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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19 0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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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忠强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大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正琪、王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正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1933.81元及利息62134.09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19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张正琪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荷花路东段山湖新村恢复楼14幢605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号:房地权蜀字第030757号,建筑面积:92.38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格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汉成、刘大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汉成、被告刘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汉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67390.84元,利息10805.87元,罚息609.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5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王汉成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松林路1700号上湖名苑4幢1304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18708号,建筑面积:88.91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格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大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汤世强、陈福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汤世强、被告陈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世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1125.63元,利息15432.75元,罚息946.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5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汤世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桃源路66号中铁旭园9幢30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130038900,建筑面积:116.84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格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福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蒋红霞、李学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蒋红霞、被告李学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8269.5元,利息、罚息9449.0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蒋红霞、李学用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康居时代家园G4幢802室房屋(产权证号:蜀030386,建筑面积:191.05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格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学用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帮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汪帮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524.79元及利息、罚息780.3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汪帮应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纺织二村2幢109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瑶字第034448,建筑面积:50.64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格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伟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李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133.57元及利息、罚息454.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李伟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全椒路屯溪路1幢303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39150号,建筑面积:90.89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格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传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传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传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0685.95元及利息、罚息5059.5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11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张传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交通路3号5幢301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39150号,建筑面积:90.89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格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文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文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59127.3元及利息、罚息21241.6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17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王文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67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王文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云外路199号绿城·翡翠湖玫瑰园高层公寓14幢商102/102上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76206号,建筑面积:150.8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格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晓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汪晓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晓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5163.43元及、应收利息10068.56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25.6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95.5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11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汪晓月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78号松芝万象城2幢1424室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022940号,建筑面积:73.05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长春、陈满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刘长春、被告陈满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33838.99元,拖欠本金罚息402.67元,应收利息7644.99元,应收利息罚息228.9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8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刘长春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名筑花园32幢商112.商112中.商112上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072779,建筑面积:158.7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格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满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彩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赵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177.43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赵彩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大鹏悦阳华庭3#107室房屋(产权证号:肥东032122,建筑面积:91.34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格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礼梅:本院受理原告陈正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许原告陈正千与被告刘礼梅离婚;婚生子陈建华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自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龚琼涛:本院受理原告尚晓梅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连传惠:本院受理原告张清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5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赛虎:本院受理李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周赛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东借款本金156000元、支付利息8944元(自2015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和公告费800元合计4400元,由被告周赛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赛虎:本院受理王周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周赛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周国借款本金5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和公告费800元合计2050元,由被告周赛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浚:本院受理原告胡国斌与被告汤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国斌借款本金320万元、支付利息3553841元(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胡国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59407元,由原告胡国斌负担407元、被告汤浚负担59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汤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永生、唐红菊:本院受理的原告仲维才诉被告张永生、唐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永生、唐红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原告仲维才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滁州市瑞尔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李长江、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滁州市瑞尔鼎盛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87212.22元及违约金9010993.73元,两项合计1288311.95元;2、被告李长江、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滁州市瑞尔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李长江、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斌、刘惠娟:本院受理原告周亚松与被告杜斌、刘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亚松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200元,并承担利息456360元(暂自2015年2月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具体数额至款清时止)合计1977560元;2、原告对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1811室和1813室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债券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明、刘晓丽、刘家志、曹志云、安徽福联商贸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116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良鸿: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冉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良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郝冉冉41355.3元;二、驳回原告郝冉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元,由原告郝冉冉负担33元、被告尹良鸿负担84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