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军: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荣诉你及季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史军、季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玉荣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8日起,以应当归还的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兴志、葛子桂、葛子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姚兴志、葛子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92481.44元及该垫付款的利息损失(时间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为25477.53元;自2015年8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以垫付款92481.44元为基数,按月千分之九标准计算)。被告葛子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君、尤丽: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判令闫君支付原告首付款353444元、利息8342.60元及违约金428206.99元(截至2016年5月30日,后期按照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之日止),合计781650.99元,判令尤丽、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连庆:本院受理原告李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庞连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瑜借款167000元,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庞连庆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庞连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谢广甫:本院受理原告张宏奇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97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谢广甫:本院受理原告赵长寿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97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鲍现辉、薛芸:本院受理原告王何桂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春、唐玉蕾、吴化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李春、唐玉蕾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821072.84元、支付违约金257279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1078351.84元;二、判令吴化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甫德、章湘莲: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林:本院受理原告程华清诉王林、马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泽龙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洪礼协、洪翠云: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6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孙剑平、汪满清: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4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凤龙、唐燕江、安庆市啸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汪敏、陈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4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林慧、李军、李青桐、周柏友、钱叶秀: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6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蜜峰文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友秀、何传胜: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6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天乾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星源机电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何雪峰、沈美霞: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4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晋翔商贸有限公司、许增波: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4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万长安:本院受理的李学珍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万长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学珍26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万长安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万长安负担。驳回原告李学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世得、单世平、施伟、徐佳佳、万思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晶晶、赵伟、董宏斌、陈维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宗胜、陆培培、周宗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艳丽:原告方勤与被告沈跃忠、姚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跃忠、姚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勤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徐庆祝、牛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2000万元及综合管理费(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1.87%的标准计至当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庆祝、被告牛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庆祝、被告牛艳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绿都商城C区(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95597号[其中负一层全部,建筑面积869.66平方米,一层共18间商铺,建筑面积合计244.73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95598号[其中四层共12间商铺,建筑面积合计165.96平方米,五层共29间商铺,建筑面积合计336.28平方米])房屋(详见抵押清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万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22.4%的标准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万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心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心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2.4%的标准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心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徐庆祝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双七路迅捷大厦112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88737号)、117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88730号)、110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88738号),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96号404-407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5239号)、428室、429室、430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5229号)、203室、206室、207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5247号)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廖和荣、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和荣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2.4%的标准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廖和荣追偿;三、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徐庆祝持有的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97%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22.4%的标准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22.4%的标准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追偿。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庆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700万元及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22.4%的标准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徐庆祝追偿;三、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徐庆祝持有的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97%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2.4%的标准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徐庆祝持有的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97%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庆祝、牛艳、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庆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22.4%的标准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牛艳、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牛艳、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徐庆祝追偿。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银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许银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365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5365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许银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50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发智: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郭发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291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12916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郭发智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14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昕: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267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12678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张昕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17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宏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汪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565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35658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汪宏霞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37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兵、孙登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兵、孙登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020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50205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杨兵、孙登芳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50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青松、孙小键: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郑青松、张小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578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35787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郑青松、张小键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37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雍成、费贤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雍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3560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635602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雍成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592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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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万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166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21667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万玉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20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振平、张爱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程振平、张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892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28929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振平、张爱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33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以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以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180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11808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以刚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24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正: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程正、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程正、陈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074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5074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程正、陈玉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47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程正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成菊、吴前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前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654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2654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吴前锋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26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瑞霜、胡鹰:本院受理的原告查森诉被告费瑞霜、宁潇、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后勤部、第三人张中兴、胡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房租费及押金共748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支付合肥洪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用使用费而遭受的损失共计909667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赔偿合肥洪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损毁而损失的970842.68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装修房屋的损失982353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3493号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5730元;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费瑞霜、胡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费瑞霜、胡鹰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恩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永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还清借款8万元及利息672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永柱、卜强义: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借款利息(自2014.11.10计算至款清息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文生:上诉人杨林因不服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403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内容: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10万元,合计20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可自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文生:上诉人谢琤因不服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403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内容: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可自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省协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天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童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童立杰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安徽金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安徽金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志达通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及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肥海志达通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4243.6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文杰、马苗苗、倪士贵:本院受理原告张大宝诉你们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必芹:本院受理原告王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绍国:本院受理案外人王婷对申请执行人邓洪斌与被执行人孙绍国民间借贷纠纷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晖、陈海霞、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33号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被告叶晖、陈海霞提供的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孙贤友、熊登翠:本院立案执行王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48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宗扬、周翠:本院受理原告管金柱与被告李宗扬、周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李宗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管金柱借款本金229500元及利息33354元(2016年3月2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管金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晓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熊明惠与被告宋晓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熊明惠与被告宋晓明离婚;二、婚生子熊俊淮由原告熊明惠抚养,被告宋晓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熊俊淮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熊明惠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高斌、张媛媛:本院受理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250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15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20000元(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计算,从2014年7月1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直至本清息止),合计152万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的一审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二审以实际发生为准;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孟磊、于真真:本院受理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252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15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20000元(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计算,从2014年7月14日计算至起诉之日,直至本清息止),合计152万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的一审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二审以实际发生为准;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临子商贸有限公司、杨军明、刘晓丽、钱洪兴、陈绪发:本院受理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254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25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20000元(以25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计算,从2014年10月27日计算至起诉之日,直至本清息止),合计252万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的一审律师代理费80000元,二审以实际发生为准;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忆凡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兵、孙永芳、张志能、董慧玲:本院受理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253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25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20000元(以25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计算,从2014年8月2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直至本清息止),合计252万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的一审律师代理费80000元,二审以实际发生为准;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林永立、林秀花:本院受理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251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15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20000元(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计算,从2014年7月17日计算至起诉之日,直至本清息止),合计152万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的一审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二审以实际发生为准;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许君、范春草、马小林、李浩江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4份、证据材料4份(20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10日
公 告
泸州大龙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娟、李丽、王世凤、王德军、刘盛世、倪龙军、江红、华美芸、童家宝、谷素坤、李红宝、吴国良、邱昌来、唐浩、刘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十五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9日15时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公告
合关缉公字〔2016〕1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收缴清单》(合关缉收单字〔2016〕1号)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干海马57.1公斤予以收缴。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经办人:张虹、姚宗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2016年8月4日
减资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广德县广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900万元减至600万元。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联系人:胡建国;联系电话:13705632915。
广德县广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6年8月10日
注销公告
广德万隆化学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戴网照、史丽娟,组长戴网照。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戴网照;联系电话:13801640995。
广德万隆化学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0日
注销公告
广德丰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林乐;联系电话:18792247111。
广德丰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0日
遗失声明
▲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范孝银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1201210268456),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