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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0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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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鹿伦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玉景农业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王恒、鹿伦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玉景农业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901770.71元并支付罚息、复利137678.13元(计算至2014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按13020142-2013年(滨支)字0025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肥西字第2012007910号、肥西他项(2012)第101号〕在最高限额1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玉景农业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王恒、鹿伦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王恒、鹿伦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玉景农业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076,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0076元,由被告安徽玉景农业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王恒、鹿伦友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洋、贺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阮学峰诉被告白洋、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洋、贺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阮学峰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利息54万元(自2016年1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息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阮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兵、葛磊:本院受理原告王东云与被告陈兵、被告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东云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1536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6日,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陈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东云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葛磊对被告陈兵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60元,由被告陈兵和被告葛磊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伦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永、陈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付代偿款4983000元及利息194576元(以750000元为基数,暂自2015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6年4月27日;以4983000为基数,暂自2016年4月27日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按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剩余利息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担保费40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代理费57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5、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提供的“瑶字第038517号”“庐字第020955号”和”瑶字第038518号“三套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上述诉请的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范围内以该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56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广清、刘玉侠、安徽港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程广清、刘玉侠、安徽港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广清名下位于合肥市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7幢1002室(合产110130744)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济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407.37万元(单价为13398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卫华、徐从桂: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云、丁梅与被告徐卫华、申恩敏、徐从桂、张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云、丁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徐卫华、申恩敏、徐从桂、张生荣共同返还孙云、丁梅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违约金10万元,共计7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自2015年6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此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孙云、丁梅对徐从桂、张生荣抵押物(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82692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卫华、罗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梅与被告徐卫华、申恩敏、黄炜、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徐卫华、申恩敏、黄炜、罗伟共同返还丁梅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153000元,共计45300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自2014年12月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底,此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永长、胡自平:申请执行人孟芹与被执行人汪永长、胡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伦平、王家平: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7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夏伦平、王家平与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编号0807房贷0190号);二、被告夏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250527.67元,利息14883.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1月3日,此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三、若被告夏伦平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夏伦平、王家平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159号黄山花园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冬晨:本院受理原告李益如与被告刘冬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益如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的1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亚、代丹丹、陈海东:申请执行人刘伟与王亚、代丹丹、陈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伟与王亚、代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31、03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782、78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家宝、楚少芝、方吉锁、吴玉玲、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秦克秀与被执行人张家宝、楚少芝、方吉锁、吴玉玲、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楚少芝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五洲商城D区1幢228、229室房屋(产权证号:瑶052984)及被执行人张家宝名下的位于五洲商城D区3幢138室房屋(产权证号:瑶065452)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房产进行价格评估,五洲商城D区1幢228、229室评估价为人民币57.16万元(单价为7794元/平方米),五洲商城D区3幢138室评估价为人民币61.67万元(单价为14170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投物资有限公司、安徽企联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得利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其力、江林丽、吴荣林、陈梅玲、章丕华、郑金银、饶联雄、章秋燕; 梅果弟、周旋、章细发、翁丽娟、林永轻、梅雪艳、吴清红、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程苏萍、钱桂洪、合肥市永康奥特杯业有限公司; 陈庆德、阮宏梅、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615、3618、3564、32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豫阳、宋淑芬、安徽省十里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光明、胡玲霞;张立梅、周磊、合肥美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578、3579、3580、3581、35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以及(2016)皖0103民初23号、(2016)皖0103民初24号诉前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维平、丁林玲、瞿贤弟、李慧、刘克铎、丁琳静、刘尊曦、郭孝芳、丁本干、合肥鑫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丁德来、张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何维平、丁林玲、瞿贤弟、李慧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慧、刘克铎、丁琳静、刘尊曦共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2-1512室房产(权证字号:合蜀字第130034385号)、 瞿贤弟、郭孝芳共有的位于合肥市潜山北路468号丰乐苑1幢802室房产(权证字号:合蜀字第140055239号)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金鼎广场2-1512室评估价为人民币91.51万元(单价为11500元/平方米),丰乐苑1幢802室评估价为人民币159.61万元(单价为10200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平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唐怀普申请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1323执46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灵璧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郑守良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用收据(号码为0702085919),金额为肆仟柒佰柒拾元整(4700.00),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广德县绿家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姚远彬;联系电话:13731900566。
广德县绿家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