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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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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雨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文奎:本院受理原告刘光法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文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光法支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光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3元,由被告韩文奎承担1400元,原告刘光法承担6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甘乐平、胡玉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甘乐平、胡玉英立即支付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计520617.71元;二、甘乐平、胡玉英向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三、甘乐平、胡玉英向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丰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丰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22万元(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0.5%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以后利息另计),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培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培基、杨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程培基立即支付原告代垫银行本金88742.09元,违约金82240元(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后期顺延至付清之日),合计170982.09元。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正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正保、陈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侯正保立即支付原告代垫银行本金74951.53元,违约金52999元(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后期顺延至付清之日),合计127950.53元。请求判令被告陈佳对被告侯正保的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1503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上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新元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人民币54093元(租金标准为54093/年,自2015年4月1日始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利息4706.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至款清之日止);2、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开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4298.75元(租金标准为35439/年,自2015年1月1日始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利息3083.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至款清之日止);2、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20756元(租金标准为80504/年,自2015年1月1日始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利息7003.8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至款清之日止);2、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家群: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海龙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并支付利息215000元,合计765000元(其中利息为按约定的利息率计算:自2014年8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17日30万元本金的利息120000元、自2014年9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10万元本金的利息38000元及自2014年9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15万元本金的利息57000元,合计为215000元,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金成、姚彬彬: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保健牛奶场、安徽省三优饲料有限公司、王钟: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少辉、汤家虎、合肥泰之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汤家虎返还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400000元,支付该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14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0.9%,自2013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合肥泰之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丁少辉对被告汤家虎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040元,由被告汤家虎、合肥泰之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丁少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少辉: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少辉返还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支付该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0.9%,自2013年8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060元,由被告丁少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丁少辉、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曹恒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恒凯返还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702400元,支付该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27024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丁少辉、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曹恒凯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80元,由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636元,被告曹恒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丁少辉、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22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00元,由被告曹恒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丁少辉、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900000元,支付该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49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13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支付该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13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500元,由被告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宜文、徐林、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邦银诉被告赵宜文、徐林、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宜文、徐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赵宜文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被告赵宜文、徐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宜文、徐林追偿;三、驳回原告曹邦银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勇、徐霞:本院受理戴家龙、杨唯珍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兵兵、余周维、谢先锋: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有成、甄茂菊: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路金梁、袁巧凤: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燕书珍、平秀荣: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正托、陈冬梅: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红为、程敏: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路金梁、袁巧凤: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耿言庭: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谢继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如喜、仇多文、仇多明、仇坤、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斌、焦涛、周志坚: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0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逾期贷款200万元及利息、罚息39.56万元(利息按年利率9.6%计算,罚息按年利率14.4%计算,截止2015年12月20日利息、罚息合计39.56万元,利息、罚息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最终还款日);2、判令被告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斌、焦涛、周志坚在诉讼请求一所列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声从:本院受理原告韩全诉被告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成明、程月红、吴声从、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夏晓源、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全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成明、程月红、吴声从、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夏晓源、李健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47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韩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董玉苗: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年与被告董玉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王文年请求判令:给付欠款2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东庭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仙良诉被告刘同庆、陈甲龙、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东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刘同庆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350万元整及承担月利率2.4%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未还款将承担每日1.5%违约金,其他被告承担连带偿还义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陈炜、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如传诉被告刘同庆、陈炜、陈甲龙、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刘同庆、陈炜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4年2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月利率2%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40万元);2、判决被告陈甲龙、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金仲瑜、金国民、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传红诉被告金仲瑜、金国民、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一、二、三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整,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中龙商贸有限公司、郑雪云、郑三云、胡积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皖0811财保157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中龙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借款73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4月6日欠息为53792.58元,此后利息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实现抵押权,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郑雪云的抵押物并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郑雪云、郑三云、胡积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安庆市中龙商贸有限公司、郑雪云、郑三云、胡积胜共同承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郑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与被告安庆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曹翠云、郑生云、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请求判令: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8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月21日欠息为49414.23元,此后利息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判决原告实现抵押权,依法拍卖、变卖第二被告曹翠云的抵押物有限受偿,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家运: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弟诉胡兴明、安徽省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撤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雪峰: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弟诉胡兴明、安徽省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撤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庆翠、程业龙、李进、朱兴年:本院受理原告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含山县振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解国友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