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金贤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开如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秋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运海、程贤凤:本院受理原告钱传高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运海、程贤凤:本院受理原告沈华举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余朝雄、安徽红连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阮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培春、合肥犇驰农化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格林华晟生化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培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格林华晟生化技术有限公司货款9827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世锋、凌锋:原告李茹、薛高峰诉被告王世锋、凌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世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茹借款242500元及利息;被告凌锋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李茹、薛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省浙商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启宇、林秋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4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省浙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29999748元及利息3620214.70元(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此后利息以本金29999748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基础上再上浮50% 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B幢房产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37247号上所载明的2215等60套房的房产在被告安徽省浙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289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林启宇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望江西路交口澜溪镇花园3幢1102室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3744号上所载明的房产在被告安徽省浙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0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林秋田对被告安徽省浙商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启宇、林秋田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浙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900元,由被告安徽省浙商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启宇、林秋田负担。 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荣志庆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与合肥荣志庆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合肥荣志庆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电动汽车蓄电池生产线设备予以评估,经评估该生产线设备价格为人民币3085750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合肥荣志庆能源有限公司送达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评估有限公司皖中信估(2016)SF092-A3号价格评估报告和(2014)包执字第00277-1号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合肥荣志庆能源有限公司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启飞、张静:本院受理严中桂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申请执行合肥市超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丹凤、钱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标,现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
位于政务区国际花都(一期)休闲俱乐部106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10159376号)、107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10159364号)、111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10159369号)房产。
二、标的物按现状整体变卖。
三、变卖底价:保留价:577.575万元。
四、保证金:保证金以该变卖标的物底价的10%交纳。
五、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可与本院联系。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996069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185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恒达塑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衡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73892477-9)、解明、吴佩佩、王永贵: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向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69930元。
2.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皖天源 (2016)房估字第S01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对被执行人解明名下所有位于合肥市霍邱路149号2幢506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130376号;建筑面积88.91平方米)一套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041700元。其中,房地产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023900元,单价11516元/m2;室内装修(简装)总价为:人民币17800元,单价200/m2。
3.如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该评估报告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4.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解明名下的上述房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毕启金、程秀娟,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卞和明、何素娟,宿州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方传徽,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葛献朝,卓长梅,蒙城县林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胡建中, 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栾道成、武运丽,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倪义成,定远县昊晟物流有限公司,陆安,黄闪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55、4457、4458、4464、4467、4486、4511、45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传松、魏琴,唐玉高、袁晓会,王从善、许串串,王洁、沐永林,张明霞、林金阁、卓长梅、葛献朝;栾道成、武运丽, 蒙城县林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46、4526、4527、4536、4539、4544、45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方静遗失342601197204200022号身份证,特此声明。
合肥学苑印务有限公司、何子敏:原告钱勇诉被告合肥学苑印务有限公司、何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钱勇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人民币20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利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526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李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家林与被告王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家林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李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单兴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兴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支付2014年10月30日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期间价款本金30000元;2、支付2014年10月30日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期间的30000元延期支付的违约金,算到起诉之日违约金3342元;3、支付2014年10月30日至2014年12月21日的43000元逾期支付的违约金447.2元;4、支付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3月18日13000元逾期支付的违约金387.4元;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星光天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四海洪峰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安徽星光天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皖01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四海洪峰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安徽星光天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安徽星光天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北京四海洪峰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640元,由被告安徽星光天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完爱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晓燕与被告完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08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完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晓燕借款本金48.5元及利息187210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完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晓燕律师费3万元;三、驳回原告梁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琪: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陈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琪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88941.51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41268.86元(以剩余本金88941.51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陈琪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30210.37元。(2)、陈琪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17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贤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贤荣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21981.00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5773.68元(以剩余本金21981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张贤荣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27754.68元。(2)、张贤荣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45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莎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莎莎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24759.20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5529.55元(以剩余本金24759.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刘莎莎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30288.75元。(2)、刘莎莎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68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宜文、徐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赵宜文、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赵宜文、徐林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275102.22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69875.96元(以剩余本金275102.22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赵宜文、徐林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344978.18元。(2)、赵宜文、徐林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9191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肖大才、王命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肖大才、王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肖大才、王命香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233432.00元,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58202.38元(以剩余本金233432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肖大才、王命香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291634.38元。