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健: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与被告朱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7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计算至2016年2月24日的利息1486.45元、滞纳金812.56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永祥、赖根美: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与被告李永祥、赖根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7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384878.39元及暂计算至2016年2月23日的利息350249.23元、滞纳金29239.87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少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拥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昌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日;自2014年3月1日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日,减去已经偿还利息6万元,以后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云龙、许金瑶:本院受理的原告梁越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徐云龙、许金瑶支付原告梁越新借款本金305000元,承担利息(以借款本金30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2、驳回原告梁越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计8420元,原告梁越新负担420元,被告徐云龙、许金瑶负担8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炎、陈向春: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荣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唐艳支付原告李荣翠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4420元,财产保全费1560元,公告费800元,计6780元,由被告唐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照排室~吴 2016/6/27 9:22:40
丁邦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弘通脚手架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邦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弘通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支付租金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8元,由被告丁邦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完安东、孙正升、李芬: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347、334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江、吴兰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刘江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泗州路芳邻家园23幢6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342426)进行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天源房地产评估经济有限公司作出了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1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90.13万元(标准层单价7550元/平方米、阁楼单价3775/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机构选择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唐伟斌、丁燕:本院受理原告陶翠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以马内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祥军:本院受理夏靖诉孙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颜骏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56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裁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
本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
公告
安徽省黄梅戏剧院以下人员(骆斌、黄娟、许平、李琼、刘伟、石路、陈娟、林红兵、周泽平、陈小芳、杨毅、吴芳、程小君、钱涛)见报一周内速来剧院财务科办理公积金支取或转移的相关事宜,如以上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来办理,个人公积金封存账户将交付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
特此公告!
安徽省黄梅戏剧院
2016年6月27日
公告
因机构合并,阜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章由原“安徽省阜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更换为“阜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公章自2016年7月1日正式启用,旧公章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阜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