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地国、唐孟林: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芝诉你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王地国赔偿李玉芝各项损失240636.59元;2、判令唐孟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何玉英: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8601执1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5)合仲字第002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118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王发青、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敏、翟群、王金保、贾腊香、王武甲、杨健、王文甲、李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一、被告王发青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640000.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付至判决书确定履行的实际付款日止);二、被告王发青赔偿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5000元、保全担保费43002元;三、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敏、翟群、王金保、贾腊香、王武甲、杨健、王文甲、李葳对本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彬、张华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张彬、张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本章、岳从群:本院受理苏茂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王恩柱: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天地锁城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012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洛阳鹏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大鹏、高文萍、高飞、常丹丹:本院在执行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鹏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大鹏、高文萍、高飞、常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中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援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潘大鹏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48号2幢1-806室、高文萍名下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28号院新华楼2-601室、洛阳市西工区道北二路以北鹏祥小区3-6幢6-402室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48号2幢1-806室房产价值为254100元,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28号院新华楼2-601室房产价值为436200元,洛阳市西工区道北二路以北鹏祥小区3-6幢6-402室房产价值为318000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你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顺: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潘顺支付原告合肥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和赔偿该货款利息损失(自2013年4月1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合肥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世平:本院受理原告盛世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363号判决书“被告杨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盛世平支付货款294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新安爱房资讯有限公司与你就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27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25日
注销公告
广德宝峰矿产品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贺庆峰;联系电话:13965652875。
广德宝峰矿产品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5日
遗失声明
▲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刘金娟遗失律师证(执业证号:13401201311339291),声明作废。
▲章顺皖消字第1270号警官证遗失,声明作废。
▲谢舒宁遗失警官证(证号:056615),声明作废。
胡世庆:本院受理原告葛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辛世姐:本院受理原告盛文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启胜: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773号判决书“被告何启胜偿还原告张志春借款本金39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政、高危: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40452.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1年6月15日起,以被告黄政每期实际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为标准,分段计算逾期利息,至被告黄政归还全部租金时止);二、被告高危对被告黄政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35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黄政、高危负担863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政、高危负担863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高生、敖晓云: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肖高生、莫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垫付的银行按揭款740451.69元,并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给付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的担保管理费用485784元,之后的担保管理费以740451.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给付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敖晓云对上述款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6636元,由被告肖高生、莫秀英、敖晓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忠:原告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度医药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广度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470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70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忠对前款判决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220元,由被告江苏广度医药有限公司、徐忠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忠:原告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79395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93951.8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忠对前款判决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390元,由被告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徐忠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