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御风行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38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解除原告昆山御风行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大美奥特莱斯·嘉年华》营销总代理合同;二、被告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昆山御风行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以起诉之日2015年8月21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御风行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六个月的前期企划及运营费用36万元;上述二、三项被告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昆山御风行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470元,由被告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不服本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家文:本院受理原告姜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1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虎、巢湖市居巢区恒顺架业有限公司、巢湖市巢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准兴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陶自全: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正发诉被告陶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天津市欧宝莱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皖0102民催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合肥伯特利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合肥奥皖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合肥白马支行,票面金额为50000元,票号为3050005325407389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欧宝莱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锦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锦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050元、违约金(以5605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锦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松柏、张艳:本院受理原告徐焰明与被告张松柏、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4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佳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就(2015)蜀民二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皖庆家具厂、许绪伦:本院受理杨玉根、杨小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唐义宏、刘东贵:原告李攀、罗文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贤忠、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张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马超:本院在执行周奎文申请执行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马超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耕耘路南一莲花路西怡莲新城高5幢203室房产一套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士水、仇恒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士水、仇恒浴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余士水、仇恒浴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695891.6元(截止到2015年5月25日)及垫付款的利息90657.62元(截止到2015年5月28日,后期利息以月利率0.9%按合同约定至款清止),合计786549.22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杨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伟、杨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1718057.35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付至判决书确定履行的实际付款之日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5万元,以上金额合计11843057.35元。判令被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伟、杨玲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全担保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学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朝年诉被告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整,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华蝉、李青松、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丹丹、常江、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子良、张雅玲、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王怀安、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许丹丹、娄平妹、泗县虹洲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徐峰、萧县浩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位星、灵璧县飞马运输有限公司、刘雪梅、张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71、4478、4481、4488、4493、4519、4542、45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小康、郭彩芹、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灵璧县飞马运输有限公司、邱见、王夫娟、戚龙、陈华、马道辉、吴彩侠、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沈杰、许广罗、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跃磊、陈艳菊、泗县虹乡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素芹、郝明辉、萧县黄口腾龙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501、4502、4513、4530、4534、4535、45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志孔、余本志、朱祥春、钮维张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4份,证据材料4份(8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0月9日下午15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25日
公告
胡鹏鹰、刘道群:本委受理的你们与张梅、胡恒勇(案号:2015合仲字第055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