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迪生、肖必珍: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
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九朝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童灵灵、徐光辉、徐玉前、张萍、徐张智、
高莉敏、杨志超: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
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隆奥木业有限公司、吴桂云、王祥正: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
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25号、
03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飞:本院受理原告王克伦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
被告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克伦欠款24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2月20日
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并扣除铸鼎公司已经支付的92000元);二、被告刘飞对被
告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判项一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克伦的其他诉
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0元,公告费800元,合
计8190元,由被告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
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飞:本院受理原告施守聪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
被告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施守聪欠款24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4月15日
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并扣除铸鼎公司已经支付的63000元);二、被告刘飞对被
告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判项一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施守聪的其他诉
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公告费800元,合
计8600元,由被告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
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飞: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
告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林欠款24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2月17日起按
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并扣除铸鼎公司已经支付的88000元);二、被告刘飞对被告安
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判项一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
90元,由被告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
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玉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
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9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6835.38元、利
息3816.47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月
1日,利息为3816.47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0元;三、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左岸名
苑乐购8幢办公室8-502室的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
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
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蒙泽敏诉你单位关于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等争议
一案([2016]肥劳人仲案字第212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
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
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
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
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
庭后10日起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
司法拍卖公告
一、拍卖标的:合肥市庐阳区涡阳路梧桐嘉园10幢905室房产,建面约63.27m2,参考价39.45
万元;二、拍卖时间、地点:2016年8月16日上午9时,本公司;三、看样地点及时间:标的物
所在地,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有意竞买者须于8月15日通过本单位(本人)账
户以电汇、转账的形式向我公司汇入标的物对应的竞买保证金。
公司地址:合肥市清溪路与潜山北路交口天一大厦21层
联系电话:62915110
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1日
袁玉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
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9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6537.5元、利息
6227.27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月1
日,利息为6227.27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2000元;三、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左岸名苑乐
购8幢办公室8-504室的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
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
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蒙思达时装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省纺织服装研究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你
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提交的强制清算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若对该申请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正杰:夏应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868号民
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进入执行程序。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
行通知书及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胡正杰所有的(网上备案)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繁华大道交
口银杏尚郡小区16幢301室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为141.11万元。如对价格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
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复核评估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国志:彭增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911号民
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刘国志所有
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B区17幢202室房屋的评估价格为162.92万元。
如对价格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复核评估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力电气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
初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何宗萍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
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
2016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文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
、解除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与被告王文军签订的经营管理协议书;
二、被告王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经
营管理费30317.5元和违约金1759.65元(以上均计算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即2016年1月14日);三、被
告王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律师费
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
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诉你
公司、周庆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055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与被告
合肥庆发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管理协议书;二、被告合肥庆发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给付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经营管理费40916.75元和违约金4967.33
元(以上均计算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即2016年1月14日);三、被告合肥庆发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对庆来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
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陈永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
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
皖0122民初264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
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
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立顺:本院受理原告毛礼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
)皖0122民初264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
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