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国、康丽萍: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广金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194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治军: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李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治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2982.58元并自2015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治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靖律师费11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圣茂: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鲁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鲁圣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4651.11元并自2013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根业: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沈根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根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6574.14元并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李春涛: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昌献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63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台如、王萍、程恩福、唐光凤、邰永恒、黄侠、王东红、何美玲: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付台如、王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程恩福、唐光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邰永恒、黄侠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王东红、何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85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86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836、985、908、90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与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11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9月2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4日
公 告
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建中与你公司(案号:2015合仲字第052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4日
注销公告
广德东旭货运物流有限公司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江晓东;联系电话:13966176666。
广德东旭货运物流有限公司
2016年7月4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杨青梅;联系电话:13966166698。
广德县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7月4日
注销公告
安徽恒沁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伏可义;联系电话:13605635170。
安徽恒沁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2016年7月4日
遗失声明
▲安徽理工大学采矿工程专业(皖教16Q)毕字第1036116Q10049号报到证,声明作废。
陆翠芝:本院受理黄传奇诉黄强、陆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50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黄强和陆翠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黄传奇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利息4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6元、保全费635元,合计1971元,由黄强和陆翠芝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陆翠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刘伟、胡凡凡、李振飞、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长城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2014年个字第046号的《保证合同(自然人适用)》中第七页乙方签字栏“李振飞”签名字迹与指定样本中李振飞签名字迹,两者不是同一人书写)。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视为送达之日起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青、张玉萍:关于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韦进、李贵梅、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王震、张凤云、张新红:关于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文生:关于王劲与黄文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李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宗胜:本院受理原告左敏与被告周宗胜、周宗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周宗好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被告周宗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开梅:本院受理原告贾明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泽胜、席庆萍:本院受理原告赵成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刘泽胜、席庆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赵成胜借款本金28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谢长太:本院受理原告王宏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谢长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宏仙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4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文兵: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周文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红艳借款本金51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孝先:本院受理原告许小松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黄孝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小松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被告宋忠平对被告黄孝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阚凌云(曾用名阚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建(曾用名张大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阚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德建借款本金161000元,并分别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