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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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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旗: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47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9613元(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年暂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后发生的利息直至款清时止),上述款项合计8961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明道:本院受理原告朱恩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5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葛明道偿还原告朱恩荣伍万元并且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葛明道支付。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高宏、卫凤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2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50000元,利息(含罚息)1076278.21元,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此后的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实现债权费用200000元,合计18026278.21元。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02号新华文景苑10幢商业109、商业204(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04193号、合庐字第8130004192号),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当涂路西星港湾家园会所(产权证号:合瑶120049496、合瑶120049497、合瑶120049498、合瑶120049499、合瑶120049500、合瑶120049495、合瑶120049501、合瑶120049502)的房产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浩、王欢:本院受理原告宋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724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9613元(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2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15%/年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德军、汪盛梅、合肥市盛丰羽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英宝、葛晓妹、范舰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小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人民币66788元并自诉讼之日起至本息两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蔡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人民币152928元并自诉讼之日起至本息两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方: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人民币119900元并自诉讼之日起至本息两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方: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人民币173947元并自诉讼之日起至本息两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宏波: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人民币78830元并自诉讼之日起至本息两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银鹏: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人民币61333元并自诉讼之日起至本息两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祖超: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人民币118328元并自诉讼之日起至本息两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家明:本院受理原告金玉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玉枝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金家明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按月利息2%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5月18日止,计息4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田胜明:本院受理原告林开喜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货款59200元,并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姚晖、陈敏: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晖、陈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荣荣服装有限公司、汪钟方、张亚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七彩线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593号起诉状副本、庆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志三、朱义貌:本院受理原告周小六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01号起诉状副本、庆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2016)皖0811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孙义凤,王本炳、赵继菊、李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计四件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729号、4732号、4734号、478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国桂、何朝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20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4558.42元,利息15857.14元(暂计至2016年3月2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顺延至款清时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4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两被告以其抵押的房地产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诉讼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开化:本院受理原告陈荣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其银、合肥瑶海区报喜鹿服饰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鹿服装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瑶海区报喜鹿服饰商行、何其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宝鹿服装有限公司货款166886元,并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宝鹿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00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报喜鹿服饰商行、何其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桑朝良:本院受理李甫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4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莉:本院受理原告冯翠英诉被告王卫、徐莉与第三人孙文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宏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运恒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壮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利安环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曹春景、荣敏敏、陆安丽、范郡: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平诉被告合肥宏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运恒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壮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利安环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史军红、曹春景、陈宗胜、荣敏敏、朱扬兵、陆安丽、陈宝柱、范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曙、徐玲:本院受理原告田源诉被告张曙、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7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青花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刚诉被告安徽青花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刚:本院受理原告葛红珍诉被告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催收通知书
凤元顺:你租用的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中山南路7号金康商城A区23号房产,已于2008年10月31日,由该房产所有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委托安徽恒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拍卖转让给第三人。
请你于10日内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处联系,结清所欠房屋租金,逾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62834421  联系人:刘秀英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6年8月17日
催收通知书
徐小凤:你租用的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中山南路7号金康商城A区21号房产,已于2008年10月31日,由该房产所有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委托安徽恒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拍卖转让给第三人。
请你于10日内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处联系,结清所欠房屋租金,逾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62834421  联系人:刘秀英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6年8月17日
丁文龙: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548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小徽: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李效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570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效起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6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瑞诚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鞍山丰原药品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瑞诚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丰原药品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8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681.6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为86元,由被告合肥瑞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希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90022.38元(暂计至2016年1月22日,直至本清息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2万元;三、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龙门岭路以东双景佳苑14#1803、1804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110187702号、11018770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的价款在被告的负债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5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李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租金按355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5月13日拖欠租金为24850元,滞纳金为1243元,上述款项合计26093元;三、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本金750万元;二、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464657.5元(以代偿本金7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月4日,直至款清之日止);三、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40000元;四、判决对抵押物合产字第027970号、合蜀字第140032738号房产在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中优先清偿原告上述全部债权及诉讼费用;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生秀、胡敏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赵生秀、