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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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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锦文:本院受理原告黄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永克、赵冬梅: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涛与被执行人黄永克、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33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永克名下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114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23144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新房估报字[2016]19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壹佰零玖万肆仟玖佰叁拾陆元(1094936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新房估报字[2016]19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1738-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4)庐执字第01738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安国、万梅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安国、万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安国、万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3846.13元并自2014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红霞:本院受理的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物业费20280.4元、滞纳金1852.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穆俊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盛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穆俊红、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肥盛朗商贸有限公司2000元;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肥盛朗商贸有限公司7075元;三、被告穆俊红、被告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合肥盛朗商贸有限公司租车损失6993元;四、驳回原告合肥盛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银库:原告夏靖诉被告程银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程银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2596.94元并自2015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程银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靖律师费377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夏靖负担400元,由被告程银库负担15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程银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勇:原告夏靖诉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639.71元并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靖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夏靖负担357元,由被告周勇负担23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周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浦军、葛云翠:原告夏靖诉被告浦军、葛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浦军、葛云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336.73元并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29元,被告浦军、葛云翠负担11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浦军、葛云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仙兰:原告夏靖诉被告黄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黄仙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2637.57元并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仙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靖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夏靖负担90元,由被告黄仙兰负担2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仙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龙:原告夏靖诉被告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1562.07元并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靖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夏靖负担495元,由被告杨龙负担121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爱民:原告夏靖诉被告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3717.7元并自2015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靖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夏靖负担53元,由被告王爱民负担27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爱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世龙、吴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世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63580.13元及利息8351.13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19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王世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色池塘2-17-308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130025125号,建筑面积:79.51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立刚、胡楠楠: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与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24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5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公告
陈伟、李培培: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与你们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15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5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公告
陈伟、李培培: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与你们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15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5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仲裁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公告
陈轩鼓、毛照群: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与你们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副本合仲字第016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5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公告
于敏: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与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59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5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公告
王方美:本委受理的陆辉与你方就投资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19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公告
合肥皖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梁娜、柏源敏、陈淑珍、孙亚萍、高震、张建平、马帅、张玲玲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两案,因你单位已经不经营、多次联系未果,因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483、484、485、486、487、488、489、490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侯士诚: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文景劳务有限公司、窦长催、华朝辉: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文景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货款594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所欠货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8月2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4670元,由被告安徽文景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负担1870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文景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胡平、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振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正强、柯黎、梁正胜:本院受理原告吴家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汪平、程满云、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1949990.78元及利息(其中编号为2013年(石集)字0103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按本金395万元计算,自2014年9月2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949990.78元计算,利率均按2013年(石集)字0103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编号为2014年(石集)字0053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800万元计算,利率按2014(石集)字0053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收账款10001711.2元付至指定的保理账户(开行户:中国工商银行安庆石化集贤支行,户名: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309008129200000521),用于偿还被告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保理融资款6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3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对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上述保理融资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不履行部分承担回购责任;三、被告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皖水路工业用地(潜皖土押字第201008300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位于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经济开发区皖水路的房屋(房地产他证潜梅城字第606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位于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皖水路房屋(房地产他证潜梅城字第868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位于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皖水路069号房屋(房地产他证潜梅城字第941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位于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皖水路工业用地(潜他项2014第06052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5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位于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皖水路工业用地(潜他项2014第07140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王汪平、程满云对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汪平、程满云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560元,由被告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汪平、程满云、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在安徽法制报第二版刊登的原告朱学建诉被告朱晓梅、占德如、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现更正为“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
特此更正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建邦装饰工程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刘开矿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和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志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6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淑月、孙志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67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赵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343.2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罚息、逾期付款违约金4793.14元(自2015年3月8日开始以23343.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1月10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162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丽娟、赵建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诉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丽娟、赵建丰、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罚息198484.27元、复息7603.67元(利、罚息及复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王丽娟、赵建丰对被告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29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负担529元,由被告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丽娟、赵建丰、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丽娟、赵建丰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定国、王德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冯定国、王德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仁国、孔德珍、吴水根、刘凤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范仁国、孔德珍、吴水根、刘凤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来兵、周德军、李静、商俊如、周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来兵、周德军、李静、商俊如、周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兰、陈庆明、余超、黄丽丽、谢长东、陈先霞、胡桂琴、陶胜传、李淑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81、2083、1933号及(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能兵、谈学枝、姚能财、周自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姚能兵、谈学枝、姚能财、周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万峰、王建颍、董瑞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吴万峰、王建颍、董瑞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炳军、石立亭、顾金枝: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郭炳军、石立亭、顾金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