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进新、吴妹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启永:本院受理原告余忠华诉你与黄书栋、孙呈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超、曹恒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周晓伍、汤伦武:本院受理原告尹志华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普林:本院受理原告李友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8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汝兵:本院受理原告朱世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关玲:本院受理原告秦月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茆鑫:本院受理原告关小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数理、戚金德:本院受理原告黄二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圣文、胡萍:本院受理原告杨开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谦、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笑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60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玉保、王从荣、安徽新皖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9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左飙、王薇、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3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成元、葛家素、周玲、陶有成、吴涛、裴红: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909、2910、32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城支行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379、381、383、385、386、388、415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荣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荣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1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63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90000元,从2016年1月30日起,按照借款总额日万分之5违约金,至款清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82398,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3月29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达米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雪祺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志军、蒋先凤:本院受理的原告鲁齐东诉鲁志军、蒋先凤、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巢湖市立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鲁志军、蒋先凤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鲁志军、蒋先凤支付原告鲁齐东借款本金5132000元,承担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13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二、被告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巢湖市立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鲁齐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76元减半收取26088元,原告鲁齐东负担88元,被告鲁志军、蒋先凤负担26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飞、李绍兰、张正道、丁守琴:上诉人周春云因不服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496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内容: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四被上诉人立即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35万元,赔偿上诉人违约金14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可自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来阳、汤先芬: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长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唐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671.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9.15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勤:本院受理原告刘彬与你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被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浩然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方付抚养费;3、无房产和财产分割,原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元好: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合作化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万松、杨震:本院受理原告王龙梅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代兵:本院受理原告阚道应诉被告黄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抽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学兵:本院受理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理案件适用程序及诉讼时限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永泰油墨厂诉被告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项宏志,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马鞍山市康嘉大景城16栋1101室;身份证号:342623196902273417;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年芳,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项宏志以公司解散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0日举行公开听证,申请人项宏志,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进依法参加听证。本院查明,2014年6月2日,项宏志、李天琦、赵露、汤光金、王进、张家宝、赵国庆、周勇等8人成立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中,申请人项宏志认缴840万元,持股比例8%。李天琦认缴2625万元,持股比例25%;赵露认缴945万元,持股比例9%;汤光金认缴1890万元,持股比例18%;王进认缴1050万元,持股比例10%;张家宝认缴1575万元,持股比例15%;赵国庆认缴1050万元,持股比例10%;周勇认缴525万元,持股比例5%,但公司成立后,即出现半停产状态,经营严重亏损,2016年2月25日,经股东全体会议决定: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停止经营,进行清算。但是,由于股东均不愿意主动牵头履行清算事宜,以致一直未成立清算组。本院认为,申请人项宏志作为中天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鉴于被申请人主要办事机构以及公司注册地均在当涂县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域内,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当涂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项宏志对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当涂县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淑敏: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有会: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5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关玉红: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5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凯: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5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玉杰: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晓东: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小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金库: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刚刚: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晶石、张俊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44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正武:本院受理原告王显亮诉被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源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沂水浩客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喜上眉梢韩式烤肉店:本院受理原告林家富诉被告你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1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刚:本院受理原告范忆九、蒋玲诉你、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卉商贸有限公司、林东风、罗亨华、张之平、张佳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星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3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伟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安旭、黄云花: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5195号原告李道翠诉被告管安旭、黄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继华:本院受理原告盛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4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正好、蒋代菊:本院受理原告陆晓东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6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魏蔚诉被告你与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7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钧如、黄家芹: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兰诉被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4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风平、刘书皊:本院受理原告周维华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昌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华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0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直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满堂红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40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玉莲:本院受理原告李传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吉标、彭玲: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刚:本院受理原告范忆九诉你、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刚:本院受理原告蒋玲诉你、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峰:原告祖成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祖成凤借款本金55000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5日起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3日起算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祖成凤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祖成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80元,由被告李俊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9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庆九、汪文明:原告李玉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晓军、韦健: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文诉被告王晓军、韦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书良、汪新华、孙毅、王春红、孙呈昊、合肥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银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操伟:本院受理原告查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开波、石发云:本院受理原告贾俊诉被告张开波、石发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广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劲明: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邵柏春与你、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李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1980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案件所涉及的如下房产:
一、汤卫、卫修春名下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501136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的通知(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95.91万元)。
二、汤卫名下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615401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的通知(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7.69万元)。
三、王璐名下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庐自第029053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的通知(评估价格为人民币93.70万元)。
四、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13067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通知(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48.79万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在10日内向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低价公开拍卖上述房屋,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宝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陈宝林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问国、项书传、贺中好: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即2016年10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鑫隆园家具有限公司、龙虚国、袁继琴、龙虚芳、傅美: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即2016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丁浩、王兵: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即2016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范强:本院受理原告崔秀秀、王寒英、孙惠群、韩宪珍诉被告范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四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义礼、合肥市泽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贺泽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剑:本院受理原告王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期限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诉汤永学、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
施发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姜自来与被告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发军、施发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保温工程款257700元以及迟延给付利息30992.72元共计288692.72元(迟延给付利息以年利率6.56%为标准;自2014年1月26日开始起算,暂计至2015年11月26日,后期计算至清算之日止);2、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8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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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深圳市鑫昌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张自余诉你单位因工伤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电话通知未上门领取,经本委邮寄送达退回,且单位没有明确办公地点。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定于2016年9月26日上午9时半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0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公告
安徽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唐星、舒晴、赵卉、秦思维、聂开琴、夏伟、石冠兵、卞维慧;高科、王怡、顾凤彪、张树华、方世权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2份、申请书副本13份、证据材料13份(51张)、举证通知书2份及开庭通知书2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分别定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8:30时;2016年9月12日下午15.30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通运物流有限公司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明忠;联系电话:18196722110。
广德县通运物流有限公司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