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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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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99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一、主债务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二、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险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桥玲诉被告张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桥玲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张险峰立即归还借款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张险峰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集区袁庄维人消防器材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集区袁庄维人消防器材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集区袁庄维人消防器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3800元及违约金12490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潘集区袁庄维人消防器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金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子峰、王长宝:本院受理原告耿康娜诉被告葛子峰、被告王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耿康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葛子峰、王长宝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297086.67元(利息损失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结合双方借贷合同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以后连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确认耿康娜对葛子峰、王长宝抵押担保的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377号公安局第二生活区6号楼303室房产就第1、3、4项诉请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律师费(包含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1.5万元和因执行产生的后续律师费)由葛子峰、王长宝负担;4、本案诉讼费由葛子峰、王长宝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艺茹:本院受理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4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伟伟、邱波、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阚玉略与被告袁伟伟、邱波、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阚玉略请求判令:1、袁伟伟、邱波共同向阚玉略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51499元(利息暂付至2016年6月16日,后续利息以年利率30%计算,付至本息结清止);2、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婷婷、张锐、李潇、金浩、唐晶晶;李荣玉、张德云、李伟、李荣奇、王玲、宋晓彬、卫志英;张有顺、吴家芝;张凤美、王飞;刘建生、胡惠芸;卫玉林、朱守军、孟令华、张书业、张小琼;陈尚华、谢正菊、汤道琼、陈尚勤;马红梅、张志福、范仁洲、高琼华: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等,详见记账凭证,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572、4574、4576、4581、4584、4585、4588、45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常青、李凯、陈跃、王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肥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常青、石红旗、李凯、陈跃、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合肥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损失99272.5元及逾期履行债务利息44010元(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王立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在54113.5元范围内与被告常青、石红旗、李凯、陈跃、王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合肥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8元,由被告常青、石红旗、李凯、陈跃、王浩、王立成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常青、李凯、陈跃、王浩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建华、合肥华盛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陈建华、合肥华盛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01号民事判决书后,夏靖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舒世发:原告王家泉与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泉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家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6472元,由原告王家泉负担7272元,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家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双梅:本院受理原告刘抗与被告邓双梅、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邓双梅偿还刘抗借款本金2867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截止2016年4月18日为235094元);2、邓双梅承担刘抗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0元;3、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邓双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磊:原告毕道翠与被告陈磊、孔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磊、孔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道翠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8918元(自2011年8月24日计算至2016年2月16日);二、驳回原告毕道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4元,由原告毕道翠负担112元,由被告陈磊、孔蕾负担6512元。案件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陈磊、孔蕾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敏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你们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1490100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你们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174万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夏生:本院受理原告殷海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一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涛: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及借款利息56400元;二、本案诉讼、执行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亮: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借款利息83200元;二、本案诉讼、执行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迪: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借款利息6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贺中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吉伟安防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贺中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吉伟安防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747元、违约金(以12974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吉伟安防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雨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文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欣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欣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雨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二、被告安徽雨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欣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7日起,以141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学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经同亮、张守余:本院在执行方道英、方道余、杨维国与你们周进超与经同亮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02231号、02233号、02230号、02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243265元),以及公告送达拍卖你所有位于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南段东侧双杨花园12栋503室房屋(权证号:长房字第011860号)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执字第00674-2号、第00675-2号、第00676-2号、第00852-2号执行裁定书和《选定拍卖机构通知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二下午15时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诉讼调解服务区抽取拍卖机构对经同亮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拍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按上述时间、地点准进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娜:本院受理原告刘晶晶诉被告王晓东、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国松: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1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井前:本院受理原告阮怀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8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田玉梅、何发光:本院受理原告郭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8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嬴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彭立荣、王大云: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春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3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起按照3%支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浩:本院受理叶俊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6年6月30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008.77万元。债务人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该债权由债务人提供19,558.00m2工业土地使用权以及6,470.19m2工业厂房设置抵押,该债务人当前停止营业。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汪美菊
联系电话:0551-62834323
电子邮件:wangmeiju@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夏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6年7月20日
李纲:原告鲁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青:原告周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世龙:原告李桂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阿丽、范强:本院受理顾杰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熊理超、张友良: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宗法、杜金胜、李元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宗法、杜金胜、李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宗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86970元及截至2015年10月2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3237.5元(之后的违约金以8697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顺延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元明、杜金胜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李宗法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00元,由被告李宗法、杜金胜、李元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屹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出票人为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和县随想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19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19日,票号为30400051/2216310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伟:本院受理原告刘贵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军:本院受理原告荆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锡祥:本院受理原告杨祖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直、陆从惠、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黄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碗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恒峰、姚翠秀:本院受理原告高东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坤、邵山先:本院受理原告章广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碗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恒峰、姚翠秀:本院受理原告肖玉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宏川运贸有限责任公司:本局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胡昌银(身份证340123198709212591)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瑶海工认【2016】019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昌银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你单位地址不详、电话拨打不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决定,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0日
认婴公告

某弃婴,女,于2016年7月16日19点左右在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五里洼工地附近被捡,被捡时穿白色上衣,粉色小裤,用绿花毛巾包裹。
上述弃婴(女)自公告之日满60天,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单位来认领,以上弃婴(女)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60日内无人认领者,将被依法安置。
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551-65597592
联系单位: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望江西路279号)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