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传宗: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海露95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涌:本院受理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宗国、谢克义: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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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煜:本院受理原告郭照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照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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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坤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院正:本院受理原告王贤会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江:本院受理原告郑鹏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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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卢好然、安徽天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16年6月3日,本院已经作出裁定,驳回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起诉。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司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淑娟: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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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克已:本院受理原告靳常春诉被告彭克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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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卓义、吴玉、傅成江、安徽京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礼清与被告陶卓义、被告吴玉、被告傅成江、被告安徽京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礼清110000元;二、被告陶卓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礼清151764.5元;三、被告吴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礼清45529.35元;四、被告安徽京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礼清60705.8元;五、被告傅成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礼清45529.35元;六、驳回原告赵礼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686元,由原告赵礼清负担220元、被告陶卓义负担2740元、被告吴玉负担822元、被告安徽京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96元、被告傅成江负担82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98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卓义、被告吴玉、被告安徽京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傅成江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锐宁、郑云: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806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锐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借款本金167209.69元,利息6567.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2200元;二、若被告刘锐宁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刘锐宁、郑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颖上路58号都市清华C2幢904室(房地产权证号:合庐130029544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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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刘会昌、刘秀英、安徽景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37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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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国、马巧云、王庆军、方国利、张俊、张小进、朱双胜、殷宏菊、吴正兵、杨培琴、茆家应、葛敬峰、邓艳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989、4990、4991、4992、4993、4994、49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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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追偿权纠纷执行三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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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香叶、秦利玲、张文斌: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1008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恒、马冬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113859.82元、罚息 248333.1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涛、马宁平、徐文慧对被告徐恒、马冬平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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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梅、徐东顺:本院受理原告刘启勤与被告韩雪梅、徐东顺民间借贷纠纠纷一案,刘启勤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息6%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款清息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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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强、王萍国:本院受理原告金玉杰与被告宁国强、王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玉杰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损失190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同时判令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付清所有本金之日止。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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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林、唐邦勤、王迎春、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明光中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林、唐邦勤、王迎春、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明光中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22日起按月息2%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4年10月8日;自2014年10月9日起按月息2%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2月9日;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月息2%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家林、唐邦勤、王迎春、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明光中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8940元,由原告明光中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40元,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林、唐邦勤、王迎春、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林、唐邦勤、王迎春、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卜惠如:原告张国英与卜惠如、陈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静龙、卜惠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英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000元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30000元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706元,由原告张国英负担206元,被告陈静龙、卜惠如负担1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静龙、卜惠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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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东顺、韩雪梅:原告童庆莉与被告魏恒、赵平、徐东顺、韩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魏恒、赵平、徐东顺、韩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童庆莉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500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15日,之后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魏恒、赵平、徐东顺、韩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童庆莉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原告童庆莉对被告魏恒、赵平提供的,位于瑶海区桃园路合浦东村32幢205室房屋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468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488元。由被告魏恒、赵平、徐东顺、韩雪梅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东顺、韩雪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杨锐诉被告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小平返还欠款9000元并支付工作请假费1000元;2、刘小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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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红星药房、陶福昕: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红星药房、陶福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合肥市红星药房、陶福昕支付货款11040元;2、合肥市红星药房、陶福昕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949.57元(按照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在供应下一批货之前,结算上一批货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以后顺延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合肥市红星药房、陶福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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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涛:本院受理原告李方春诉被告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方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洪涛支付劳务费1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5月11日,息随本清);2、张洪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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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乐森、张梅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操乐森、张梅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操乐森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9350元/月自拖欠日起计算至操乐森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15日拖欠租金为46750元,滞纳金为2338元,上述款项合计49088元。(2)、解除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操乐森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3)、张梅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黄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黄燕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5000元/月自拖欠日起计算至黄燕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拖欠租金为40000元,滞纳金2000元,上述款项合计42000元。(2)、解除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黄燕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国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黄书良、汪新华: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借款本金3996470.31元、利息37441.64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利息、罚息及复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书良、汪新华对被告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对合肥国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仪路48号房屋、2幢一期厂房、3幢二期厂房,以及位于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地号为08-03-614面积为12298.8平方米的土地(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房地产他证长丰字第1580000420号、长抵他项(2015)第003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99元,由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负担199元,由被告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国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黄书良、汪新华共同负担39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书良、汪新华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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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国华、陈美曾、汤道琼:本院受理原告陈祖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史国华、陈美曾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1880940元(违约利息从2012年7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23日);2、汤道琼对上述款项清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原告对被告汤道琼名下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3A-9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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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本院受理的赵荣兵诉被告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盛世家具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泽兵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圣文、胡萍:本院受理原告陶明冬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46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世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与王世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824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同亮:本院已立案执行朱道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418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决定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第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司法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登记在你名下的车牌号为皖AVE313号丰田牌皇冠轿车予以价格评估。