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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19 0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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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乐为尔包装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1日依(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颖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维也纳森林小区D-10幢104、204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蜀字第048820号),并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委托安徽鸿泰拍卖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拍卖,但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登记竞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对被执行人张颖名下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财产: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维也纳森林小区D-10幢104、204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蜀字第048820号)。二、变卖价格及方式:按现状以人民币201.2万元整体变卖(注:若一人参与竞买,以201.2万元为变卖保留价;若多人参与竞买,以价高者得之;价格相同,以先向法院提交竞买申请及保证金者得之)。在确定成交人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竞买。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四、竞买须知:有意竞买者,请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附转款证明),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6年6月15日发布之(2015)含高新执字第00076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并承担房屋过户应承担之一切费用。”(保证金交纳账户为户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652580444910001)。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嘉宏傢俬有限公司、吕家红、姜璐: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星际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4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广告费147131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郑氏食品经营部诉被告管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管磊给付原告货款12150元以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天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卫磊、张丽敏、李萍、姜勇、姜茹、王秀云: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与被告安徽省天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卫磊、被告张丽敏、被告李萍、被告姜勇、被告姜茹、被告王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谷喜、李泽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发亮与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谷喜、李泽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陈发亮工资12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利率计算,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发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金平:本委受理的何家东与徐金平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26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
刘以迎、王书勤:本院受理原告高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以迎、王书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俊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勇、沈惠林: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芬、刘正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82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774元(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一至三年期贷款年利率6%计取,暂计至2016年3月25日,实际计至生效裁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合计12005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三山区信记黑鸭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山区信记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三山区信记黑鸭店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7936086号商标专用权;2、三山区信记黑鸭店向原告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3、三山区信记黑鸭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守联:本院受理原告余用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0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守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用武借款4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1月16日起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胡守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亮:本院受理原告张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6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唐昌杰归被告抚养;3、共同房产即现住房(估价约60万元)依法分割;4、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刘贤忠、张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功正、谢晓芳、安徽安兴担保融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效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阿明: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振达:本院受理肖进诉你及王仁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8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