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德凤、汪丹、龙云、李翀、葛家丽、葛传香、付后英、阮永定、徐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晓飞:本院受理原告关敬峰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相关公告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012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飞:本院受理原告蒋小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郝士辉、方贤荣:本院受理原告金克友诉被告郝士辉、方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敏成、赵生秀:本院受理原告陈忠、钱欣岚诉被告胡敏成、赵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安旭、黄云花:本院受理原告关道柱诉被告管安旭、黄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杨:本院受理原告程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7000元,利息暂计13500元(月息1500元,自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9日止,2016年3月21日以后按每月利息1500元计算,直至本息付清为止),共计50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礼海:本院受理原告夏小莉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各项损失计249052.27元(详见赔偿清单);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庆德、阮宏梅、阮宏琼、丁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肥瑞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周道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汪大雷;联系电话:18395340306。
广德周道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8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正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TW2250)遗失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声明作废。
沈郑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淮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陆学峰与方军军、沈郑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6)皖0104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方军军、沈郑婷银行存款329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晓光、李赵:本院受理原告段志杰与被告陈晓光、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孝宏诉被告吴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孝宏18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8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1月23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元:原告宗同华诉被告王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东生:原告李勇诉被告张东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学义:本院受理原告申爱萍诉被告刘学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尚华:本院受理原告胡玲玲诉被告孙尚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礼辉、朱秀平: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们与梁昌胜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339/340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3224/03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梁昌胜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2800元,执行费35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祥乐:本院已立案执行你及王岗与杨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769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德山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执行费84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