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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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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培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孙明芝、刘文好、周文聪、王永胜、刘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培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律师费17192.4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按照年利率18.4%标准计算,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二、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孙明芝、刘文好的抵押物,位于本市高新区兴园小区北区48幢102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01248号)房产在抵押担保的11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周文聪、王永胜的抵押物,位于本市蜀山区稻香路1088号香山丽舍11幢303室(房权证号:合蜀字第8140031051号)房产在抵押担保的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450元,由被告安徽培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云鹏、王莹:本院受理原告张欣诉你们和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欣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赵云鹏、王莹赔偿原告医疗费11622.41元、误工费7770元、护理费731.5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00元、物品损失费870元、牙齿更换费用3600元,共计35793.91元;2、请求判令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直接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浩、郭瑞:本院受理原告封安国诉你们和郭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封安国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399.56元、误工费10560元、护理费945元、营养费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22444.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新华、黄书良、黄硕、戚万梅、张银伟、陈先花、李大伟、谭维、蔡善东、王正丽、陈志凌、黄爱苏、茆祖红、刘军、程小乔、程立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814、4815、4840、4841、4858、4859、4860、48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敏、葛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费玉兵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0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飞、王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广才: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7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崔振东:本院受理原告徐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51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后15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俊:本院受理原告史忠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史忠贤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广才:本院受理原告邹成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6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永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宏亮借款人民币6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葛大鹏:本院受理原告胡章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章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有霖: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先贵、赵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爱、张德业及李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王家爱、张德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原告夏靖诉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77号、481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方圣:本院受理原告葛先珍诉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方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及原告杨德中诉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方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384号、1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厚柱、宋徽、戴明杰、熊海燕、胡春生: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余厚柱、宋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靖诉戴明杰、熊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夏靖诉胡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76号、479号及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浩业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市浩业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31292.7元;二、被告胡鹏鹰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69元,由被告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被告胡鹏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良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贵阳高新丰茂矿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作出(2016)皖0111民催1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阳高新丰茂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金邦: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永荣:本院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丁永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13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08338.99元,利息31986.03元,逾期费用167632.82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春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彭春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2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99844.01元,利息12176.66元,逾期费用16457.54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应得:原告张金东诉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中生:本院受理原告陈业志诉被告袁中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孝弟:本院受理原告李正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孝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正国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潘孝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陈炜:本院受理王琴与刘同庆、陈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同庆、陈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琴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息计算,自201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其中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计算逾期利息的本金按700000元计算,2014年6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计算逾期利息的本金按600000元计算);二、被告丁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丁勇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刘同庆、陈炜追偿;三、驳回原告王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王琴负担1000元,由被告刘同庆、陈炜、丁勇共同负担9800元。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尹文健、巢湖市老满桌菜馆:本院受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东青、合肥赢海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8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董光柱、肥西县山南红润制衣厂:本院受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安宁、李素姬:本院受理储赛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许国庆:本院受理的原告许阳诉被告许国庆抚养费纠纷一案,许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的生活费20000元、教育费7000元,总计人民币27000元(从2015年7月算至2016年5月);2、被告需按月准时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000元/月直至原告结婚时止;3、被告按学期于每学期开学前支付原告教育费7000元直至原告完成学业止;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陈菲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茶叶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补正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判决书第10页顺数第12行“张际华”,应补正为“付世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吉兵、代艳:本院受理原告谢超诉被告王吉兵、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人民币;2、被告支付2010年6月2日至今所产生利息1200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日;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业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胜与被告王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利息3090元(按年率24%计算,暂自2015年7月20日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止,以下顺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业强、李仙: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胜与被告王业强、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利息6400元(按年率24%计算,暂自2015年7月9日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止,以下顺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臣敏、周兆清、曹永标、耿海侠、佟伟杰、相结束、童寅宁、侯金萍、周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008、5014、5015、5016、50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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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晓玲、葛斌: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伍晓玲、葛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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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平、阮志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625、50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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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传、黄爱民: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1720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传、黄爱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454578.32元、滞纳金17612.34元、利息5103.45元 (利、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王明传、黄爱民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车牌号为皖A74893号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码:WP0AA2977EL011077)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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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香叶、秦利玲、张文斌: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1251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久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15438.7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安徽久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安徽久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龙岭路以东双景佳苑14 幢1401室 (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94715号),1402 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94725号)、 1403 室(房地产权证号: 合产字第8110194724号)、1404 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94726号)、1405 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94717号)、1406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94721 号)、1407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94718 号)、1408 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94720号)、 1409 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94722号)、1410 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94723号)、1411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94714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被告秦利玲、张文斌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安徽久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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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凤、朱逸新:本院受理原告韩伟与被告杨宝凤、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朱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驳回被告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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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一凡、李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崔兴兰与被告胡爱国、胡一凡、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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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国: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爱国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103701.50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34359.76元(以剩余本金103701.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王爱国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38061.26元。(2)、王爱国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545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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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银生: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朱银生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102126.50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33837.91元(以剩余本金102126.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朱银生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35964.41元。(2)、朱银生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431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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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毅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鲁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鲁毅毅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11004.09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3095.82元(以剩余本金11004.0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鲁毅毅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4099.91元。(2)、鲁毅毅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1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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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宋金生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110040.89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49885.20元(以剩余本金110040.89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59926.09元。(2)、宋金生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81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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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俊、闫兴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仇俊、闫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仇俊、闫兴江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11706.80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3551.06元(以剩余本金11706.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5月1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仇俊、闫兴江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5257.86元。(2)、仇俊、闫兴江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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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双胜、张小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双胜、张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朱双胜、张小进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87537.00,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37057.33元(以剩余本金87537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朱双胜、张小进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24594.33元。(2)、朱双胜、张小进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852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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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月、袁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书月、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书月、袁华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18977.16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4756.94元(以剩余本金18977.16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王书月、袁华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23734.1元。(2)、王书月、袁华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89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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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陈跃: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庄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庄陈跃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112440.89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38754.63元(以剩余本金112440.89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51195.52元。(2)、庄陈跃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45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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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晓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梅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梅晓敏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16431.00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4315.88元(以剩余本金16431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梅晓敏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20746.88元。(2)、梅晓敏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55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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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成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方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方成娟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12649.60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2825.08元(以剩余本金12649.6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方成娟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5474.68元。(2)、方成娟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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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子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葛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葛子勇立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31124.27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8341.3元(以剩余本金31124.2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其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葛子勇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39465.57元。(2)、葛子勇承担夏靖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197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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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原告梁华庭与被告黄进、席庆宏、刘要文、朱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黄进、席庆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华庭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3年9月16日期间的利息60000元(此后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明东、刘要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梁华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梁华庭负担3990元,由被告黄进、席庆宏、刘要文、朱明东负担保1701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黄进、席庆宏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进、席庆宏、刘要文、朱明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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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卢宏(身份证号:340103196011122514)遗失合肥祥源茶会商贸有限公司会员服务申请单(编号:0001104)一张、合肥祥源茶会商贸有限公司会员服务费收据(编号:2665011,金额为1万元)一张、合肥祥源茶会商贸有限公司会员卡(编号:901261)一张,申明作废。
▲兹有我公司开给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联,因管理不善,导致遗失,特此证明!
发票抬头: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开票日期:2016年7月12日;发票号码:00571755;发票代码:3400162320;发票金额:51729.84。 安徽泽昱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