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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0: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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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港:原告支友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海港返还原告支友海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支友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30元,由被告王海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鸣:原告童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訾振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宗文诉被告訾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国柱:本院受理原告陈再红诉你、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2014)瑶民二初字第02200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国柱:本院受理原告席贻松诉你、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2014)瑶民二初字第02202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国柱:本院受理原告陈茂法诉你、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2014)瑶民二初字第02203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国柱: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峰诉你、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2014)瑶民二初字第02204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成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贾成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50万元、罚息3881.25元、逾期利息41031.46元、复息2633.15元,合计547545.86元(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4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贾成兵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贾成兵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666号晨光苑2幢405室房产(权证字号为:合包字第8150014500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905元,由被告贾成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海波: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刘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执字第01619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和(2015)长执字第01619-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次对你位于长丰县吴山镇炎刘路三站段房屋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1246元,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凤阳县武店镇鸿泰石灰窑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钦、袁小峰:本院受理原告吴庆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蒋婵玉、冀维成、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贾良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良飞借款4408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32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冀维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贾良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120元,由被告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冀维成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9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婵玉、冀维成:原告周剑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蒋婵玉、冀维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剑军借款414358元及其利息(利息以414358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2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740元,由被告蒋婵玉、冀维成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9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本中:原告李长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姚本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长扬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李长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姚本中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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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排室~吴 2016/5/31 9:33:27
赵保周: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高晓巨、徐道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赵保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79625.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2月2日为37865.66元,之后违约金以179625.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5年2月3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高晓巨、徐道友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赵保周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4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60元,由被告赵保周、高晓巨、徐道友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浩:原告王先举诉你、王文雪、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王先举999元(修理费999元);二、驳回原告王先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浩:原告徐凤云诉你、王文雪、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徐凤云各项损失合计39187.17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应为12060元、护理费应为9180元、伤残赔偿金198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30.17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785元,扣减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和王文雪已给付徐凤云的赔偿款10000元,数额应为39187.17元);二、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凤云各项损失合计58115.57元(医疗费41355.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应为27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陪护床费400元、鉴定费2400元);三、驳回原告徐凤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50元,由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3000元,原告徐凤云自行承担10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娄汝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919353.3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付至判决书确定履行的实际付款之日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4万元,共计14059353.37元;二、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舒何元、赵蓉、陈飞宇:本院受理原告沈修良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舒何元、赵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原告沈修良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飞宇对被告舒何元、赵蓉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6620元,由被告舒何元、赵蓉负担,被告陈飞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照排室~吴 2016/5/31 9:33:43
汪新:本院受理原告王会瑞诉被告汪新、吴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德、王功群: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姜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70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银、高旭初、谢娟、王元松、余方建、黄建设: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493、3494、3495、3496、3497、34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信用卡透支本息费用等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文祥、杨庆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维珍与被告方文祥、杨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圣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树权诉你劳务合同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8739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38.12元(利息暂计至立案之后,后期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本院受理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702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乐: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青:本院受理原告宋业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企之源广告策划公司诉被告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企之源广告策划公司支付广告费20750元及违约金(以775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省企之源广告策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玉: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子武诉被告周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燕:本院受理原告徐尚来诉被告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武:本院受理原告陈昊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经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星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志达通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