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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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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尚银:原告贺家顺与被告杨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

5)瑶民一初字第066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尚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贺家顺借款8

4800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

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

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合

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

逍遥津街道办事处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合肥锅门斗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4425.3元以

及利息(水电费自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后按照实际金额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计算,暂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之后顺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第三人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

司立即办理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143号逍遥津街道社区大食堂;(4)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2016年9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企业:本院受理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省中小企业服

务中心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

本金30万元整(人民币,下同);二、被告支付利息损失0.75万元(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11月

26日计算至2016年4月26日,款清息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

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

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

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8时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小兵:本院受理的肖继宗诉你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一案,肖继宗要求你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赔偿车损10000元

、评估费600元、租车费3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

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

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坤:本院受理原告杨新武与被告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新武请求判令:1、李坤偿还杨新武

本金10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

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珉捷、乔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烽烽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

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整,并按年利率24%承担支付利息;2、本案所

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

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

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

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雪松(曾用名余雪):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分别以本金33万元,自借款之日2015年3

月26日至起诉之日2016年7月11日的利息为93000元;以本金3万元自借款之日2015年10月9日至起诉之日

2016年7月9日的利息为5400元;截至到起诉之日的诉请金额为428400元,起诉后的利息按本金33万元计

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

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珉捷、乔蕾:本院受理原告陆恩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

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整,并按年利率24%承担支付利息;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

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

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

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

定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

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军、刘云、崔林林:本院受理原告唐艳与被告刘军、刘云、崔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艳请求

判令:1、判令被告刘军、刘云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75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

2014年12月6日至2016年6月6日,暂定18个月,扣已经给付的利息19500元,实际利息主张至款清时止)

,计107500元;2、判令被告崔林林对于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

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

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

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松、李军、徐义、曹辉、闫成、甘达发、司朝元、祝贵明、朱佩璋、解连萍:申请执行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陈松信用卡纠纷一案,与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与徐义

信用卡纠纷一案,与曹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与闫成信用卡纠纷一案,与甘达发信用卡纠纷一案,与司朝

元信用卡纠纷一案,与祝贵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与朱佩璋信用卡纠纷一案,与解连萍信用卡纠纷一案,

本院分别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74、01776、01778、01766、01780、01772、01775、01773、

01777、0178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556、1557、1558、1559、1560、1567、

1568、1569、1570、157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

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

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舒城万达工具有限公司、吴基林、武明发: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

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吴基林、武明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舒城万达工具有限公司、吴基林、武明

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66、0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2016)皖0103执500、50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

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欣印务包装有限公司、钟彬、陈同好: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

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50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

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

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迎春:本院受理原告朱志伟诉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迎春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朱志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迎春立即偿还朱志伟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7万元(利息自

2015年12月1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利息也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

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57万元;2、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3、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迎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

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

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

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迎春:本院受理原告从雯诉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从雯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从雯借款本金110万

元,利息132000元(以1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利息按此

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2、王迎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安

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迎春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

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

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迎春:本院受理原告朱志伟诉被告王迎春、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朱志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迎春立即偿还朱志伟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7万元(利息自

2015年12月1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利息也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

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57万元;2、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3、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迎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

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

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

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大玉、张银霞、范仁照、马紫竹、孙永胜、张花、徐进、刘丽云、范慧、胡凤斯、范恒平、黄家

会: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

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07、4709、4864、4865、4866号案件起诉状副

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

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

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立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

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

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坤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万和傲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

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程彬:本院受理原告姜雨丰诉你和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雨丰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

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因逾期归还欠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人民币陆仟元整,

暂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3、请求判令郑伟承担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

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劲翔物流有限公司、程贤凤、胡运海:本院受理原告董芸与被告安徽劲翔物流有限公司、程贤

凤、胡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程贤凤、胡运海返还原告董芸借款

3191000元;二、被告程贤凤、胡运海给付原告董芸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11月19

日起以191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3月19日止,自2014年3月

20日起以3191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计算数

额应扣减被告程贤凤、胡运海已支付的190000元);(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履行完毕);三、安徽劲翔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程贤凤、胡运海应向原告董芸履行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董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

)瑶民一初字第057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

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庆凤:本院受理原告武继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给予审判离婚;2、关于儿子武家乐的抚养权归武继金,吴庆凤应付