尹良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国珍诉被告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国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贾斌立即归还郑国珍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佰肆拾万元整(3400000)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63783元(按照本金340万元及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自2014年10月1日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此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贾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宜涛、张家莲:本院受理的原告阮志峰诉被告赵宜涛、张家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志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赵宜涛、张家莲连带向阮志峰支付借款本金296000元整;(2)借款296000元的利息(为起诉时数额的确定,现从2016年1月22日、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共70天)3453.33元,最终利息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赵宜涛、张家莲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集区袁庄维人消防器材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集区袁庄维人消防器材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集区袁庄维人消防器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3800元及违约金12490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合肥金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温耀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发苗、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敏、翟群、王金保、贾腊香、王武甲、杨健、王文甲、李葳: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发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发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5万元;三、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敏、翟群、王金保、贾腊香、王武甲、杨健、王文甲、李葳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敏、翟群、王金保、贾腊香、王武甲、杨健、王文甲、李葳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发苗追偿。案件受理费1043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130元由被告王发苗、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敏、翟群、王金保、贾腊香、王武甲、杨健、王文甲、李葳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依友、陈红、杨玲云、项兆军:原告安徽中金有色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王依友、被告陈红、被告杨玲云、被告项兆军、被告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王依友、陈红、杨玲云、项兆军、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对原告安徽中金有色有限公司享有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货款人民币600万元,代理费67703.7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9月1日起以6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款清时止)】,在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安徽中金有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936元,由被告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王依友、陈红、杨玲云、项兆军、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万元,由中金公司负担89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王依友、陈红、杨玲云、项兆军、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加如、常守平、陈怀: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陈加如、常守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38039元及利息2592.35元,违约金166771.99元(自每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6年5月22日,之后顺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407403.25元;二、判令被告陈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加如、常守平、陈怀: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陈加如、常守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620424.03元及利息392189.82元(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6年5月22日,之后顺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012313.9元;二、判令被告陈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兰云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云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地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地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艳:本院受理执行王军申请执行梁艳、汤存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3日制作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454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梁艳名下位于合肥市林芝路318号书香门第家园1-2005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175149号)一套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1476900元,现对上述评估报告予以公告送达,限梁艳于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法院申报相关权利,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大为: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范恒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639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范恒勇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世龙、黄翠萍、安徽省科莱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诉被告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世龙、黄翠萍、安徽省科莱斯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逾期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被告王世龙、被告黄翠萍、被告安徽省科莱斯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对被告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0006436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0006437号、长丰县国用(2009)第0244号房产及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6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904元,由被告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王世龙、被告黄翠萍、被告安徽省科莱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勇、肖建:本院受理原告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005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晓光、李赵:本院受理原告薛良英诉你们与葛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借款320000元及利息暂算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礼勇:本院受理原告任新凤与被告吴礼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00000元,2、被告和原告借款约定利息3分,所欠利息自2014年6月29日至2015年12月26日,计利息五万肆仟元整。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方晋峰、万丽平、沈伟、杨钰: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4日起算,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千分之十六,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43000元。三、被告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方晋峰、万丽平、沈伟、杨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方晋峰、万丽平、沈伟、杨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5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260元,由被告合肥腾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方晋峰、万丽平、沈伟、杨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德祥诉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4月1日签订的《租赁代管协议》;二、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施工升降机(型号:SC200/200,产品编号:2013009)一台;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23173元(租金按205.5元/天计算,自2013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以后顺延至实际返还租赁物时止),并支付违约金45000元,合计268173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童兴荣、王俊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2份、证据材料2份(18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9月7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29日
公 告
安徽嘉安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志辉诉你单位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1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08:30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2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29日
公 告
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马方芳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3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08:30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29日
公 告
张照亮:本委受理的合肥市白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照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26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29日
合肥市梦城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梁昌英、雷寿霞、樊远美、魏修英、张玉民诉你单位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年休假、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裁决。因电话联系你单位未领取,后经本委邮寄案件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庐劳仲裁字【2015】294(1-5)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29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益农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王艳、刘志艳、刘善军。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艳;联系电话:13731890750。
广德县益农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9日
分立公告
安徽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28万元,为汪振松、汪振许、章建和、孔繁生投资成立。根据本公司2016年6月29日股东会决议,本公司通过公司存续分立方式,分立为“安徽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和“安徽米尼儿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528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64万元,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264万元。
本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债权人可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本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公司地址: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路126号;联系人:汪振许;联系电话:13817335688。 
安徽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9日
遗失声明
▲石春华遗失法律工作者执业证,证件号31209011102618,王明清遗失法律工作者执业证,证件号31209051107505,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