(2)、请求依法判决肖大才、王命香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6219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凯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136168.67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34586.84元(以剩余本金136168.67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张凯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70755.51元。(2)、张凯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499.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左江、盛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左江、盛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左江、盛芹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25942.40元,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6070.52元(以剩余本金25942.4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左江、盛芹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32012.92元。(2)、左江、盛芹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779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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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东滨: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陶东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陶东滨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14589.50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3559.84元(以剩余本金14589.50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陶东滨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8149.34元。(2)、陶东滨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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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达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俞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俞达军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16866.13元,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3946.67元(以剩余本金16866.13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俞达军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20812.80元。(2)、俞达军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5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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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书彬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78708.62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40508.70元(以剩余本金78708.62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王书彬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19217.32元。(2)、王书彬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593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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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迪猛、陈照梅、合肥凯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宗元、罗小琳、何桂兰、宋道春、宋友和、柳慧芳、孟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范迪猛、陈照梅、合肥凯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宗元、罗小琳、何桂兰、宋道春、宋友和、柳慧芳、孟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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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迎新、方华、合肥市华汇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迎新、方华、合肥市华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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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华、丁疆、丁宁、蒋静莉、合肥吉凯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千华、丁疆、丁宁、蒋静莉、合肥吉凯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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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世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武剑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0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340000元,违约金261300元(利息从2015年6月8日计算至2016年7月7日,以后按照此计算方式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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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钟家琳(曾用名钟家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0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6973.2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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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周荣,葛敬兵,陈俊,罗耕稳,周耕菊,陈祖宏,杨桂芳,陈祖祥,许慧琴,梁正强,柯黎、戴厚玲,黄玉生,孔建国、王辉,袁虹,沈国华,张森,徐滨,戴秀珍,罗克锦,张进、陶新峰,庞秀梅,叶正中,张学勤,陈芝,许德强,陈俊,钱荣生、叶正中,张学勤,陶新峰,庞秀梅,陈芝,许德强,陈俊,钱荣生、黄孝先,崔有梅,宋林,黄丽丽、王敏,毛红,张磊,潘维,花家贵,饶玉荣、王明团: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计十件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740、4741、4743、4744、4746-4750、47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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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胜:本院受理原告郑稳与被告赵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稳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9400元、利息53820元(暂时计算15个月,利息应当支付至还款日期止),共计2332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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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珍、张贯银、铜山县珍利选矿厂、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诉你们、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86、02687、02688、026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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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霖: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谢凤美与被执行人陈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凤美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有霖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以北金地苑3幢3层303室(产权证号:合瑶8120051940)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壹拾肆万肆仟肆佰元( 114.44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47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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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乃运、戴厚强、杜梅、丁哲杨、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东云与被执行人丁乃运、戴厚强、杜梅、丁哲杨、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戴厚强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123号幸福里18幢2702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47721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财苑房评字[2016]第07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壹佰壹拾捌万柒仟贰佰元(1187200元)。 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财苑房评字[2016]第07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357-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0357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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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永祖、陈丽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培与被告邱永祖、陈丽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王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整,并按照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6月2日,暂计13.05万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80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永祖、陈丽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培与被告邱永祖、陈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整,并按照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6月2日,暂计38.27万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082700元;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永祖、陈丽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培与被告邱永祖、陈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6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青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谢青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谢青桂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福徽苑T4幢1单元36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24776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15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贰佰贰拾肆万贰仟贰佰元(2242200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15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793-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1793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明友、张道群: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明友、张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明友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西区38-101室(产权证号:合产609550)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16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柒拾万零柒仟陆佰元(707600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16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178-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1178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秦朝晖:本院受理原告王光强诉被告秦朝晖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在依法宣判后,原告王光强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光强提出的关于本案的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仪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1855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依约支付租金、商业运营管理费23562.4元;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