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传国、代传林、陈兵、李晓东、蒋瑗瑗、汪润、黄燕妮、王田、蒋蓉蓉、江伟、刘湘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余传国、代传林、陈兵、李晓东、蒋瑗瑗、汪润、黄燕妮、王田、蒋蓉蓉、江伟、刘湘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晓玲、蔡兴宝、羊秀娥、徐斌、刘丽萍、孙庭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韩晓玲、蔡兴宝、羊秀娥、徐斌、刘丽萍、孙庭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有喜、梁友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梁有喜立即支付原告代垫银行款本金228906.08元,违约金122166.86元(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后期顺延至付清之日),合计351072.94元;2、被告梁有正对被告梁有喜的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好、程涛、王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程好立即支付原告代垫银行款本金343926.48元,违约金80541.62元(计算至2016年3月1日,后期顺延至付清之日),合计424468.1元;2、被告程涛、王剑对被告程好的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原地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报告合肥原地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1650元及违约金(以1716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07元,减半收取为2804元,由被告合肥原地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八一驾驶员培训学校诉你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含山县环峰荣兴烟酒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祖杨:本院受理张晨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孙宏斌、安徽省徽骆驼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周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应常青、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景仁翠与应常青、陈峰东、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应常青、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皖KG182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壹台予以评估,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1519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普天评报字(2016)042号评估报告书及(2015)包执字第02254-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瑞兵: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弟诉被告胡兴明、安徽省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瑞兵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孝福: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弟诉被告胡兴明、安徽省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孝福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本孝: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弟诉被告胡兴明、安徽省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本孝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礼龙、许春霞: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809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礼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41136.78元,利息350.4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二、若被告吴礼龙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吴礼龙、许春霞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西路1018号水晶苑1号楼804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庐083441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寨银山人和矿业有限公司、金寨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齐素、王松玲、范世平 、郑生团、王松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圣英、陈世军:本院受理原告赵静与被告许圣英、陈世军、许圣荣、丁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1.许圣英、陈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静借款本金35万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27533.33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3月9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许圣英、陈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静律师费1万元;3.赵静对许圣英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424号永和家园5幢508室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债权数额3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许圣荣、丁常菊对许圣英、陈世军的上述第1、2项债务,以上述第3项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许圣荣、丁常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许圣英、陈世军追偿;5.驳回赵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沫: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224000元;(3)判令被告将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家和居4幢1002室在上述债权内对该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因诉讼引起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政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38198.96元、利息110213.83元、滞纳金4731.34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执行,直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3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负担2461元,由被告杨政负担8476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90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共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安徽共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签订的《电梯安装、维修资质证书代办服务协议书》;二、被告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共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代办费9.1万元,并赔偿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以未退还费用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4日计付至款清);三、驳回原告安徽共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加宁: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浩与被告安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加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浩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23326元(自2015年12月19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出6%的,则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沈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2元,由沈浩负担114元,安加宁负担4618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加宁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恒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继业与被告章恒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夏继业与章恒兰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章恒兰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省天洁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单位公章(1),声明作废。
安徽省天洁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2日
减资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广德茂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决定将公司注册资金由300万元减至90万元。上海驰瑞晋隆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资资金90万元存续。原股东上海新通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退出股份,撤走投资资金210万元。特此广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潘留杰;联系电话:18605637808。
广德茂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2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安顺置业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熊朝江;联系电话:13956598630。
广德县安顺置业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2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鑫晟竹业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熊朝江;联系电话:13956598630。
广德县鑫晟竹业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2日
注销公告
广德巽炀商贸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官平;联系电话:13856383575。
广德巽炀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2日
遗失声明
夏清泉身份证(身份证号:340122199203030318)不慎遗失,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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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