葛业平:本院受理原告完朝阳、王恒济、詹昌银、杨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666、1667、1671、16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葛继来: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泰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葛继来、被上诉人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34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泰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8元,减半收取6124元,由上诉人合肥泰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凡典、孟二保:本院受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典、孟二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芦家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铂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芦家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健:本院受理原告魏通与被告刘健、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李芳芳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78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虹:本院受理原告颜绍旋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云、王邦明、赵汉成、陈士荣、曹前明、张忠翠: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6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昶与被告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昶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合丰、阮永山、张凤奎、合肥环球橡胶有限公司:关于任汉军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任汉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波、王翠芝、胡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三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各被告偿还透支本金、滞纳金等费用;2.每案的诉讼费等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081、4085、408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龙、王清、王永奎、罗明明、刘巧云、张春南、黄世群: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806、2809、2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国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黄书良、汪新华: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与被告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国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黄书良、汪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合肥国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091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市安惠菜源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告杨国勇与被告安徽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乔治业、蚌埠市安惠菜源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国勇偿还借款本金88145元及利息(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市安惠菜源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国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被告安徽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市安惠菜源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2100元,由原告杨国勇负担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市安惠菜源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成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美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美莱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返还本金118191.2元人民币;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909.9(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暂计从2015年8月20日到2016年6月20日,后计算至清偿之日);3、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合计127101.1元;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善龙:原告王克孝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皖0103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善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王克孝借款30000元及利息32550元;二、驳回原告王克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王克孝50元,被告李善龙负担13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善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仲勇、庞金龙、徐加虎、金虎、康红兵、邓少武、方正英、阮文启、朱兴涛、童宗联、李先虎、王少波、孙飞、王康健、蒋智慧、吴金华、徐林勇: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 5416、5411、5412、5413、5414、5395、5397、5401、5402、5403、5404、5406、5409、5410、5407、5408、54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罚息;二、判令各被告支付律师费;三、判令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宝电线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绿宝电线有限公司货款221636.5元、赔偿利息损失22161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之后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12%计付至款清)。案件受理费4957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家林、夏良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你们与朱贝贝、朱子菡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军明、刘晓丽、合肥福联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乾观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启东商贸有限公司、刘家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杨玲玲诉被告陈晨、陈军、六安市喜临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21号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夕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红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海峰:本院在执行安徽静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吉旺包装有限公司、郑翠英、孙东亮、郑稳、朱丽萍、朱海峰、孙之勤、刘守龙、孙锐、王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朱海峰名下位于本市隆庭佳苑9幢11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60049)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962833元。现向朱海峰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执字第0110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皖金和房估字-201624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3)瑶执字01100号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复核意见。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以此评估价格为保留价公开拍卖上述财产,由此造成一切法律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同跃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跃与被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同跃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邵跃请求判令:一、被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同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房屋维修费(芳邻家园25幢301室)12800元;二、被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同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因房屋漏水而造成原告邵跃误工及精神损失费3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方成、杨宏苗:本院受理原告陆守华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守华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陆守华与被告李方成、杨宏苗2012年1月19日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李方成、杨宏苗立即将合瑶字第120028462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陆守华名下。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家存:原告刘昌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海:原告高群(曾用名高凤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祝新: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云、刘晓瑞、薛冰、张梅、宋文学: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86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祝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翡翠湖迎宾馆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祝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翡翠湖迎宾馆有限公司支付住宿、餐饮等费用40493.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费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翡翠湖迎宾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祝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浩:本院在执行陆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陆淼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2-1502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10040862)的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房产价值为208.45万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次期限视为无异议。
另本院已裁定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现将执行裁定书一并公告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建霞:本院受理原告朱仁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叶方圣、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李传奇:本院受理的黄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叶方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黄华借款本金831500元,支付借款利息143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8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以42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对叶方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叶方圣追偿;四、驳回黄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82元,由黄华负担8108元,叶方圣、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74元;公告费800元,由叶方圣、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黄华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内容为:请求依法撤销(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45号判决内容,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余成仓: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货款本金60422元,利息4467.44元,合计64889.44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郭道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翔泰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郭道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翔泰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你们向原告支付货款1734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站区焱超酒店用品商行:原告郝永诉你公司、施才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施才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郝永房屋租赁款10500元(已扣减郝永应返还施才辉保证金3000元);二、被告施才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郝永房屋物业管理费、能耗费、水费合计3137.1元;三、被告施才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郝永违约金6000元;四、驳回原告郝永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由被告施才辉承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郝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兹有单劭萌身份证号码340323198909110021,用于购买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1号可苑新村C区4幢307室房屋的契税票号为320160603000014897的契税发票遗失。
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
广德海峰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盛国荣;联系电话:13917169890。
广德海峰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8日
注销公告
安徽省天仙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已于2016年8月15日成立。清算组成员由丁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