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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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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申请人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8月3日裁定受理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6年8月12日指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担保管理人。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9月25日前,向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点:安徽省岳西县经济开发区(振岳大酒店对面)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联系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煜(电话:13856094930,邮箱:qy1518@163.com),苏宇(电话:13637095066,邮箱:13637095066@163.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岳西县人民法院
王涛、吴国迎: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1415、2370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卡号:4392260006955866)本、息、费用共计55974.79元(其中利息、费用均暂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之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2016)皖0103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国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卡号:4392267380359854)本、息、费用共计53916.2元(其中利息、费用均暂计算至2016年3月23日,之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周培惠、慈有花:本院受理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4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57608.4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4433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暂从2015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6日止。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及律师费29000元;二、被告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的,原告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合庐阳国用(2006)第027号]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价款在上述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周培惠、何志明、慈有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闻春菊、王祖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坤公司)闻春菊、王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人民币836553.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6437.14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2月7日暂计至2015年3月23日,本息结清日止)共计人民币9429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戎: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录: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大方: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章桂、沈章权:申请执行人刘啊顺与被执行人胡章桂、沈章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宁、周金武:本院受理原告符警峰诉被告张宁、周金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符警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宁、周金武赔偿符警峰医疗费5753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392.4元、误工费63000元、残疾赔偿金538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380.2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1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5404.5元;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张宁、周金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曹先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合肥索时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徐业江、曹先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徐业江、曹先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合肥索时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徐业江、曹先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娟、阮怀清、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王育: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4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娟、阮怀清、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4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云双:原告丁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爱: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郭爱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6588.41元、利息712.4元、复息1.68元、罚息5.63元(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6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郭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郭爱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郭爱名下位于合肥市花溪新村C5幢104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瑶字120001045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168元,由被告郭爱负担2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爱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地红:本院受理原告杨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地红返还原告杨雯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邹地红给付原告杨雯利息20000元(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享禾饮品有限公司、安徽禾粒源食品有限公司、徐伟、王东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享禾饮品有限公司、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禾粒源食品有限公司、徐伟、王东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享禾饮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二、被告安徽享禾饮品有限公司给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被告享禾饮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46000元;(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禾粒源食品有限公司、徐伟、王东敏对第一、二、三项判决中被告安徽享禾饮品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2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雪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徽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斌、第三人杨雪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合肥徽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斌于2013年5月16日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二、被告程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承租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6公里处的(新周谷堆市场对面)1239m2门面房返还给原告合肥徽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第三人杨雪峰负有协助义务;三、被告程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徽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04056元(租金从2014年8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4日;以后租金按照400000元/年标准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40元,由被告程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云:原告木晓娜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原、被告婚生子黄欣宇随原告木晓娜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黄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小忠:本院受理原告李正禄诉被告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小忠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娟、阮怀清: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庆富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78507,出票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月29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收款人通威太阳能(安徽)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00100041)22694307,票面金额柒万伍仟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5月16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新华支行,申请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阜阳市颍州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2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7月22日裁定受理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8月16日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16年9月19日前,向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内;联系人:叶律师;联系电话:1396500228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霍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大厦14楼1412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霍山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峥、刘永胜、李辉:本院受理张飞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22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峥、刘永胜、李辉:本院受理张飞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章健:本院受理陈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红、束旭坤、郑礼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红、束旭坤、陈勇、郑礼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陈勇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红、被告陈勇、被告郑礼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代付款1430759.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30759.97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束旭坤在继承束维彬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94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94元,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64元,被告马红、被告束旭坤、被告陈勇、被告郑礼斌负担2163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建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腾飞木业经营部诉被告朱建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腾飞木业经营部诉请:一、判令被告朱建友立即支付货款80681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利息5647.67元(后顺延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总服饰有限公司、安徽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万总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万总投资有限公司、杨万总、杨万茶、王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徽万总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80万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至本息付清时止)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6.8万元;2、判令被告杨万总、杨万茶、王亮共同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安徽万总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金为800万元的借款本息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对于被告安徽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有的宿州市武夷商业城C5号楼0200室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宿字第201308395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宿字第201407189号)及宿州市武夷商业城15(C3)号楼0101室、0102室、0103室、0104室、0105室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