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中得、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家琴、陶余红、丁忠群、丁中英、沈倩、高怀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沈震疆与被执行人丁中得、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家琴、陶余红、丁忠群、丁中英、沈倩、高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震疆申请执行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9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被行人沈倩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斯瑞新景苑小区18幢1104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18279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柒拾叁万伍仟玖佰元(173.59万元);合肥市漕冲市场三期17幢10号(产权证号:合包150029622号)的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肆拾肆万肆仟贰佰元(44.42万元);合肥市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三期26幢13号(产权证号:合包150029377号)的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陆拾伍万壹仟捌佰元(65.18万元);合肥市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三期5幢16号(产权证号:合包150029825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价值肆拾肆万肆仟贰佰元(44.42万元);合肥市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三期26幢13号(产权证号:合包150029377号)的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陆拾伍万壹仟捌佰元(65.18万元);合肥市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三期5幢16号(产权证号:合包150029825号)的房产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肆拾肆万肆仟贰佰元(44.42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1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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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鼎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鼎新公司)、李时明、季宏芳、姚君、王莹、季宏寿、李世菊、丁贞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90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一、主债务人支付借款;二、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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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福祥: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王忠权对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37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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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怀策、窦玉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艾与被告阮怀策、窦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怀策、窦玉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艾借款本金14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阮怀策、窦玉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艾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怀策、窦玉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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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明发:本院受理原告姚尚辉与被告宫明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业务提成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暂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违约金36100元,实际违约金按上述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1011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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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健、王健、刘瑞、陈法荣、梁修根、王康敏、孙锦文,余莎莎、赵煜、刘艺、叶飞、第三人张大矛: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49、751、752、753、754、756、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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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本院受理魏通诉刘建、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刘建和李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魏通借款本金160191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718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息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建和李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魏通聘请法律工作者所支出的代理费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魏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0元,由原告魏通负担815元,由被告刘建和李芳芳共同负担3925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魏通负担280元,由被告刘建和李芳芳共同负担13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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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王祥(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8608011517):本院受理原告徐宝青、徐良春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绵东、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徐宝青、徐良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6873.8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34680元、丧葬费2756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医疗费97097元、护理费913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2000元、处理丧葬事故误工费9189.80元、职工死亡抚恤金19200元);2、不足部分由孙绵东、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王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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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兴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4603188532):原告谢斌与被告何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斌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800元,由原告谢斌负担800元,由被告何兴国负担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兴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463023.79元、利息复利2675.69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照展期协议约定利率的1.5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463023.79元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照展期协议约定利率的1.5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朱长香、张克敏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六安市开发区东三路以东两幢工业厂房(证号经开字第4160129号、4160130号)及以六土国用(2011)第9020号土地证项下的33308m2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589元由被告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朱长香、张克敏、安徽永悦车业文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辉:你与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78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福建海明威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合肥国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浩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牟坤林、钱爱中、安徽徽商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1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借款7500万元及利息1156250元(利息计至2015年7月28日)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及逾期违约利息(复利自2015年6月21日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逾期违约利息以本金7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对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银湖波尔卡大街他项权证号为芜房建经开字第2015000003号上载明的房产及其位于芜湖市开发区越秀路南侧土地他项权证号为芜他项(2012)第803号和芜他项(2012)第776号上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对被告安徽浩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9900万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对被告牟坤林持有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对被告安徽徽商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持有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有限公司的1亿元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安徽浩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牟坤林对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安徽浩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牟坤林、安徽徽商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099元,由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浩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牟坤林、安徽徽商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熟市鑫亿服饰整烫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鸿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鑫亿服饰整烫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常熟市鑫亿服饰整烫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常熟市鑫亿服饰整烫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及部分库存,并依法委托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上述生产设备及部分库存的资产价值466925.32元。因常熟市鑫亿服饰整烫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本院受理原告贺成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贤忠:本院受理原告贺成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傲稳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楚瑞宝、余敏:本院受理原告陈强诉被告楚瑞宝、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爱华、江云、陆荣: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回访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临漳县墨龙碳素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098952,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4月22日,出票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帅旺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省舒城县飞霞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茂森: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丽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2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美菱光热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62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殷金泉:本院受理原告席典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殷金泉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席典芬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5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峰:本院受理原告陆飞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周峰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陆飞龙借款人民币8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建军、张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施明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李建军、张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施明会借款本金39000元,自2013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环峰学生书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张庆生、殷美:原告高平频诉被告张庆生、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庆生、殷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平频借款50000元及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王恩柱: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天地锁城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作出(2016)皖0111民催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宏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史东平: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7413元(暂计至2015年9月15日,之后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71元,被告史东平负担99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史东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温耀能: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5213元(暂计至2015年8月15日,之后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17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7737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339元,被告温耀能负担73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温耀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超艳: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132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516元(暂计至2015年9月15日,之后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116元,被告胡超艳负担313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超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乔慧敏、邹国华、石岩、赵祥、王霞、赵祥、王霞、李培培、汪健、牛琴、夏东升、常永桂、孙勇、谭雅丽、仇多跃、罗真、邓超、余好、戴琳、张绍海、邓桂芝、张敏、邓银芝、徐先荣、孙寅、史孔霞、孙维群、史泽保、孙启胜、史泽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19、4421、4422、4423、4424、4425、4426、4428、4429、4430、4565、4567、45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胜辉、都凤兰、胡兰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伟伟、唐国军: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瑶民二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唐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20042元,违约金196861,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唐国军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970元,由被告唐伟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齐德高:本院受理原告张清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53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丰少兵:本院受理陶维胜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李光建:本院受理窦昌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恒、马冬平、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569-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宏、安庆市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汪国军:本院受理原告耿从云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文峰、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中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国军、陈友强:本院受理原告耿从云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