被执行人经同亮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抽取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大众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合肥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大众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状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大众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242983元及利息损失(以2429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安徽省大众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同保证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安徽省大众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0元,由被告安徽省大众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银芳、陈韩英、王世俊、黄慧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与陈庆德、阮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贷款12900000元;二、被告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借款利息171394.59元;三、被告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逾期利息及复利[计算方式: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29日起以12900000元为本金;利息至2015年6月28日为830.32元,自2015年6月29日起以171394.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以360天计)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但应扣减已支付的2650元];(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就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项债权对被告陈银芳、陈韩英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叉口新站总部经济大厦A楼107办(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79105号)、208办(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79108号)两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陈银芳、陈庆德、阮宏梅、王世俊、黄慧敏对被告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礼勇、叶礼强、裴菊: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宝凤、杨玉洁、安徽省蓉建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梁树君与被执行人杨宝凤、杨玉洁、安徽省蓉建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树君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玉洁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580号维多利亚别墅小区14幢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82271号)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玖佰柒拾柒万陆仟柒佰元(977.67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51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立春、王黎:本院受理原告马辉诉被告赵立春、白城市嘉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孝连:本院受理原告张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55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玉平、李华伦、周宜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54、2680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其中第02654号判决如下:1、被告张玉平、李华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借款本金76646.63元、利息6538.04元、滞纳金3416.01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若被告张玉平、李华伦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张玉平、李华伦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YP326(大众牌汽车、发动机号M55085)的小轿车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第2680号判决如下:被告周宜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信用卡欠款透支本金87267.6元、透支利息18992.84元、滞纳金5939.80元(其中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仕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徐仕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宏伟、陈双叶、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健:本院受理原告徐海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自才、朱春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想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家定:本院受理原告张梅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芦雪平:本院受理原告许春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丁浩、张欢欢:本院受理的马辉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丁浩名下所有而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2A-32号(证号为:合庐130004905号)和F2A-63-14号(证号为:合庐130004919号)房产、以及丁浩名下的位于瑶海区临泉东路丽水天锦苑9幢3层301室(证号为:合瑶字第8120058400号)房产进行评估。前述房产评估结果分别为271.07万元、98.53万元(总计369.6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博文房估字(2016)第11357号、博文房估字(2016)第8900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勇: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炳军: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郭炳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守春:本院受理原告黄淑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淑兰借款10000元,并自2013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冯阳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借款376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76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99元,由被告冯阳阳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冯阳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鲁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借款1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63元,由被告鲁腊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鲁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东方艺珍花丝镶嵌厂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74521,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收款人通威太阳能(安徽)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81714,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3月17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智捷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正军: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叶正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文胜、殷鸣、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童长风、池州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道龙:本院受理原告喻之春诉被告张文胜、殷鸣、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童长风、池州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道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永傲: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永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贤忠、张小兰、刘光曙、王立翠、奚之木、刘青、许文霞、刘文、芮廼云、周俊、王家保、刘华云、刘光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贤忠、张小兰、刘光曙、王立翠、奚之木、刘青、许文霞、刘文、芮 廼云、周俊、王家保、刘华云、刘光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对(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昌芳:本院受理原告张英诉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012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韦和气动元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76250,票面金额贰万贰仟贰佰壹拾贰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月4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合肥力世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1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韦和气动元件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建兵:本院受理上诉人马桂富、上诉人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朱建兵、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王光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祥权、孟海洋、李建亮:本院在执行的杨友班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孟祥权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8幢908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11823/m2,总价人民币1854438元),因你们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告知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通知你们在公告期满后第15日上午9时在长丰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采取抽取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宋振、朱智超、高金宝、余梅山、越卫星、代召凤、马磊、阮臻、顾厚耀、孙玉娇、越有树,汤运兰、徐学良,王传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计八件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936号、4937号、4938号、4939号、4940号、4942号、4943号、49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斌、卫世云、曹庆明、郁抒庭、许贵东、管丽丽,朱惠平,余国来、余婷婷,丁兵、丁学年、陈延香、陈鑫、胡一览、张小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332号、4549号、4552号、4553号、4554号、4556号、4560号、45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先珍、盛习成、陆琍、张家斌、刘刚、汪庆荣、刘大华、何贤菊、孙礼邦、刘萍,陈亚南,刘刚、汪庆荣、刘大华,吴昌军、冯先英、芮昌元、张克兰、高英宝、葛晓妹、周业贵、丁忠梅、王世芹、陈金中、何学卫、张文韫、瞿顶民、范良琼、瞿天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711、4716、4778、4780、4782、4784、48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忠丽:本院受理原告张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的公告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作出(2016)皖0111民催1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淮南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观影视觉艺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淮南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其所欠原告制作费8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0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朱姝诉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珍、齐军:本院受理原告方志华诉被告王珍、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润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施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吴南极诉你单位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33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公 告
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汪坤要求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补缴社保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公 告
安徽虾萌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李娟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育损失一案,并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09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公 告
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许章峰、赵善磊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社保一案,并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01-202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遗失声明
▲因缴款单位保管不慎,安徽省地税局遗失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两份(票号为:709814002、70981400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