200709659号、20079660号、200709661号、200709662号、200709663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宿字第201503369号)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东方商城华艺美特照明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东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华艺美特照明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东物流有限公司托运费1970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华艺美特照明经营部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军、庞传水:本院受理原告熊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高军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45000元,被告庞传水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泰飞贸易有限公司、卫飞飞、汤道琼、张长慧、汤道礼、汤道奎、汤中宜、张立根、张莉莉、汤波:本院受理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均位于合肥市明光路48号东方商城如下房产:汤道琼名下房地权证号分别为合庐字第130022955、130022956、130022957号;汤道礼名下房地权证号分别为合庐字第130022961、130022962、130022963号;张长慧名下房地权证号分别为合庐字第130018579、130018580、130018581号;汤道奎名下房地权证号为合庐字第130022960号;汤中宜名下房地权证号分别为合庐字第130022953、130022954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总价6355543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新房估报字[2016]第2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訾民富:本院受理原告陈开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訾民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开权货款46500元并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魏峰、刘家锋、魏刚要、沈祥智:本院受理原告魏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荣君: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承欢: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甫相: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文莉: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闻安刚: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涵: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伟钢结构有限公司、潘全为、鲁传军:本院受理原告胡华保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永国、龚铎良: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许良金、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的妹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尚宏贸易有限公司、李和生、汪霞、李春林、贺鹏、合肥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执行(2015)合民二终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合肥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淮河路新安商城第二层35号房产(产权证号:合产085753)进行评估,已作出安华房估报[2016]字第099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61.36万元(单价:39194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2197-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197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周、徐小霞、罗耕稳、周耕菊、安徽四同亿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肖冰:本院在执行安徽名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典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安徽名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肖冰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颍河路以北香江生态丽景73幢603室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房产价值为133.66万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另本院已裁定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现将执行裁定书一并公告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曹承节、陈庆国、程潜、王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6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余庆海、李晨、唐后丰:本院受理原告高国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宜温: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01640号中止审理裁定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01640-1号恢复诉讼裁定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0164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宜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215129.94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4年10月30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叶宜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5881元;三、驳回原告夏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08元,由被告叶宜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涛正: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50号中止审理裁定书、(2016)皖0811民初50号之一恢复诉讼裁定书、(2016)皖081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涛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200962.15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4年4月15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方涛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5415元;三、驳回原告夏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3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85元,由被告方涛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崔华明: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甄茂燕、甄伟:本院受理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常和、叶传秀: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一、报告马常和、叶传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永明借款本金63.5万元,并自2016年3月17日起,以63.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基数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杨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70元,原告杨永明负担8085元,被告马常和、叶传秀负担80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为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续磊、李竹青: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宗明: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娅玲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19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柯华寿、陈月华、柯立峰、柯建龙、柯丽珍、林发平:本院立案执行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60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吉锁、吴玉玲:关于张立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立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方吉锁、吴玉玲:关于汪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76、0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汪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欢: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海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80000元整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明林、沈世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明林、沈世永、余章胜、安徽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合同价款余款69000元,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0元;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被告安徽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永:本院受理原告胡尚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余倩(女)2016年8月18日不慎将工作证(一卡通)遗失,编号:zfw086,发证机关:省行政中心。自登报之日起作废,特此声明。
李光:本院受理原告王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鑫借款本金68950元及利息5536.0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23日,之后以68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66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光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祥云、毕灵,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杨军明、刘晓丽、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尤庆法、叶少珍、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尤海峰、柳旭、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三惯、陶秋莉: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285、1290、2084、2207、2208、2210、2211、2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俞皖娜: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武诉被告许德祥、俞皖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许德祥、俞皖娜归还魏武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76500元(利息从2015年6月17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4月21日);(2)魏武对许德祥名下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40号5幢703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许德祥、俞皖娜承担魏武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殷翠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巩辉辉诉被告姚小兵、殷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辉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姚小兵、殷翠萍向巩辉辉偿还借款本金930000元及利息55800元,并承担违约金297600元(违约金按月2%暂计算至2016年5月21日,后期违约金请求支持至判决给付之日止);(2)姚小兵、殷翠萍支付巩辉辉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8000元;(3)上述第1、2项请求范围内,巩辉辉对姚小兵、殷翠萍抵押位于合肥市政务区颐园世家6幢1301室,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姚小兵、殷翠萍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告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昌仁、童敏、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群诉被告曹昌仁、被告童敏、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曹昌仁、童敏立即向丁群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暂计为91000元(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7月5日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为91000元。以后按相同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曹昌仁、童敏立即向丁群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为22000元(自2016年2月12日至2016年7月5日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为22000元,以后按相同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100000元;3、曹昌仁、童敏向丁群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费用(律师费)10000元,上述三项诉讼请求暂共计为723000元;4、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曹昌仁、童敏、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7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田林、田勇:本院受理原告古绪兰与被告田林、田勇、田建华、张骅继承纠纷一案,古绪兰请求判令:1、判令被继承人田余庆的骨灰由原告进行安置;2判令原告享有被继承人田余庆在合肥天时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份额的3/5,原告享有被继承人田余庆在合肥山川投资有限公司中股权份额的3/5。同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在上述公司已领取的分红款项的3/5;(该项约合1010万元)3、判令原告分得被继承人田余庆名下全部银行存款及利息的3/5;(该项约合300万元)4、判令原告分得被继承人田余庆名下全部股票价值的3/5;(该项约合9万元)5、判令原告享有被继承人田余庆对被告田建华631.2万元债权份额的3/5;(该项约合378万元)6、判令原告分得丧葬费、抚恤金数额的1/5;(该项约合3万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