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明虎:本院受理原告郭子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韩明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子亮借款本金9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鲁林:本院受理原告吴学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鲁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学荣借款本金105000元,自2014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玉前:本院受理原告赵守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徐玉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守凡借款人民币30000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贺政、罗清华:本院受理原告贺兆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41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杜斌、绩溪县家朋乡莲坑砩石矿: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95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万志、赵绍奎: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红林: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计5923080.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167847元(按总砼款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3月31日,直至款清时止);以上两项合计为809092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利辛县宏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明芝、崔峰与你公司、孙啟国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007号民事判决书。另,孙啟国不服本判决,书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孙啟国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展、王淑华:本院受理夏靖诉王展、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皖豪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杨美鱼(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707022820)、江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710192812)、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江林(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909112840)、安庆市海盛家具有限公司、陈惟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80504261X)、曹美霞(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811242685)、安徽万里通管业有限公司、余宜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106151628)、孙文良(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408081637):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皖豪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杨美鱼、江明、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江林、安庆市海盛家具有限公司、陈惟海、曹美霞、安徽万里通管业有限公司、余宜华、孙文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811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皖豪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835819.85元以及该款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处置被告杨美鱼、江明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世纪名流苑8幢3室、被告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时代嘉园1#楼205、206室的抵押物并优先受偿;3、被告杨美鱼、江明、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江林、安庆市海盛家具有限公司、陈惟海、曹美霞、安徽万里通管业有限公司、余宜华、孙文良对被告安庆市皖豪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诉讼费用由十一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林荣、杨雪敏、赵本俊、陆从惠、赵立媛、王政、合肥星辉奥尼斯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华晟食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林荣、杨雪敏、赵本俊、陆从惠、赵立媛、王政、合肥星辉奥尼斯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华晟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园合肥星辉奥尼斯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厂内四幢工业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921.63m2)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251.73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皖中信房估字【2015】A2-0446号评估报告书、(2013)庐执字第00064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2013)庐执字第00064-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晓黎: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6857.5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2482.44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立彬: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8253.0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2987.61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永祥、合肥春美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维瑞诉被告程永祥、合肥春美货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春美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维瑞281987.35元;二、驳回原告杨维瑞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建良、蒋薇、王维、蒋乘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返还其代偿贷款数额5101833.33元(其中本金500万元、利息101833.33元),并支付违约金871138.05元(以还款金额5101833.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6月10日暂算至2016年5月14日止,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共计5972971.38元;2、判令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2984元;3、依法判决确定原告对被告蒋建良、蒋薇、王维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898号新加坡花园城A组团4幢1101和1201室、合肥市新站区包公大道755号园上园居住区14幢501室、合肥市经开区芙蓉路1388号一里洋房29幢1704室共三处房产)分别在300万元、500万元、150万元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蒋建良、蒋薇、蒋乘成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张茂森、张素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第三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69455.55元、逾期利息3671870元(逾期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自2014年5月28日起暂算至2015年9月2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24000元;三、如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谯颖、王新鸣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九狮桥街10号501、503室(合庐字第8130013458号)、合肥市庐阳区市府广场南天徽大厦C座十八层F区(合庐字第8130013459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优先受偿;四、被告张谯颖、王新鸣、张茂森、张素霞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张茂森、张素霞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友壮: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友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海霞: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本院原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佳佳、桂菲菲、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008、40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惠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61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价款本金、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绪兵、刘宏平、罗静、彭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汪绪兵及刘宏平偿还原告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利息共计为6200元;(2)被告汪绪兵及刘宏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日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6日,暂计为1680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汪绪兵、刘宏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4)被告罗静、彭刚、刘宏平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其它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34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成红: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昌宽与被告葛成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平丽: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118438.26元、逾期利息28387.17元(暂计算至2012年8月3日,后期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146825.4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蒲万友、蚌埠市东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一、被告一支付原告租金376093.3元及逾期利息90660.27元(暂计算至2013年1月6日,之后以376093.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共计466753.57元;二、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计先、屈彩玲: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599524.11元、逾期利息520777.76元(暂计算至2012年11月25日,后期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1120301.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永科: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显清与被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邵显清15万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品农驿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九华食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袁:本院受理原告程恭明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来福:本院受理原告孙明诉被告何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报告偿还原告借款25500元,2012年9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4335元,合计2983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茂明、朱本芳、朱本涛、杨金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周茂明、朱本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0774元、利息53895.36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9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至款清为止),违约金10577.4元,合计145246.76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朱本涛、杨金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晁体军、施彩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晁体军、施彩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平安、葛雪英、张长忠: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光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翔轮胎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贤付、梁春梅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5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武军、赵彬、李大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诉被告刘洪艳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对被告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34001887708053002940)内的人民币1159000元享有质权;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30元,由被告刘洪艳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洪艳在法定期限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锁成龙:本院受理原告夏红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53.58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312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500元,各项损失共计11873.5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荣梅、吴宗保:本院受理原告朱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3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3日,利息共计为728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4月4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6日,暂计为5552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佘明露、童莉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被告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佘明露、童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6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70万元及利息76170.76元、罚息6389.05元(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6年3月29日,款清息止),实现债权律师费用55000元(以上合计4837559.81元);2、原告对被告佘明露、童莉娜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佘明露、童莉娜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缺席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信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维修款71984元;2、被告支付停车管理费43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孝岩、葛志诚(曾用名葛安安):本院受理原告汤海荣与被告杨孝岩、被告葛志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孝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海荣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51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杨孝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海荣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汤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6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16元,由被告杨孝岩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成贵、陈小曼:你们与申请执行人高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赵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95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150、115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浩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3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安徽浩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16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道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黄道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车辆租金12800元和滞纳金64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绍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早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县广安钢管搭建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汪燕;联系电话:13956581277。
广德县广安钢管搭建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8日
注销公告
安徽科蓝特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雷忠平;联系电话:13731918999。
安徽科蓝特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