超、王跃、合肥宏榜商贸有限公司、李社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超、王跃、合肥宏榜商贸有限公司、李社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景凤、金昌云、朱存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严景凤、金昌云、朱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文础、乔雅、乔慧斌、于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夏文础、乔雅、乔慧斌、于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荣祥、叶礼芝、刘铸、侯业英、李孟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荣祥、叶礼芝、刘铸、侯业英、李孟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倩:本院受理原告刘雪松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沈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刘雪松返还保证金60000元、租金4666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以1066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30元,由沈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贡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天源现代农业公司、安徽城市森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有胜竹木业有限公司、安徽潜山县百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龙、孙国平、周海霞、张红英、江有胜、江洪、齐烨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安徽新贡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0月20日利息为694000元,后期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池州天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安徽城市森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有胜竹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潜山县百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龙、孙国平、周海霞、张红英、江有胜、江洪、齐烨南对上述第一项中安徽新贡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150元,由安徽新贡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天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安徽城市森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有胜竹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潜山县百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龙、孙国平、周海霞、张红英、江有胜、江洪、齐烨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瑞:本院受理审理原告俞凤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1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400元及利息损失6869元,合计102269元(利息自2015年5月31日起,以95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吴国仓、沈华芬:本院受理审理原告陈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7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利息损失(违约金)6700000元(其中2011年12月24日至2014年6月23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36%的标准计算,2014年6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俊:本院受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5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6335.71元、滞纳金及利息1098.24元(滞纳金、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月8日,滞纳金及利息为1098.24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3、被告以其提供的车架号为LSVCT6A42EN133813的小型轿车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英特玛柯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6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17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传炳、张红年:原告李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传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传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王传炳负担;保全费2470元,由被告王传炳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传炳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仇善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兰宇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32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曼丽:王拥申请执行张强、王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王曼丽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2幢504室(产权证号:庐023152),评估总价为50.1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王曼丽公告送达皖中信房估字(2016)SF083-A3号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中安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雅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以(2015)灵执字第00319-1号执行裁定书、(2015)灵执字第0030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赵李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栖凤苑小区13幢304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23200201308309)以535394.60元折抵申请执行人杨雅、裁定将被执行人赵李所有的皖LC9003号小汽车以60000元折抵申请执行人杨雅。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灵执字第00319-1号、(2015)灵执字第00303-1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灵璧县人民法院
彭磊: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长民一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彭磊:本院受理原告彭家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长民一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彭磊:本院受理原告彭家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长民一初字第013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胡金年、夏太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元菊与被告胡金年、夏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元菊请求判令:请求法院判令俩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60000元整、利息27800元整(月息2分,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合计人民币87800元整,利随本清,利息按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由俩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金年、夏太军:本院受理原告古月梅与被告胡金年、夏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月梅请求判令:请求法院判令俩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整、利息36000元整(月息2分,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合计人民币86000元整,利随本清,利息按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由俩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长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长英支付物业费47336.5元,滞纳金2684元,合计50020.5元;电费11301.9元,滞纳金71.2元,合计11373.1元,所欠费用及滞纳金共计61393.6元(上述物业费、滞纳金均自2015年1月暂计算至2016年5月,电费、滞纳金均自2014年7月暂计算至2016年3月,此后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李长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瑞辰茶饮服务有限公司、陈远新、李永格、陈继礼、李彩虹、陈继品、卢娅芹、解登宪、鲍东霞、陈敏: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安徽瑞辰茶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13、514号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扣所、吴珊珊: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铜陵鑫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48号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朱厚金、吴惠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5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保、崔国霞:关于刘臣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刘臣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380000元以及利息117800(以借款本金3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7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律师费12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9306元,保全费3294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8144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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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政、周红:关于刘臣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刘臣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360000元以及利息112080(以借款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律师费12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7856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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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明洋:关于刘臣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刘臣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360000元以及利息112080(以借款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律师费12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9048元、保全费3152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7856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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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谯颖、张茂森、张素霞、王新鸣:关于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代偿款本金15277920元、利息14734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10日,之后以1527792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61234元、执行费84313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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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马煌、梁平: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5776000元、逾期利息358689.6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3日,之后以5776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7.2%的1.5倍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5510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58378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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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超、程恩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磊与被告阮怀东、程家芝、阮超、程恩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四被告搬出位于合肥市杏花村镇桃花园社居委大三景西区移民安置区2幢12号房屋清空并交出大门钥匙,停止对原告的该房屋所有权及居住权的侵害与妨碍;2、四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3000元(自法院裁定之日2016年4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直至搬出房屋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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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双梅、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抗与被告邓双梅、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邓双梅偿还刘抗借款本金2867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截止2016年4月18日为235094元);2、邓双梅承担刘抗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0元;3、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邓双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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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王锦玉、孙福珍、熊水明、余德成、宋为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27、933、93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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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醒、徐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玮与李醒、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玮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李醒、徐静共同偿还李玮借款本金45500元及其利息损失(自起诉时计算至实际偿还时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计算利息)。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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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醒: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玮与李醒追偿权纠纷一案,李玮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李醒偿还李玮代为偿还的本金5万元、利息3万元,及两项合计的贷款利息损失(自起诉时计算至实际偿还时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计算利息)。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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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醒、徐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洋与李醒、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李醒、徐静偿还杨洋2016年2月6日的借款人民币7万元、利息12600元以及利息损失(期满后的按月息2%计算,款清息止),偿还杨洋2016年2月16日的借款人民币5万元、利息10500元(期满后的按月息2%计算,款清息止),偿还2016年3月10日的借款12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时至偿清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