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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19 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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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为00100061 23573570,出票金额为壹佰万元整,出票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25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25日,付款行华夏银行合肥金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晶泉:本院受理原告夏攀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张敏: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庆同与被告安徽宏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张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前: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志刚与被告张德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维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孔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安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日立牌ZX210K-3G型挖掘机一台(机号:AVVV100038)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2.84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58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安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魏磊、段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日立牌ZX200-3G型挖掘机一台(机号:AVLT103809)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5.08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58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飞虎、吴玉慧、徐忠心、黄朝霞、张中涛、徐小芹、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森林、合肥鸿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芮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臧四化:本院受理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臧龙及姜田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童伟林:本院受理代常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29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吴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116615.50元、透支利息5381.36元、滞纳金1000元,以上合计122996.86元(透支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7月8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标的额125996.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昌俊、张维芳:本院受理耿守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7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30万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3%计算自2014年8月16日至2016年4月16日,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款清之日);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2500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从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2016年4月16日,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款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任我行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陈丹、施会云、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傲途商贸有限公司(原合肥量子玻璃功能膜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省任我行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傲途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97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119700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陈丹、施会云、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任我行汽车美容养护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任我行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被告安徽省任我行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施会云、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礼勇:本院受理原告任新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礼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任新凤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任新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礼勇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6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洪、程祥影:本院受理原告丁德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洪、程祥影:本院受理原告孔令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克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工人工资款398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款39800元的利息,从签字之日起承担银行同期贷款的双倍利息,利随本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祥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明英: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邦翠、徐俊忠:本院受理原告陈普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洋、韩联合: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玉山: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仁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孔庆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超、龙丽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5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该判决为:驳回原告龙超、龙丽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原告龙超、龙丽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用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同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王用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同会借款本金230000元整及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为标准,从2012年10月22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同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50元,由被告王用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守银:本院受理原告全椒县满江红大酒店与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7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田守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全椒县满江红大酒店餐饮费42860元;二、驳回原告全椒县满江红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0元,由被告田守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委汝柱、钱朝芬:本院受理原告梁梅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自2013年2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暂算至2016年2月8日,共5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泰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庐阳朝阁娱乐会所、李满意、高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泰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99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海南海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申请,对其不慎遗失的出票人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柒月贰拾捌日,票面金额为壹佰伍拾万元整,票号为10300052/23623034,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新站实验区支行,收款人为海南海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皖01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周汉:本院受理蔡善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6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石云梅、方贤居,根据不动产登记整合需要,全县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划转到县国土局,我局产权办、各分局(所)也随之划转到县田土局。依据人随事走的原则,我局已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你们于2016年5月23日前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你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你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经单位集体研究并报工会决定,解除你们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肥西县房产管理局
2016年6月23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三美动漫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赵巧、姚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1日依(2014)合高新执字第009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巧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凤巢园34幢112室(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10676号)房屋一套,并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委托安徽省全鑫拍卖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拍卖,但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登记竞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对被执行人赵巧名下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凤巢园34幢112室(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10676号)房屋一套。
二、变卖价格及方式:按现状以人民币225.40万元整体变卖(注:若一人参加竞买,以225.40万元为变卖保留价;若多人参与竞买,以价高者得之;价格相同,以先向法院提交竞买申请及保证金者得之)。在确定成交人之日起7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竞买。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
四、竞买须知:有意竞买者,请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交纳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办理登记手续。书面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6年6月15日发布之(2014)合高新执字第00914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并承担房屋过户所需费用”。(保证金交纳账户户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652580444910001)。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宏、李莉、曹松华、吴爱瑾、崔旭贤、张淑珍、李二松、费维荣、方强、孙云霞: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126、412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燕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乃建与被告张燕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乃建投资款100万元及投资收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先锋、韩文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丽与被告张先锋、韩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宏丽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张先锋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起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至起诉时利息为2.2万元);2、被告张先锋、韩文英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宏燕诉被告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宏燕支付货款219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1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5日,之后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康: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敏与被告王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周敏与被告王康离婚;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康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邦兵、李发翠: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志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汪邦兵、李发翠共同偿还原告林志浩借款本金合计30万元整,利息99900元整;(2)若上述请求未得到履行,判令对被告的被抵押房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变现,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欠原告林志浩的债务及其他相关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帆、缪守慧、张学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松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张帆、张晔及缪守慧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0.00元及利息1040000.00元,合计2440000.00元;(2)判令被告张俊涛、管迎春、张学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茂明、朱本芳、朱本涛、杨金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周茂明、朱本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0774元、利息53895.36元(暂计算到2016年1月29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至款清为止),违约金10577.4元,合计145246.76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朱本涛、杨金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乐为尔包装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李德峰、韦洁、安徽桑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列福诉被告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乐为尔包装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李德峰、韦洁、安徽桑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诉被告合肥明昊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晓丽、杨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伟、沈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彭伟、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立方食用菌原料有限公司、严金陵、严文文、张伟:本院已立案执行合肥市长丰县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四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四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四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1557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二人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本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决定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延后第一个星期一下午(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司法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严文文、张伟共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董铺路86号兰郡花园利兹庄园13幢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24105号)予以价格评估。被执行人严文文、张伟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抽取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袁水林、何临安:本院已立案执行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两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并已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袁水林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74号求实商住楼1301室房屋(网上备案合同号:0709007881)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845473元。因你二人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及本院(2015)长执字第0045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袁水林名下的上述房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在公告期满10日后延后第一个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随机抽取拍卖机构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袁水林如不按时参加,则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抽取拍卖机构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县英丰商贸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丁彦;联系电话:15956308988。
广德县英丰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3日
遗失声明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周炎峰遗失工作证证件号皖法A00110901。
▲安徽皖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40100001145903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代码32274695-6,登记号:组代管340100-948014-1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号340104322746956遗失。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