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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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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蒋玉祥、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4250000元,利息2750047.93元,以上合计187000047.93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此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2、原告对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房地权合产字第110173015号、第110173012号、第110173014号、第110173016号、第110173017号、第110173018号、第110173019号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万元;4、蒋玉祥对第一、三项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第一、三项承担连带责任;6、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院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中萍:本院受理原告宣宏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蔡善华:本院受理原告李世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蔡善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晓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忠凤:本院受理原告武道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国文:本院受理原告王圣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金平、王萍:本院受理原告吴卫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金平、王萍:本院受理原告王世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国琴:本院受理原告刘思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说体阿呷:本院受理原告梁立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3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方成:本院受理原告杨昕诉被告李方成、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方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杨昕借款本金人民币25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海文:本院受理原告曹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萍:本院受理原告赵华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焦松、吴杰华诉被告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道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振友诉被告汤道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吴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时玉堂、肥东玉国农业专业合作社:你们与孟英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兆军:本院受理肥东金保钢扣租赁站(经营者:殷金保)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李兆军所有的位于蜀山区怀宁路1833号西山银杏花园1号地下车库-1层1185(一)(产权证合蜀字第8140008618号)并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机构选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送达期限届满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自重新评估申请期限届满后5日内到本院立案二庭选择拍卖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申请重新评估和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本院将依法选择拍卖机构对该地下车库进行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晶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峰翔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世林、郭从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振华、陈晓玲:本院受理原告彭铁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袁世杰: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蔡圣照、蔡继文:本院受理原告刘云、刘国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蔡圣照、蔡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刘云、刘国成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3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蔡圣照、蔡继文共同给付原告刘云、刘国成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泽勇、王云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胡泽勇、王云霞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泽勇、王云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19998.15元、利息9723.06元、罚息375.16元、复息223.85元(利、罚息及复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王云霞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观海路123号康利园小区34幢402室房屋(权证字号为:合产字第110070615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8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85元,由被告胡泽勇、王云霞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贺建华、刘若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罗青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委托安徽沃尔德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贺建华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食品小区4幢302室房屋,拍卖中买受人黄守凤以最高价竞得。现本院依法裁定该房屋自拍卖成交时起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黄守凤。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婉蓉:本院受理李何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鹿雁、殷林林、肥西县胜定园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朝平与被告鹿雁、殷林林、肥西县胜定园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韩照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鹿雁、殷林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朝平借款本金1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与违约金(分段计算为: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2012年9月30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2013年1月9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款清之日止,以上三段计算款项相加);二、被告肥西县胜定园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韩照富对本判决书主文内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鹿雁、殷林林、肥西县胜定园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韩照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原告李朝平承担2000元,被告鹿雁、殷林林、肥西县胜定园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韩照富共同负担50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鹿雁、殷林林、肥西县胜定园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朝平与被告鹿雁、殷林林、肥西县胜定园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韩照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军:本院受理原告沈亮诉你与李宏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翁柯、韩成林、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忠珍、李胜乐,胡正功、汪国云、胡乾坤、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许国斌、程有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翁柯、韩成林、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忠珍、李胜乐,胡正功、汪国云、胡乾坤、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许国斌、程有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四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管锦松: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嘉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嘉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10年8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茗阳水岸小区D12幢502室商品房返还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09.6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等3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6年6月3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2,756.83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10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洪骏
联系电话:0551-62834323
电子邮件:hongju@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1506室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6年8月12日
王道亮、徐林:上诉人连云港尚东贸易有限公司、吴贶生、左飚、王薇就本院(2015)合民四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2015)合民四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文静:本院受理原告马明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祥波:本院受理原告朱祥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340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9890元整(以8034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7日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16年7月1日,以后应当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进步、安徽众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徐威威: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徐进步、安徽众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徐威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上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威威名下位于临泉路与站西路交口惠园4幢101室房产(产权证号:瑶059216)予以评估,其评估价为1136300元。
现向你们送达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开诚房评(2016)第P-007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2014)合执字第00735-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永贞: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晶晶、梅爱军:本院受理原告徐生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道川: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0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谢道川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09268.17元及逾期利息439307.08元(暂计至2015年2月15日,之后以509268.1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鲍世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儒员: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0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马儒员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20799.83元及逾期利息653567.42元(暂计至2013年11月6日,之后以920799.8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马翠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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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启学: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01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卢启学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40733.86元及逾期利息37048.62元(暂计至2012年7月24日),共计277782.48元;二、被告卢启学自2012年7月25日起,以240733.8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杨小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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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荣: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宗荣给付原告周立货款余额人民币25269元;二、被告自2016年1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现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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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西峰、于周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02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西峰和于周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820925.24元及该垫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3月30日至2015年9月20日为216133.79元;自2015年9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垫付款820925.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九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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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自长、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引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被告陈圣赟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59600元;2、由你们与合肥市瑶海区承建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资金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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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自长、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秀海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被告陈圣赟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26966元;2、由你们与合肥市瑶海区承建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资金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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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岩、高戈、萧县高岩石材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高岩向原告支付拖欠分期款本金494415.12元及违约金16722.72元(自每笔款项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高戈、被告萧县高岩石材加工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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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坤宏建筑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要求你们支付原告合肥市坤宏建筑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土方工程款849240元并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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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朱艳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你们立即偿付原告为其代偿欠款1163132.22元(其中本金为844769.02元,利息为318363.2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2、判令你们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7500元(即借款总额5%);3、判令被告李长征对你们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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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绍卿、王红翠:本院受理原告樊德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你们支付材料款,运输款合计人民币30190元及按年利率2%计算3年半的银行贷款利息2600元,共计32790元;2、判令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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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君平、朱业元、杨军、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代厚文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你们连带偿还原告80万元及利息4.8万元(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计算,自2013年9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12月7日,之后利息至款清时止);2、判令你们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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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告
广德铭钛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张友明;联系电话:15856317777。
广德铭钛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2日
更正公告
我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在法制报刊登的司法拍卖公告,现加上第四条:保证金:5万元,其余不变。
特此公告
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12日
遗失公告
因本公司营业执照正本不慎遗失,名称:安庆市盛林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04285511(1-1)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285号
特此公告
安庆市盛林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2日
遗失声明
▲安徽华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