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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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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万象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燕华、黄力、张晓峰、李娉、苏平、徐华、张青华:本院受理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535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06910元(利息并自2015年1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86000元;三、被告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万象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燕华、黄力、张晓峰、李娉、苏平、徐华、张青华对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毅、王春红: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672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毅、王春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息、罚息、复利1011890.66元(利、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孙毅、王春红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可以被告孙毅、王春红抵押的坐落于合肥市经济区金寨南路325号温州商城办1-601(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22936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款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方国平、王秀、王灿、王波、王帅、王夏丽、汤玮、段宗萍、杨德笑、李静、张芬芬、梁飘、傅宁、刘萍、史文雨、吕烁、周君梅、孙莹、张兴丽、朱正林、李亚茹、李兵、王结枝、章蕾、莫石英、莫雅倩、袁杰、谭飞飞、赵静静、包捷、陈城、陈婷婷、王玲、郭婷婷、张大云、汪文君、李婷、张克丽、王玥鑫、阮盼鸿、宋钰、陈月晴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292-331、369、390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合劳仲裁【2016】292、293、295-302、304-311、313-316、318-324、326、330、331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两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两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二项、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两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两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劳仲裁【2016】294、325、327、328、303、312、369、390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两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两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劳仲裁【2016】317号裁决书第一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劳仲裁【2016】329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三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三项裁决。本裁决书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15日
公  告
安徽皖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朱磊、王议成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80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6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61)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15日
公  告
合肥德谦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崔志红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一案,并于2016年7月15日上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33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15日
认婴公告
某弃婴,女,姓名不详。出生日期2013年11月20日,圆脸,单眼皮,头发浓密,捡拾时小孩无携带任何东西,2014年8月20日在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大步汽车附近被捡拾。
上述弃婴(儿)自公告之日期满60天,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单位来认领,以上弃婴(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60日内无人认领者,将被依法安置。
联系单位:包河区民政局
联系人:徐立玲
联系电话:0551-63357147
2016年8月15日
吴倩:本院受理原告汪锋、徐明翠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原告汪锋、徐明翠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913370.33元债务,并支付利息621270元(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罚息均从2012年2月6日起以90万元为基数,分别按约定年利率的6.372%、7.965%和10.62%计算至2016年6月5日,此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日),合计:1534640.33元;二、判令两被告因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伍万元整(原告现已预付壹万元律师代理费);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0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西峰、于周英、丁光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杨西峰、于周英、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德广、张亚、丁光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姚德广、张亚、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新社、付玉兰、丁光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梁新社、付玉兰、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兵、丁光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何兵、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永、丁光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永、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辉、丁光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高辉、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毛学忠、强玉荣、丁光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毛学忠、强玉荣、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海营:本院受理原告黄克俊与被告李海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皖0103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海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黄克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李海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海涛、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余海涛、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849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宾、丛言言、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梁宾、丛言言、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848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玉珍、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谢玉珍、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845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孝仓、赵乃惠、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徐孝仓、赵乃惠、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75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全齐、丁玉芹、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曹全齐、丁玉芹、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842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增桥、夏金枝:本院受理的原告顾燕敏诉被告吴增桥、夏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顾燕敏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吴增桥、夏金枝立即偿还顾燕敏人民币本金伍拾万元整,利息陆万柒仟伍佰元整;合计567500元;(2)诉讼费由吴增桥、夏金枝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