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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19 09: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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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振强货款475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海东、宋华龙:本院受理原告蒋晓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蒋晓辉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濮维龙、钱青荣: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濮维龙、钱青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洪美: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秦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世笔、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陈世笔、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正胜: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许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帮琴: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程帮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庆坤、曹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侯庆坤、曹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同玉、史先军: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吴同玉、史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世聪: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黄世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文杰、朱桂珍:本院受理原告李炎诉被告施文杰、施玉清、朱桂珍、合肥垒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4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玉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友吉、翟红、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补正)。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补正),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吉友:本院受理原告杨庆保诉被告董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9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韩民:本院受理原告刘铭诉被告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玉芳及高红静其他遗产继承人:本院受理合肥市肥东县宏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红静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1日制作的(2012)包民二初字第02473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高红静名下位于合肥市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4幢502室(产权证号:庐041403)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531500元,以及合肥市金色池塘纯水岸8-101/20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合产116051),评估价为2279600元。因高红静(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6701251029)已死亡。现对上述评估报告予以公告送达,限高玉芳及高红静其他遗产继承人于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法院申报相关权利,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晓云、蒋晓萍、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姜美珠与被告赵晓云、蒋晓萍、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08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72672.70元,支付利息8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林、李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张家林、李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秀法:本院受理原告赵翠香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03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霞宁、丁柏红:本院受理刘小明申请执行丁柏红、陈霞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们所有的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号逸泉湾1幢4单元608室住宅用房价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801411元)及法院拍卖裁定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周斌、张安静:本院已立案执行陈延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0949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决定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第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司法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登记在张安静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凤台路与阜阳北路交口上城国际新城新界15幢1303室房屋(备案号:1003000176)予以价格评估,被执行人周斌、张安静不按照参加,不影响抽取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郭旭: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69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闫辉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506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树雨: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蒋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执字第01519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和(2015)长执字第01519-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次对你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阿奎利亚二组团120栋1409室房产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52800元,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
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太建设安徽太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新玉诉被告中太建设安徽太徽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自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报告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寿保: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罗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山富、深圳市华宝莱通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学海、金耀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山富、深圳市华宝莱通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学海、金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73114,票面金额壹拾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7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收款人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做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进、海云:本院受理原告王震诉被告徐进、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宏斌、胡苏娜:关于申请执行人叶晓朋与被执行人孙宏斌、胡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宏斌、胡苏娜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名人御苑1幢3007号房产及地下车库1262号(产权证号:合产328343)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59.61万元(其中住宅单价为9320元/平方米,阁楼单价为4660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康友山、李娟、陶晓宝、康友梅、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伟、马玲、邹德生、梁立芬、张礼、张作勋、段路路、李盼盼、韦少群、陈桂英、李红卫、韦凤翠、杨军、闫梅、廖海军、单勇: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92、193、195、196、197、198、199、200、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文华、王虎:本院受理原告尹晓梅诉王明林、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的人民币2205097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阳市第一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仁云、郑青: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杰与被告阮仁云、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阮仁云立即返还借款34000元,并支付利息16320元(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此后以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直至款清息止),合计50320元;2、被告郑青对上述款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连带还清借款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巫建明诉被告杨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巫建明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杨松立即支付所欠巫建明水泥款54065元,并支付利息21896元(自2009年6月14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3月14日止,本清息止),以上合计759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社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存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为被告,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强与被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皖AM2262车辆,82000元车价;3、判决被告每月按照20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从2016年1月至车辆返还原告时止,8000元;4、怕北京被告承担从2016年1月至车辆返还时止造成的车辆违章;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健诉被告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直到款清日的利息(截止诉状日为14333.33元),合计214333.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英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印新与被告史英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位于合肥市和平路砂轮新村506室(产权证号:东005860)房屋所有权中70%的产权份额归原告印新所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晟、操莉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波与被告陈晟、操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晟、操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晟、操莉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云桥与被告陈晟、操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晟、操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云桥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云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健、卜修梅:本院受理原告孔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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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马宜荣、徐飞虎、徐忠心、张中涛、黄朝霞、徐子杰、徐小芹:关于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61、01062、0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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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山县百川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张磊、汪国枝: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百川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张磊、汪国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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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杨明钧、孔丽娟: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杨明钧、孔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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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秀: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杨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724元。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553.2元(以1672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3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19277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15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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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974元。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108.57元(以1597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4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18083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8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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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苗: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黄文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3644.93元。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9477.27元(以53644.9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2月7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63122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78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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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3479.67元。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9442.85元(以113479.67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2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132923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797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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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仁龙、赵素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韩仁龙、赵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8224.67元。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47386.36元(以268224.67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2月7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315611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893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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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5964.44元。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59851.35元(以245964.4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4年10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305816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8349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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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忠庆、范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怀忠庆、范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27066.67元。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22630.84元(以527066.67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4年11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649698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898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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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明、吴灯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玉明、吴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5653.11元。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4525.4元(以75653.11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1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90179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41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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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行吉: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行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6918.44元。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35621.15元(以116918.4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4年7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15254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915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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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进、李贵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韦进、李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204.44元。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94268.36元(以550204.4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2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644473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866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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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政: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朱启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1306.22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0779.39元(以151306.22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4月7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17208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325元;合计18241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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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骏: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夏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264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3643.23元(以2126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2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2490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494元;合计2640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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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能、董慧玲: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志能、董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74000.44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29408.09元(以674000.4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1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80340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48205元;合计85161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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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家霞、王青松: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阚家霞、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3534.76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3196.62元(以93534.7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4年10月23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11673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7004元;合计12373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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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林: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汪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686.4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3807.26元(以26686.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3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3049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830元;合计3232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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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亮: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769.2元;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239.79元(以13769.2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2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16009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合计17009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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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燕妮、李锦明: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江燕妮、李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1102.22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61280.28元(以281102.22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4年12月7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34238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0543元;合计36292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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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敏: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528.8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577.8元(以19528.8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4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2210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326元;合计2343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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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明、刘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杨军明、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3796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2530.87元(以12379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1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14632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8780元;合计15510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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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性凤: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解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949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4085.27元(以30949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4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3503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102元;合计3713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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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党生: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江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4112.33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5749.57元(以1314112.3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1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15986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959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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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能: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冯先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391.87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7383.74元(以45391.87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2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5277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167元;共计5594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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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平: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5574.76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7143.23元(以95574.7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4年8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122718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7363元;共计13008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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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423元;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5599.47元(以3442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2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40022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401元;合计4242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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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423元;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5599.47元(以3442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2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40022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401元;合计4242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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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888.84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219.85元(以19888.8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9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2110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267元;合计2237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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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本超: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梁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8.49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3710.54元(以26008.49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3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2971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783元;合计3150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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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亚斐、杨琳: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冯亚斐、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3796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1210.38元(以12379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2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14500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8700元;合计15370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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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国英: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余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653.8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3359.68元(以20653.8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2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2401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441元;合计2545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文骥: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袁文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935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6096.74元(以39935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3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4603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762元;合计4879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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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怀健、杨庆芝:关于李强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李磊立即支付下欠公积金借款本金11721.14元;二、被告李磊自2012年4月1日起以11721.1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4875%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款清息止(为确定诉讼费暂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为2628.47元); 三、被告李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以上合计19949.58元;四、原告有权在抵押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磊负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5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原振东、刘庆飞、杨正、贾旻: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三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358、3359、336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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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金荣、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闫田田、合肥市畅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原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两案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及利息并直至本息止;请求判令两案其他被告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524、35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