏靖诉被告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马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679.21元及利息33.16元并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元,由原告夏靖负担650元,由被告马建负担16元,公告费400元由马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孔德年、高尔平:申请执行人裘文峰与被执行人孔德年、高尔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金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你及沐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革:本院受理原告张宇清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佳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永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3452.85元及违约金9902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阳:本院受理原告王冬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冬香借款本金41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太军、胡金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星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龙支付原告合肥星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合肥星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广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童瑶童装店诉被告姚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志标、凌宇航、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德仓与被告凌志标、凌宇航、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吴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凌志标偿还原告王德仓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以500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凌宇航、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粮日用品有限公司、吴吉生对被告凌志标所欠原告王德仓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德仓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皓与被执行人张晓飞、张大为、张崎琼、魏云、安徽大嫂水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晓飞、张大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国际广场262号商业房(房产证号:合庐字第8130000718、8130000719)以及住房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1601、1602(合包150029268、150029270)房产,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现对上述财产予以公开变卖,变卖价为125.4933万元、219.4047万元,办理过户过程中相关税、费依法承担,买受人须自行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政策,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如有意购买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晟业工贸有限公司、许会堂: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区圣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执11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一、责令你们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按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二、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即依法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向从发、陈彩虹、石砚、刘云:本院受理含山县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王振海:本院受理原告张宇初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25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彭浩、喻翠萍:本院受理原告黄斌与被告彭浩、喻翠萍、夏兆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浩、喻翠萍返还原告黄斌借款300000元;二、被告彭浩、喻翠萍给付原告黄斌利息(计算方式:以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6月11日起以300000元为本金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被告彭浩、喻翠萍给付原告黄斌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15000元(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夏兆仙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被告彭浩、喻翠萍应向原告黄斌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黄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巫建彪、彭克艳: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云海请求判令:被告巫建彪、彭克艳还清借款本金7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利息6300元(计至2016年6月1日),合计963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礼飞:本院受理原告郑德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德兰请求判令:被告郑礼飞偿还借款27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闻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展诚(苏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展诚(苏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916.5元(含印刷版费4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916.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闻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95元,由被告安徽闻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继青:本院受理原告胡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女胡欣悦由原告抚养,你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凌燕、李泽保: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军诉被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91民初2931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请求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将合肥市望江西路蜀南庭院58栋5单元609室房屋产权证过户至原告名下。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德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龙孝霞:本院受理原告王礼金诉被告龙孝霞、石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7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截至本息结清时止;二、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协居建材有限公司、宋忠权、张梅、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跃武、刘红梅、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件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晨、桂康文、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跃武、刘红梅: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晨、桂康文、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跃武、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件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克英、产树龙、朱行吉:本院在执行的金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李克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333号新地中心5幢38层3801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21908/m2,总价人民币4109722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告知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通知你们在公告期满的第15日上午9时在长丰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采取抽取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振虎:本院已立案执行徐雪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皖宝评报字第012号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次对皖A19D56宝马车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如有异议,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债务。
长丰县人民法院
薛权:本院受理原告张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瑞兵、葛翠明:本院受理原告方秀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庆市博群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罗柏群、汪来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陶翠霞、耿从云: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斯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威伟、董立华、汪可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天飞扬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斯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威伟、董立华、汪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报告斯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安天飞扬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董威伟、董立华、汪可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斯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8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880元,由被告安徽斯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威伟、董立华、汪可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爱兵: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刘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爱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8027.11元,并自2014年5月16日起以18027.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原告夏靖负担91元,被告刘爱兵负担228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周友华诉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3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学强:本院受理原告石献献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7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县佳宏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4886)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雷川;联系电话:13967191119。
广德县佳宏物流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0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佳宏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4886)营业执照正、副本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