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李艳艳: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973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佳、米伟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王佳、米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平、陈翠华: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平、陈翠华追偿权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13号、006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太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珍与被告费太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王国珍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将其房屋(蒙城路196-198号)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4881.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束维超:原告刘舒群与被告束维超、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舒群95510元;二、被告束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刘舒群19916.98元;三、驳回原告刘舒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640元,由原告刘舒群负担140元,被告束维超负担1250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2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小旺、王红燕:本院受理的原告贾贤文与被告江小旺、王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贤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杨洪珍、张贯银、铜山县珍利选矿厂:本院受理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90、02691、0269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一、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支付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二、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三、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038、5040、50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克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2元(从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以上合计暂为400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碧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德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碧荣借款本金115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840元,由被告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单家俊、鲁清:本院受理原告蔡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1490元及利息95974.95元,合计317464.95元(借款利息以22149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5月29日暂算至2016年6月18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向阳、童东: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董向阳、童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坤园林有限公司、俞晓东、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同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志金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建华、鲁传萍:本院受理原告程春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8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平柏、张汝敏:申请执行人于金华与被执行人张平柏、张汝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2016年6月2日依法委托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平柏、张汝敏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计生服务站宿舍的房屋(灵房字第D16-2361号)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灵国用2011字第010212号)。2016年6月24日买受人沈阳(身份证号:320382198311240215)以80万元的最高价格成交,本院以(2015)灵执字第0010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张平柏、张汝敏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计生服务站宿舍的房屋(灵房字第D16-2361号)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灵国用2011字第010212号)归买受人沈阳。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5)灵执字第00106-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灵璧县人民法院
程晶晶、梅爱军:本院受理原告徐生文诉被告程晶晶、梅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东东:本院受理原告夏炳松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及叶方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少辉、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占龙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彪:本院受理原告杨建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诚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国安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诚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合肥国安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5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天津市雁鸿电线电缆经销处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77213,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月19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宏昌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三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雁鸿电线电缆经销处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福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经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唐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平、张学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平、张学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七里塘支行剩余贷款本金287048.6元,利息3205.39元(以上本息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后续利息以28704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125%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平、张学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七里塘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9500元;三、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七里塘支行对被告王平、张学坤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路南侧阳光棕榈园5幢1304室抵押房产(产权证号:合瑶120044813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220033059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七里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平、张学坤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平、张学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林毫全:本院受理了原告陈林诉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林毫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浩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牟坤林、钱爱中、安徽徽商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16号】宣判后,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收取420万元财务顾问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抵扣相应借款本息,从而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磊:本院受理原告王旭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德伟: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申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安徽申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干粉砂浆生产线一套、发泡机一台、切割机一台、储物罐四只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宋加杰、韩贤萍:本院受理原告邓国强、杨广芝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继续履行合同(涉案编号为CBS012526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平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学云与被告段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段平生偿还原告陈学云借款1210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1月3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50000元,后计算至本案执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文珍、郑家金: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家骏诉被告胡文珍、郑家金、汤道金、崔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文珍、郑家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家骏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39200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汤道金、崔际芳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朱家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6080元,由朱家骏负担87元,胡文珍、郑家金、汤道金、崔际芳负担259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胡文珍、郑家金、汤道金、崔际芳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胡文珍、郑家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燕飞、许华荣、合肥中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丁姗姗、彭丹宇、张玉梅、宣礼茂、陈文宇、刘小五、陈军、胡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胡燕飞、许华荣、合肥中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丁姗姗、彭丹宇、张玉梅、宣礼茂、陈文宇、刘小五、陈军、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康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阚许建、陶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同月、赵益秀、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之谦、韦小静、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张伟、卢丽、董勇、董晓敏、徐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之谦、韦小静、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张伟、卢丽、董勇、董晓敏、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扬州固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新龙图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固业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8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钢材缺失损失人民币2229435.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9.453吨钢材。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合肥市庐阳区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方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吟春园高10#109、110、111室房产(权证字号:合产110198565)进行评估,已作出安华房估报[2016]字第098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08.15万元(单价:8385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2179-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179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天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江、郑圣英: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金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天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江、郑圣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所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徽商城金属制品交易市场19幢109号(肥东10056188)、110号(肥东10056186)、127号(肥东10056189)、128号(肥东10056187)及合肥天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杏花村镇陈塘村(2005)672号,地号N17139号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9.64万元、38.97万元、38.97万元、39.64万元,共计157.22万元;土地价格为43.93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22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皖天源[2016]土(估)字第W0256号土地估价报告书及(2015)包执字第03208号之3及(2015)包执字第03208号之4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祖河:本院受理原告赵培旺诉被告陈祖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忠兰、黄德松:本院受理原告马宜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1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900053)28130013,票面金额叁拾陆万伍仟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2月2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结算中心,收款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1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75261,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合肥市善森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1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春、韩永琴、王茂新:原告王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春、韩永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王勇借款110000元及其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6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被告朱正松、王四群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刘春、韩永琴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00元,由被告刘春、韩永琴、朱正松、王四群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9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宇、侯丽丽: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宇、侯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78703.06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执付款数额为基数按年率24%的标准暂分段计算至2016年1月12日,金额为19312.59元。后期违约金以278703.0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3日起按年率24%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被告王宇、侯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930元,由被告王宇、侯丽丽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腾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述国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亚林:本院受理原告许敏诉你、夏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6000元及利息损失9840元(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75%计算,自2015年3月31日起算,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此后的利息仍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2、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罗耕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廖圣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季汝元、彭东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季汝元、彭东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定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陈定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已立案执行管理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委托了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颐园世家15-1401室房屋予以公开拍卖。2016年6月24日买受人吴新菊通过安徽省人民法院涉诉资产交易中心网竞价大厅以人民币1586000元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现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长执字第0108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张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颐园世家15-14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628704)的所有权自上述裁定送达买受人吴新菊(身份证号:34242619690518002X)时起转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张世成:本院受理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3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彭发元:本院受理原告胡东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工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辉:本院受理原告南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91号邹红伟、屠梦迪、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邹红伟、屠梦迪、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94号刘亮,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亮,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95号马志官、武克红、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马志官,武克红,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98号刘兵、张正英、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兵、张正英、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99号金传胜、许芹、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金传胜,许芹,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100号胡登科、桑兰庆、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胡登科、桑兰庆、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0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213号刘笑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笑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214号张瀚中、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瀚中、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247号仇多军、张书平、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仇多军、张书平、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248号樊宗成、叶礼云、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樊宗成,叶礼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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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49号班荣稳、司守梅、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班荣稳,司守梅,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250号孙国永、程晋娥、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孙国永、程晋娥、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251号仇鹏、陈太芝、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仇鹏,陈太芝,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255号李月忠、毛春香、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李月忠,毛春香,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256号张兆利、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兆利,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257号樊忠兰、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樊忠兰,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258号林如凯、屈长娥、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林如凯,屈长娥,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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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41号廖健、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廖健,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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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43号陈自好、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自好,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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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44号陈自好、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自好,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446号马家传、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马家传,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448号陈为平,李红、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为平,李红,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8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3民初449号孙林、靳二培、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孙林,靳二培,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968号合肥市荣盛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晓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