胡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12701.19元,利息17819.42元,罚息875.41元(本金罚息370.53元,利息罚息504.88元),合计531396.0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6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付至判决书生效后的实际付款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3580元;三、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和昌·都汇华府2幢3201室(房权证:合包字第81500175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春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孙春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租金按900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拖欠租金为162000元,滞纳金为8100元,上述款项合计170100元;二、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桂先海、谢本利、谢登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808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桂先海、谢本利向原告支付垫付款434034.02元及利息124271.24元(利息计算标准按每日万分之八计算至2016年5月2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558305.26元;被告谢登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先海、谢本利、谢登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803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桂先海、谢本利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46344.96元及利息1769.96元,违约金71137.08元(自第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6年5月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219252元;被告谢登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宗木、邓春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77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陶宗木、邓春英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贷垫按揭款172204.01元,支付违约金155475.41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327679.42元;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帮青:本院受理李家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帮青、武津:本院受理李家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双胜、张小进、合肥手拉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波、袁伟伟:关于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8月3日安徽法制报刊登出的(2016)皖0103民初1008号判决公告现更正为以下内容: 徐恒、马冬平、朱涛: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1008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恒、马冬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113859.82元、罚息 248333.1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涛、马宁平、徐文慧对被告徐恒、马冬平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昆:本院受理原告陈若彪诉被告张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若彪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46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17日,以后利息按月2%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2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判令双方解除广告发布合同 、判令被告返还广告费首付款及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吉敏、吕多德、李文山、岳俊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分别送达(2016)皖0103民初4897(赵吉敏、吕多德)号、1904(李文山、岳俊英)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钧、赵咏: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钧、赵咏典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钱钧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东路99号侨康苑小区6幢602室和合肥市明光路339号古井丰水源12幢606室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玉芹、石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玉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2783.1元、延迟付款违约金36578.53元(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暂自2015年8月12日算至2015年11月26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如被告江玉芹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玉芹、石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99号晟地云滨花园7幢704室(权证字号:合庐字第130051075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9元,由被告江玉芹、石磊共同负担9294元,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6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玉芹、石磊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霞: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色池塘纯水岸18幢-1层C-03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92061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宝孚(2016)估(房)字第213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叁佰肆拾玖万捌仟玖佰元整【349.89万元(单价12383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宝孚(2016)估(房)字第213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717-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1717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新华、余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新华、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夏靖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鲁圣茂偿还本金8253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等35983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改判被告支付律师费用6913元;3、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小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安林板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4312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4500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康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阚许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483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房屋租赁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78136元(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租房期间水电费11080元(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3、被告支付违约金80970元;4、被告支付原告厂房、道路毁损等财产损失219010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安林板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4313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8000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纪毅: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415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7920元;2、被告支付利息20280元(其中以1222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4年9月18日暂计算至2016年6月6日暂计628天;以1556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标准计算,自2015年6月19日暂计至2016年6月6日,暂计354元,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扬海: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231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201245.44元、逾期利息98134.54元(暂计至2013年12月10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为止),合计299379.98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嵊州市三吉电子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31047486,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3月23日,出票行杭州银行合肥庐阳支行,出票人合肥纵横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海俊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77918,票面金额肆万叁仟玖佰捌拾玖元肆角捌分,出票日期2016年1月26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武汉瀚润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1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宏忠: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定诉被告丁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由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先华诉被告合肥祎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由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盛一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03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云:本院受理原告木晓娜、黄欣宇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浦博文:本院受理原告姚倩秋诉你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海洋:本院在执行安徽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汪海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汪海洋皖AL350Y梅赛德斯-奔驰34988CC越野车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为65.5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新评(2016)45号资产估计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林、苏云、张红鸣、解方军、陈宗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被告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林、苏云、张红鸣、解方军、陈宗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01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张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伟、蒋素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路支行诉被告刘伟、蒋素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鑫罡、司圣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广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王广生立即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000元(暂计至2016年3月30日,逾期利息按逾期金额的月千分之八计算);二、被告王广生向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7440元(月千分之八的逾期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贤炳:本院受理原告许俊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许俊萍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刘道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刘道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修达:本院受理原告王泽勤诉被告王修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修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泽勤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