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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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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治友、祁爱琴:本院受理原告孙桂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治友、祁爱琴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孙桂秀借款本金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夏治友、祁爱琴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金宁、徐迎春:本院受理原告章学正诉被告陈金宁、徐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宁、徐迎春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章学正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9日;违约金自2015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起,利息、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章学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被告陈金宁、徐迎春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夏根明、许春忠:本院受理原告吴祚寨诉被告黄哲强、李群、夏根明、许春忠、杨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哲强、李群进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吴祚寨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8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夏根明、许春忠、杨善明对被告黄哲强、李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祚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60元,由被告黄哲强、李群、夏根明、许春忠、杨善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储炳炎、储孙灿:本院受理原告沈潘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储炳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储孙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2016)皖0811财保1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自才、朱春霞:本院受理原告徐运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阜阳市宏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2016年2月5日从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900051 20673712,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国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淮北优健力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经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周斌、张安静:本院受理了原告戚明云诉周斌、张安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伟洲:本院受理原告陈勋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炎、陈向春: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芳、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黄开林、张春华、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陶艳霞、孙东友、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庞丽娟、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广军、张明洁、合肥莱克贸易有限公司、李军、陶玲霞、合肥富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周承功、王林玲、合肥酉辰商贸有限公司、彭郑、何跃、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周涛、邰永昌、李莉、许雨红、彭长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3155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芳、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黄开林、张春华、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陶艳霞、孙东友、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庞丽娟、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广军、张明洁、合肥莱克贸易有限公司、李军、陶玲霞、合肥富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周承功、王林玲、合肥酉辰商贸有限公司、彭郑、何跃、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周涛、邰永昌、李莉、许雨红、彭长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315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其云:本院受理原告许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许华与张其云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为1000元,由张其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信用卡透支款248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0元,由朱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恒仁钢结构有限公司:本委于2016年7月4日上午10点40分缺席裁决贾荣其诉你单位工伤赔偿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6〕26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17日解除。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10日内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共计11311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5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40元、停工留薪工资15000元、住院护理费17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280元)。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公告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本局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卫国才(身份证340122197012304671)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瑶海工认〔2016〕009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卫国才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你单位地址不详、电话拨打不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8日
公告
邰江荣、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会(2016)铜仲决字第142号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会联系电话0562-2872333
铜陵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公告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7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2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公告
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局受理张家富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长丰工认〔2016〕0208号《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张家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本局做出的长丰工认〔2016〕02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丰县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8日
公告
安徽酷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对余廷廷、刘畅和马晓芳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依法做出受理,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等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三楼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电话:66671047。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公告
安徽德鹏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杜莎莎、王晨晨、张宗佩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57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6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61)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更正
《安徽法制报》2016年4月29日“法院公告”一栏“阮东梅”应为“阮冬梅”,特此更正。
2016年8月8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新杭镇荣昌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爱民;联系电话:15858225532。
广德县新杭镇荣昌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