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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19 09: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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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杨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012.2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5317.69元(以33012.2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603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贺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1265.3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8734.46元(以41265.3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22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632.6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1856.91元(以20632.6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3年12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76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寇兰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寇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562.1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5156.25元(以15562.1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10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俊富: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范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1581.66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9188.38元(以51581.6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78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志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鲁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688.18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8068元(以21688.1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591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荣所: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黄荣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846.8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5960.61元(以9846.8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3年10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友泉: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潘友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7758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0908.40元(以5775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42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家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郑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94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6990.31元(以3094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53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雪: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6.1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8495.15元(以16506.1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35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承园、朱文银: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承园、朱文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921.24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4038.24元(以30921.2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41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季学峰:你与申请执行人陈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17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毅:你与申请执行人王东正、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61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人、蔡微微、魏雄、吴端革、王海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字788、789、790、792、79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透支本金、利息、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友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建、席庆莲与被告鲁友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鲁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合肥市淮河路东段中房民城二层办公1-B(包括一楼楼梯间一间)的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王小建、席庆莲。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陵津城新型墙体有限公司、吴新坤、金桂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原告安徽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判令各被告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判令各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54、23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1090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4362元;二、判令被告三对诉请1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军诉被告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军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93元(自2016年2月1日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上述顺延计算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低于年利率6%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超过年利率6%以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804元,由刘军负担560元,刘武负担2244元。公告费800元,由刘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武: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金兰诉被告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金兰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利息85000元(自2016年2月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何金兰对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康居时代家园二期1幢107号商铺(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04614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金兰律师费12万元;四、驳回原告何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8273元、由刘武负担34099元,何金兰负担4174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刘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玲玲、黄锡安、金晟、夏继红、郑诗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邓玲玲、黄锡安、金晟、夏继红、郑诗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德洲、王娟: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菊明:本院受理的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物业费10276.1元及滞纳金1561.7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的安徽美景假日宾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美景假日宾馆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住宿服务费10391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毛毛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钟红玲、刘继鹏、杨鑫、牛新坤、杨景春、张德伟、戴玮玮、刘梦珂、程露生、刘冬雪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143、144、145、146、147、148、178、179、180、181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劳仲裁〔2016〕143、144、146、147、148、178、179、180、181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16日
注销公告
广德林俊汽车美容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尹培培;联系电话:13805620117。
广德林俊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6日
注销公告
广德林俊汽车美容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尹培培;联系电话:13805620117。
广德林俊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6日
注销公告
安徽江云电子商务开发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毛春梅;联系电话:15357597319。
安徽江云电子商务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6日
遗失声明
阜南县恒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基本开户许可证号:3610-01207534,核准号:J3728000448301,机构信用代码:G1034122500044830R,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声明作废。
刘俊:本院受理夏靖诉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夏靖诉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嘉宏傢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巢湖市冠峰胶制品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变更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华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李敏、班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华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57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576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合肥市华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和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彦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恒和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91民初1805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26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513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曾丽、陈赞:本院受理原告曹荣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崔华明:本院受理原告郑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文凯:本院受理原告殷世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伟、刘小元:本院受理原告崔华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崔华锦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田超、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超、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田超、田广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450000元并支付利息1927583.18元,之后按年利率6.941%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443元,由被告田超、田广斌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田超、田广斌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光中、王银芝、刘胜东、谢玉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光中、王银芝、刘胜东、谢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吕斌:本院受理原告章雷诉被告王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昌平:本院受理原告黄秀兰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43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佘林文、胡雪峰、安徽万里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聚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泽保、张传芳、胡维鸿、陈少保、陈夏放、裴文莉、姚绍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李林、章爱珍、徐萍、凌红莉、陈林、卫功明、卫小龙、卫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松云、黄华全、韦章发、袁德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继军、周建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金耀现代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宏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俊芳、张小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侯雷、高英、侯小莉、陈阳、王丹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友谊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利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红梅、孙启军、余兵、徐太国、程刚、陈延强、张永领、凌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路: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雷与被告张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义、孟双: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方立宏与郑义、孟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郑义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香江世纪名城3#802室成套住宅用房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67.58万元;对孟双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丁家巷3号1幢2层301室成套住宅用房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28.36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813号执行通知书、(2015)瑶执字第02813号执行裁定书、(2015)瑶执字第02813-1号执行裁定书,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34010022008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34010022005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该套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坤杰、孔祥才:本院受理的原告钟以之与被告安徽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坤杰、孔祥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东霞: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传发与被告陈东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春雷、胡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露与被告王春雷、胡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徐东靖诉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5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徐东靖诉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5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献春、吴春花:本院受理原告许昌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7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1000051 25836847,出票金额为伍拾万元整,出票人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3月29日,到期日为2016年9月29日,付款行浦发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优治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0200053 24239499,出票金额为叁万元整,出票人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东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5月6日,到期日为2016年11月6日,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永庭、方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贤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韩永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贤全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为标准,从2013年9月1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方勤对被告韩永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樊贤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540元,由被告韩永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荣保、尚光翠:本院受理原告邓传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整,并自2014年3月底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本付息止(暂算24个月为76800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阜南县富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72236,出票金额肆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1月13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收款人通威太阳能(安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皖0103民催1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阜南县富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永平、宋巧敏、胡乾坤、王春来、王小玉、徐鸣、吴春浪、吴师蓉、张阿峰、谢广敏、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永平、宋巧敏、胡乾坤、王春来、王小玉、徐鸣、吴春浪、吴师蓉、张阿峰、谢广敏、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五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涛:本院受理原告胡国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志文:本院受理原告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艺帝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江东海:本院受理原告潘文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8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必宏:本院受理原告曹惠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65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晓玲、安庆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为民诉你们、钱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董金爱、汪东节: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胡鹏鹰、刘道群: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合肥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张梅与胡鹏鹰、刘道群、胡恒勇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蜀民保字第00021号、(2015)蜀民保字第00021-1号民事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上述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艳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市邵氏电脑有限公司、安徽邵氏数码集团有限公司、邵五岳、王丽香: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市邵氏电脑有限公司、安徽邵氏数码集团有限公司、邵五岳、王丽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淮南市邵氏电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文化社区工人电影院楼梯口北侧三层(房地权证号:淮田01028707)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7164900元(单价为8959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35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合肥隽永宾馆已对(2015)庐民二初字第0354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将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你对上诉状的答辩期间为十五日。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传咏: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诉叶传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传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借款本金513448.67元,利息14980.35元,合计本息528429.0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叶传咏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叶传咏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义井路与临泉路交口瑞地公馆5幢1006室(预售证号:房预合庐字第8330045850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916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叶传咏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笃飞、张春琼:本院受理原告沈培永与你们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3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两被告履行代为缴纳安徽省爱普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社保欠费123249.95元及滞纳金;2、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的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牡艳: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志鹏诉被告江牡艳民间纠纷一案,田志鹏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江牡艳立即返还田志鹏借款58000元及利息729.4元(该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江牡艳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宿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谭凤春诉被告你公司及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陈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69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陈龙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凤春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支付利息31928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宿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陈龙彬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谭凤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蓉花:本院受理原告刘立萍与被告周正、赵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5月6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正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中关于“被告周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立萍利息20253元(利息以借款本金9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部分,依法改判为:“被告周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立萍利息10126.5元(利息以借款本金9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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