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善玉: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蔡氏架业有限公司诉你、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9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刘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被告刘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透支本金98162.30元以及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李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被告李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透支本金272853.56元以及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王会根:本院受理上诉人李育勤与被上诉人严玉霞、原审被告王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曙光路支行诉被告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夏锡忠、叶小花: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00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夏锡忠、叶小花支付原告租金518445.64元及逾期利息255027.89元(暂计至2013年12月18日,之后以518445.6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773473.53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倪世波、李群:本院受理原告颜海君诉被告倪世波、李群、第三人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葛新:本院受理原告张能琼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4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圣军诉被告安徽一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骅晋达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陈福宝:本院受理含山县环峰周记烟酒便利店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变更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于2016年8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合肥永兴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长华、张志凤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争议一案(〔2016〕肥劳人仲案字第149号、150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7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10日起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12日
解除合同通知书
亳州市葛洁:我公司和贵方于2013年12月22日签订了《独占加盟经营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许可贵方在合同期限内在亳州市谯城区使用阳光易贷商标及其运营系统。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贵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将我公司的商标及运营系统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经营使用,并且拖欠品牌使用费至今未付。贵方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及商业信誉,已经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商业损失和经济损失。
此前虽经我公司多次要求贵公司改正违约行为,但是贵方至今未能改正,并且贵方现拒不与我公司联系。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在不断扩大。故我公司现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解除与贵方的《独占加盟经营合同书》,请贵方立即停止使用我公司阳光易贷商标及运营系统,并拆除、销毁含有我公司商标及VI系统标识的门头装修、协议或合同文本、其他资料等,否则我公司将代为处理,相关费用由贵公司承担。我公司保留依法诉讼的权利。
特此通知。
亳州市阳光易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2日
山东雅士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东升、王琢初、周甜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3份、证据材料3份(121)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12日
遗失声明
本人况相农不慎将律师执业证丢失,执业机构: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411201210792060,特此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广德县宝龙经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熊旱平;联系电话:13865307706。
广德县宝龙经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12日
广德贤军货运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5426)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杨建福;联系电话:13588896151。
程建国、熊国花:本院受理的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建国、熊国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程建国和被告熊国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88533.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2年5月15日起,以被告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三倍标准,分段计算至归还全部租金时止);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德贤军货运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2日
姜世翔、余跃:本院受理的原告戴祥明诉被告姜世翔、余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戴祥明70259.3元;二、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戴祥明33637.37元;三、驳回原告戴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朱正好、孙冬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朱正好、孙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被告曹东东、朱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合肥博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悍马特斯汽车部件制造厂、陈民生、江焕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阳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发海、徐光桂、王恩仓诉你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安徽俊伟农业生态示范园有限公司、安徽东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安徽俊伟马术有限公司、汪刚、朱晓云、汪鹏飞、张美娟、赵汗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朱瑞兵、葛翠明:本院受理原告方秀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2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年夫万、孙夭夭: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298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573883.75元及逾期利息312317.47元(暂计至2015年2月15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886201.22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先惠、徐业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9469629.89元,利息损失572287.9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并顺延至代偿款还清日止),二项合计为人民币10041917.8元;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行使追偿权支付的律师费84700元;三、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位于肥东新区金阳路西侧的17232.1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09)第245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0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闻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展诚(苏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3916.5元;2、被告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归还货款的利息3892.02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1月21日暂计算至2016年2月19日,以后计算至款清日止);3、被告闻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姚本雨:本院受理原告闫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胡平、陈翠华、胡凯: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王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江进与被告合肥锦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中公司”)、王文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进人民币18500元;二、驳回原告江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文明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申请人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77918,票面金额肆万叁仟玖佰捌拾玖元肆角捌分,出票日期2016年1月26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武汉瀚润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杨正、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日上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阮玉玲、龚凡: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合肥澳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和光科贸有限公司、夏胜林、张莉莉、鲁燕玲、王国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章炳林、安徽麦达人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博达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姚焰光、王红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桃花工业园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唐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长丰县兴岭鹏峰建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唐超支付拖欠的水泥砖款50937.00元及逾期利息3931.5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款清息止。二、依法判令唐超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杜梅、杜志伟、丁乃运、丁哲杨: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杜梅、杜志伟、丁乃运、丁哲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杜梅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诚发水岸花园20栋304、305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120026635号、合瑶字第120026636号)、杜志伟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景荣花园11幢204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311550元)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0764、076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壹佰叁拾叁万伍仟贰佰元[133.52万元(单价7035元/平方米)]、壹佰零壹万柒仟柒佰元[101.77万元(单价8273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 [2016]076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734-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0734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合肥筑丰商贸有限公司、汪北海、张燕: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合肥筑丰商贸有限公司、汪北海、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汪北海名下位于合肥市大通路北安美商业街G幢110、位于合肥市大通路北安美商业街G幢109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50291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50292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10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叁佰叁拾玖万肆仟伍佰元整[339.45万元(单价14116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10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141-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2141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2日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