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龙飞、韩燕: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莱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龙飞、韩燕担保追偿权纠纷(2015)包执字第01890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4)包民二初字第022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40613.6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蔡龙飞、韩燕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黄山路与东至路交口南侧领翔花园3栋1306室房产(建筑面积:69.72平方米)进行评估,现已作出宝孚(2016)估(房)字第21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价78.01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189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蔡龙飞、韩燕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黄山路与东至路交口南侧领翔花园3栋1306室房产。现因蔡龙飞、韩燕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艾可尔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艾可尔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13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1313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艾可尔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665元,由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春梅诉被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贾春梅保证金30万元并赔偿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的部分,由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他财产清偿。案件受理费598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250元,由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迎新、方华:本院受理张玉斌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价格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经肥西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方华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傲城32幢601室房屋的价格为94.3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期满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安徽省金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该房屋。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永禹、安徽恒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沈永禹名下所有而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西路1号宝文广场板材城2幢404-406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028586号)、长春园地下车库66#(产权证号:合产110047758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总价6098635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新房估报字[2016]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乃能:本院受理吴国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陆黎明、严红红:本院受理原告胡凤忠诉被告陆黎明、严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判令被告陆黎明偿还所借款项人民币20万元;二、判令被告严红红对陆黎明所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严红红:本院受理原告胡凤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借款项人民币2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善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7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晓梅、占德如、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学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7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田爱媛:本院受理原告赵家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丰润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皖南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金来、殷国发、赵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汪生、徐腊美、安庆宜粮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徽汇金物流有限公司、杨润红、卢腊梅、严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程学平、程宜萍、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从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江昊:本院受理原告徐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4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何义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广和烟酒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抽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崔家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崔家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0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成霞、童迺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18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88413.74元,利息10051.2元(暂计至2016年3月2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顺延至款清时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4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两被告以其抵押的房地产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诉讼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斌、郑卫红:本院受理原告唐礼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727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刘斌、郑卫红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8692.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3132元,误工费62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费用合计25318.66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兄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91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109143元为技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世霞:本院受理袁春桃诉被告陈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世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春桃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陈世霞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世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3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义、崔彪:本院审理的原告魏传来与被告郑义、崔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郑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传来借款本金81680元及利息(以8168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崔彪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魏传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义、崔彪连带负担3040元,原告魏传来负担54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自权、黄荣梅:本院审理的原告方立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廖自权、黄荣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立宏借款268000元及四部分利息之和(其中94000元自2013年4月16日,50000元自2013年9月3日,54000元自2014年9月28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另70000元自2014年4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方立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10元,由被告廖自权、黄荣梅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高英:本院受理李世州诉被告刘高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州与被告刘高英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世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德松:本院受理刘学林诉被告刘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德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学林借款23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22日利息为8257元,以后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扣除支付的利息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刘德松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德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4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德松:本院受理刘继光诉被告刘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德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继光借款58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5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刘德松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德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4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维丰、张守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维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垫款本金37808.2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自2010年5月28日起,以张维丰应偿还的垫付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扣除2010年5月28日之后以张维丰实际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差额,违约金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张守德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张维丰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70元,由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由被告张维丰、张守德负担21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孔亮、杨商琴:本院受理原告罗方华、何立功诉被告戴孔亮、杨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鸣:本院受理原告李阳诉被告戴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东东、朱红红:本院受理原告陈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司刚申请执行(2015)包民一初字第049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6)皖0111执15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曹东东位于滨湖世纪城观湖苑1-1903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产110054947),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们位于滨湖世纪城观湖苑1-1903室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3.84万元。本评估报告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权利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玲:本院在执行李海与张曙、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徐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与望江西路交口西角祥源城G-9幢3301室房产(产权证:备案单号1311013100)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价格为人民币1140800元,评估单位为12297元/平方米。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玲公告送达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诚房评(2016)第059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5)包执字第01852-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徐玲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婷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亚群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力信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世龙、浙江诸暨弘中瑞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博皓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世龙、浙江诸暨弘中瑞针织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63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怀健: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涛与被告阮怀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金涛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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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玲、方存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超与被告朱春玲、方存斌、方宏、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春玲、方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超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56万元(2015年2月14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宏对被告朱春玲、方存斌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原告丁超对被告朱春玲、方存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解放新村8栋1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2012000878-1~2)、被告方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兰馨苑5栋二单元4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2013002177)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方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第三项被告朱春玲、方存斌提供的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驳回原告丁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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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炳和: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文静与被告尹炳和、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文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6.39元(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年计算,自2016年5月11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 12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合计100026.3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追加被告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彰军、安徽虎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吴彰军、周丽萍、徐丹、安徽虎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答辩状,补充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光龙、朱勤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文静与被告王光龙、朱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文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9.17元(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年计算,自2016年5月11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合计300079.1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追加被告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昆、任慧琴、孙毅、王春红、程龙涛、六安市鸿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81453-0)、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23983-5)、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83881-8):本院受理原告林劲松与被告陈昆、任慧琴、孙毅、王春红、程龙涛、六安市鸿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05171.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本息偿清之日止),以上合计455171.2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追索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八对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庆全与被告安徽省安迈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判决安徽省马鞍山室开发区青山路16号12幢2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立即停止对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开发区青山路16号12幢201号房屋及土地的强制执行,解除对该房屋及土地的查封。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乐涛、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忠军与被告王乐涛、李莹莹、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所借原告的借款本金36.4万元及利息17.472万元(按月息2分自2014年4月10日计至2016年4月9日,后续利息顺延计至款前之日止)本、息暂合计53.872万元;二、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三、判令诸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俞文、代霞、俞明:本院受理李华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9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起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陆斌、李业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还款510万元和违约金1658827元(违约金按年24%从2014年8月7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止,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6758827元。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亮、王兴好、许文广、陆凯:本委受理的李善华与沈亮、王兴好、许文广、陆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15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第8日本委依法组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6日
公 告
依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033-2号《执行裁定书》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0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废产权人为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肥西字第10008233、肥西字第2011903122-0号房产证。
肥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7月6日
公 告
犯罪嫌疑人陈鑫、范玉龙等十一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案,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已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本案的各被害人告知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4.申请回避的权利;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6.控告权;7.获得保护的权利;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7月6日
公 告
我公司皖G22619、G22173、 G22958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长期未年审,予以注销。
我公司皖G2256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遗失,声明作废。
铜陵县联兴汽运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6日
注销公告
广德华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世华;联系电话:18757272288。
广德华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7月6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传联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胡传年;联系电话:13966212483。
广德县传联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2016年7月6日
注销公告
广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孔录艺;联系电话:13865328063。
广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
2016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曹昌伟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7200820697853,执业证书流水号:10065420)遗失,声明作废。
▲六安市金安区消防大队在处警途中遗失WJ皖6776X车牌照,声明作废。
▲刘惠霞,遗失滨湖万达文旅城一期11栋2906房的车位款收据,收据号码为0115614,金额10000元;收据号码为0120087,金额2000元;收据号码为0118232,金额63870元。特此声明。
▲合肥太韵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E206Y公章一枚(340131011409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