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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维修费用应给付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02:41


芜湖人王某(甲方)2014年9月与束某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一处门面房(约90平米)租赁给束某某,租赁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31日;房租年租金90000元,半年一交(45000元);王某收押金3000元,束某某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并结清所有水电、物业费,退还该押金。合同签订后,王某将涉案房屋交付束某某使用,束某某也向王某交付了房租。合同期满后,王某要求束某某返还涉案房屋,束某某未能返还。

原来,涉案房屋系第三人金某某、汪某某所有。金某某、汪某某原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蒋某;2014年5月,蒋某将涉案房屋又全部转租给了王某;王某在经营过程中又将涉案房屋转租给了束某某。王某与束某某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均知道涉案房屋存有漏水质量问题。王某为解决漏水问题在房屋天花板上搁置一个托盘承接漏水,并用管道导流走托盘中的积水。束某某承租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进行了电力增容,用于经营火锅生意。在经营过程中,因承接漏水的托盘引流管道堵塞造成天花板向下滴水,束某某为此花费1000元维修费,并因滴水导致顾客投诉,束某某免除了顾客100余元的餐费。为此,束某某经王某同意扣除了王某5000元房租。

束某某不返还其承租的房屋,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束某某返还,而束某某也反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因房屋漏水导致的装潢损失并返还5000元房租。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束某某在租赁房屋时知道涉案房屋漏水,王某也已对漏水进行了处理,从常理判断束某某有理由相信王某的处理,可以保证涉案房屋正常经营。但在经营过程中涉案房屋漏水造成了束某某损失,王某应当赔偿。因束某某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其维修费1000元及顾客餐费免单100余元损失,未能举证证明尚有其他损失,故王某应赔偿束某某的损失认定为1150元(天花板维修费1000元+酌定的150元免餐费)。

经查,王某与束某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的房屋装潢损失,故束某某要求王某赔偿装潢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法法院判决束某某将其承租的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王某,结清其租赁期间涉案房屋的水、电、燃气、物业等全部费用,承担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房屋的使用费;王某给付束某某房屋维修损失及经营损失共计1150元。
·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