法定抚养费到武家乐成年;3、关于财产、拆迁房产,吴庆凤应得法定部分。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

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

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野:本院受理原告谢燕琼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

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女黄语菲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黄语菲抚养费10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

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融嘉木结构房屋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

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

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289812.06

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暂定违约金为26719.19元,合计暂定326531.25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20

15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逾期日万分之七计算,暂算至2016年6月24日);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

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霞、童迺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18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

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88413.74元,利息10051.2元(暂计至2016

年3月2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顺延至款清时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40

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两被告以其抵押的房地产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诉讼费承担抵

押担保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敏、葛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费玉兵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

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0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

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

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

0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张俊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72030

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垫付款金额为基数,自实际垫付之第四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至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张俊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

0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张俊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68686

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垫付款金额为基数,自实际垫付之第四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至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90元,由张俊负担。财产保全费137

0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

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培培:本院受理上诉人周宗胜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合肥四里河支行、原审被告陆培培、安徽鑫汇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

1民终19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双伍: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万圣达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55号起

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

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

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许保新、徐俊然: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上诉人许保新、徐俊然、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下午

3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宗柱、董世美、李华、汪玉如、朱义、陈孟娇: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

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225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

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

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

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长丰县祥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戚明祥、张武华、姚光荣、浦其忠: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225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

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郑顺安:本院受理原告倪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

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完爱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晓燕与被告完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08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完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梁晓燕借款本金48.5元及利息187210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

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完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晓燕律师费3万元;

三、驳回原告梁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仁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杰诉被告阮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华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阮仁

云立即偿还王华杰借款102500元,并支付利息49000元(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此后以

10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直至款清息止),合计151500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

案定于2016年11月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

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两案,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安徽鸿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于承

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原告违约金,同时承担原告的实现债权费用

;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傅宏峰、被告三魏洪云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令十一被告对被告一安徽鸿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十一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57、3458号案件起诉

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

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

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新桂、戴斌、徐新勤、陈芝、许德强、陶新峰、庞秀梅、叶正中、张学勤、陈俊、钱荣生、陈燕

、郑永和、郑莉、孟凡友、邵贤梅、胡毅、徐桂红、崔庆磊、李延明、李华荣、蔡丽莺、庄陈跃、孟超

、宋忠平、宋执祥、黄丽丽、陈民、陈黎明、蔡丽燕、李杨、李书勤: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726、4727、

4728、4730、4731、4733、4735、4736、4737、4738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

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

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恒、王德葱:本院受理原告蒋宗标与被告安徽省恒广投资置

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恒、王德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

元人民币、支付利息59400元(利息从2014年1月3日起按24%年利率计算至起诉时止,以后顺延至确定给

付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

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吉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胜利、陈伟伟:本院受理原告张传芳与被告安徽吉信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陈胜利、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

借款本金人民币2380000元及利息2514437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息2.2%,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

以后发生的请法院一并判决),本息总计4894437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

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

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梅、卫傲翔:本院受理原告张荣华与被告张高华、卫梅、卫傲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请

求判令:一、依法判令确认被告张高华、卫梅和被告卫傲翔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二、依法判令被

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

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

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俭芝、陈泽宇、陈美慧诉被告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

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俭芝、陈泽宇、陈美慧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押金110000元,租

金46666元,合计1566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

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浩民诉被告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陈浩民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押金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

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家欢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事如意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益力商贸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

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

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刘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

(2016)皖0103民初80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

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

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

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青阳县正德置业有限公司、曹坚文、尹红霞、郑山江、毛小苹、潘海荣、

王玉峰、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一案,本院(2016)

皖0103民初1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

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

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李勇与你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李勇已撤

回仲裁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2014)合仲字第486号决定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

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公 告
合肥卓涵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玲玲、李冬云、程雪英、张玉萍、陈玲、高前梅、陆

唤芬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因你单位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

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5】961、962、963、964、965、967、968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

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2015】961、962、963、964、965、968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上述【2015】9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

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公 告
合肥大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依

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412号仲裁裁决书。你

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书裁决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本裁决书裁决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公 告
合肥学苑印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江展飞、孟健、张利、郑时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

四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

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8

日15时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

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公 告
施继宏:本委受理的合肥市瑶海区童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施继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010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

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