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本、利合计290多万元,并已执行到位,可只给我本金203万元,利息却一拖3个月,至今未给。”连日来,本报维权工作室不断接到宿州市民季怀伟对一起民间借贷案执行情况的反映。
当事人:
执行到位的钱被法院扣下利息
季怀伟说,他是这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2012年10月、 12月,债务人分别向其借款200余万,期限为一个月,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债务人出具了借条。但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一直未还。 2014年2月,他诉讼至法院,经法院审理, 2014年11月,法院判决: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季怀伟借款本金203万余元,利息以203万余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从201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季怀伟说,判决生效后,今年6月,宿州中院从债务人处连本带利执行到位共290余万元,但只给了自己203万元的本金,执行到位的利息一分未给。
既然已将债权连本带利执行到位,为何不给利息?季怀伟说他去找了法官,法官表示:因债务人的债权人有多人,扣下的利息,要让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这让季怀伟觉得有些不理解:法院判决的本金和利息是自己一个人的债权,并没有判决其他人参与分配,为何执行时,其他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判决给自己的款项?
回应:
众多债权人申请参与财产分配
接到季怀伟的反映,记者连线了宿州中院该案的执行法官。法官介绍,这是同一债务人的系列民间借贷案,有十多起,均在法院诉讼、判决和申请执行阶段,季怀伟只是该债务人众多债权人之一。该债务人有他人的到期债权,该到期债权先后被中院和区法院查封,众多债权人均申请参与该债务人到期债权的分配。
法官说,因中院查封在先,依法依据查封的先后顺序,合议庭合议决定:先将本金支付,利息暂存法院账户。如该债务人被区法院查封的到期债权能够偿还除季怀伟之外的其他债权人,则存放在法院账户的利息将支付给季怀伟;如不能偿还,这些利息将作为债务人的财产由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律师:
财产不足清偿按债权比例受偿
那么,在同一债务人的系列民间借贷案中,众多债权人该如何分配债务人的财产?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对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信成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根据申请执行人所反映的情况,本案中的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因此法院依法先支付本金,暂扣执行款项利息。
潘信成表示,在执行案件中要区分一般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如果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分配债务人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有抵押、担保的,享有优先分配权,其他申请执行人平均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多个申请执行人都无抵押、担保的,所有申请执行人平均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来说,除了要求执行债务人债权本金和利息外,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报记者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