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6年7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24:56
点击下载: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良、蒋薇、俞博鑫、蒋乘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良、蒋薇、俞博鑫、蒋乘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964238.51元,及利息、罚息117824元(暂计至2016年3月27日,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41万元;3、原告有权以被告二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小庙镇工业聚集区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2#厂房(房地产他证号:肥西字第201390596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之所得价款在被告一的上述债务4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六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进:本院受理原告刘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明:本院受理原告谢忠财诉被告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树敏、刘海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树敏、刘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零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武汉金鑫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执他16号执行裁定书、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6)皖8601执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须知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合肥神雕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重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神雕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神雕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27979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金星、金泉、王娟、阮林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源臣展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金星、金泉、王娟、阮林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700000元,并按年利率9.18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本金3405000元自2011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2年7月31日止,本金3280000元自2012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2年9月4日止、本金3155000元自2012年9月5日起计算至2012年10月16日止,本金3030000元自2012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2012年12月26日止、本金2950000元自2012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13年2月19日止、本金290000元自2013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25日止,本金270000元自2014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刚:本院受理原告徐勇诉你及胡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勇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乔须成、乔须海:本院受理原告阮玉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乔须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玉林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乔须海对乔须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钮建蒙、李晴:本院受理丁和生诉被告钮建蒙、李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礼琴:本院受理了原告徐圣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246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刚、陈圣义、陈义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乾、李玉洁、朱贤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508号、(2016)皖011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良标:本院受理原告蔡传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良标:本院受理原告杜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建斌、徐险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李记茶庄诉被告韦建斌、徐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祖应: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锐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祖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传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方圣、李传奇、叶国和、叶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方圣、李传奇、叶国和、叶超、朱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洪峰:本院受理原告周荣祥诉被告牛琳琳、郝洪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欧加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帅王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欧加美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壹午壹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群、邱燕诉被告合肥壹午壹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润丰门业有限公司、李光磊、涂杰、王元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六安三泰鞋业有限公司、六安润丰门业有限公司、六安市宏润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朱长春、张仁宏、李光磊、张克敏、鲍传连、涂杰、王元林、朱磊、张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管辖权上诉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启明、肖云月: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奥龙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启明、肖云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8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宜芬:本院受理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路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所有的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柘山路综合楼2#楼6室房屋(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099227、50099228号)房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252.2689万元);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该房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该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方式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唐红云、吕钦: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少华、陈艳波: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合作化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8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一、判令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833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121270元(暂计至2015年8月6日,直至款清息止);二、判令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17.8万元;三、判令被告孔培祥、陈秀华对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朝晖:本院受理原告王光强诉被告秦朝晖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在依法宣判后,原告王光强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光强提出的关于本案的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进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进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亚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丁亚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云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何云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雁凤: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林雁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云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孟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舒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舒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志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魏志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建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建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晓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夏晓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徐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战社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战社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仪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仪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赵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玉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运达商贸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李宗荟、李红、邵叶红,组长:李宗荟。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宗荟;联系电话:13515630617。
广德运达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6日
遗失声明
安徽华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