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裁定拍卖下列被执行人(抵押人)的房地产,因案涉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下列资产公开变卖,有意向个人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变卖标的物为:
依现状整体变卖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蓝山名邸6号楼〔土地证号:合国用(2010)第蜀山16905号、他项权证号:合蜀山他项(2012)第051号〕、〔房产证号:合产字第110033279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210122755号〕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装潢及附属物。
二、变卖方案
变卖标的物:
1、整体变卖、变卖底价36328824元〔(含装饰装修等附属物价值1807164元,观光电梯价值124740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保证金363万元。
2、竞买参与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企业结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保证金支付凭证;
(2)、自然人应持身份证原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应持身份证原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保证金支付凭证。
3、竞买参与人应向以下账户支付保证金;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012080056205
4、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10日内支付。
5、变卖成交后过户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缴纳。
6、变卖标的物现场张贴变卖公告。
7、上述标的物存在租赁(在抵押权之后)。
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可与本院联系。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0551-65996049
标的物情况咨询电话:0551-65352281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合肥华月商贸有限公司、董勇、董晓敏、胡华、王亚、周芳、张胜、陆培培:本院受理上诉人周宗胜与被上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原审被告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合肥华月商贸有限公司、董勇、董晓敏、胡华、王亚、周芳、张胜、陆培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民终1922、1925、192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1922、1925、1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周宗胜撤回上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文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林诉被告谢琤、马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马文生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谢琤、马文生欠原告杨林借款本金789395元、利息10万元,计8893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杨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被告谢琤、马文生负担14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谢琤、马文生负担。限马文生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序和: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光昌、丁玉侠、曹为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306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段光昌、丁玉侠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797600元、支付违约金763145.76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曹为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正权诉被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合高新民二初10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6)皖01民辖终395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9667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966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军军、程龙让:本院受理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5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程军军立即支付原告代垫银行存款本金350318.38元,违约金56213.90元(计算至2016年3月1日,后期顺延至付清之日),合计406532.28元;2、被告程龙让对被告程军军的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光明、何玉英:本院受理张晓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3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损失1621.46元(暂自2015年10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款清息止),共计153397.71元;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义霞:本院受理原告赵配有诉邓义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02号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大清、蔡立祥、李少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大清、李少芬支付原告欠款本息73735.8元,逾期利息32308.2元(截至2016年5月23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2、判令王大清、李少芬立即支付原告贷前利息7252元(贷前利息截止计算到实际放贷日2010年1月25日,放贷后一个月还清,逾期还款,按1.5%月利率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蔡立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良荣、尹若芬、邵文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邵良荣、尹若芬共同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代垫的借款本金405476.69元(从代偿之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09068.97元;以405476.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四自2014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邵良荣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4500元;;3、判令被告邵文科对邵良荣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敬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武华龙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武华龙支付剩余全部货款784268元并支付违约金2520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7842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暂合计103626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敬国对第1、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福梅、耿学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耿学国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代偿的本息407609.1元;2、判令被告耿学国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2179.86元(按2009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4%计算,暂计算至2014年2月2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耿学国支付原告违约金23975元;4、判令被告甄福梅、梁中元对耿学国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定陆、刘建国、候安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胡定陆、候安芳支付原告贷前利息97036.8元(以贷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3.6%支付贷前利息,从2011年3月2日计算到实际房款支付2011年7月13日);2、判令被告刘建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唐亚运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3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12楼3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11日
公告
郭鹂:本委受理的张越与郭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21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5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11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广泰校业服务有限公司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程祖建;联系电话:13965408198。
广德县广泰校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