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驾考中心考试员行贿后,又以此相要挟敲诈勒索考试员50万元,两名“黄牛”最终身陷囹圄。经宣城
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25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牛”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敲诈勒索
罪、行贿罪分别判处“黄牛”汪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年八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40万买通考官助学员驾考
汪某某现年44岁,系宣城市宣州区人。上世纪90年代,汪某某在一机械厂工作,跟随该厂的一位老师傅学习,这位老师傅的女婿小青(化名)也在该厂工作, 他和小青成了好友。而当时在宣城市交警支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工作的程某某(2011年调到考试中心工作,现已判刑)经常到其战友小青家中玩,汪某某因此结 识程某某。 2012年,汪某某看身边的“黄牛”通过给考官送钱帮助学员通过驾考来挣钱,开始做起了“黄牛”生意。
汪某某第一次找程某 某是在2012年3月左右,程某某当时是科目一考试的考官。汪某某先向需要考官照顾的学员收取1200元至1300元不等的钱款,再将交钱学员名单通过短 信发给程某某,程某某在科目一考试时就会以站在学员身旁小声提醒、安排学员在监控盲区等方式,违规帮助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
事后,汪某 某按照每通过一名学员1000元的标准付钱给程某某。他自己则每人赚取200元至300元。因为他和程某某合作较好,有些和他认识的“黄牛”和驾校的教练 也通过他找程某某帮忙。汪某某的朋友赵某某就是其中一个。 2014年4月之前,汪某某和赵某某一直合作,通过向程某某行贿,从事“黄牛”生意。
经查明,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汪某某以帮助驾考学员违规通过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的方式,直接或间接通过他人介绍,采取事前按照一定的数额标准收取驾考学员钱款,事后再以每通过一名学员1000元的标准送钱给程某某,累计达40万元。
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50万
2014年4月,考试中心开始实行电子考。再加上汪某某和赵某某在与程某某做“黄牛”生意过程中,时间长了产生了不少矛盾,待程某某调到科目二考官岗位 后,两人的合作就不多了。 2014年4月的一天,汪某某和赵某某与程某某在一起吃饭时,他和赵某某向程某某委婉地提出想借钱做生意,当时程某某没表示愿意借钱。他和赵某某因此不高 兴。
过了几天,赵某某打电话让汪某某一起去程某某家借钱。到达程某某家中后,赵某某以洗涤厂缺钱,汪某某以想购买山场为由,开口向程某 某借钱。遭到拒绝后,汪某某和赵某某非常气愤,开始商量以举报受贿恐吓程某某。期间,汪某某和赵某某通过不断打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告诉程某某,要是不给钱就 把他收过钱的学员名单发到公安局。后来程某某将汪某某和赵某某两人号码设置阻止来电,两人又重新购买了两张卡,继续恐吓程某某。
经查明,2014年4月左右,赵某某、汪某某以举报考试中心考试员程某某受贿相要挟,通过在程某某居住处叫喊骚扰、打电话威胁等方式,向程某某施压,最终强行索得程某某人民币50万元,两被告人均分。
考试员被查“黄牛”东窗事发
2015年7月8日,汪某某、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因程某某受贿被调查东窗事发。后汪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赵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被泰国曼谷移民局抓获羁押,同年9月8日被押解回国。
法院认为,汪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赵某某、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强索他人 财物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汪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数罪并罚。汪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 从轻处罚。汪某某另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行贿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汪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而赵某某因拒不认罪获重罚。·张志勇张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