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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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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武,吴邦枝、蒋智慧、袁敏、袁祖国、汪茂红、王岚、洪志刚、叶光义: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306-2309、2311-2312、2314-2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持卡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6年1月17日,之后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持卡人立即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理芳: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春燕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5万元,同时应按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利息,计算期自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宝胜、陈萍萍、解明星、吴淑凤、吴束年、王大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明军(曾用名王军民)、何宗停:本院受理原告张瑞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宝胜、陈萍萍、解明星、吴淑凤、吴束年、王大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葛茂海、王志兰:本院受理原告宋直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吉标: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尧与被告徐吉标、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146115.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中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纪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李纪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纪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19976.29元、透支利息6660.88元、滞纳金1000元,合计127637.17元;二、被告李纪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偿还自2015年9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滞纳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计算]。案件受理费28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54元,由被告李纪宽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硕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波、安徽省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峰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皖0102民催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安徽金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铜陵县金榔钱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华厦银行合肥瑶海支行,被背书人为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票号为3040005122162266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贞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宏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善玉: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蔡氏架业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9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秦松、李群、秦斌:本院受理原告方劲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秦松、李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方劲松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秦斌对被告秦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秦松、李群:本院受理原告方劲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方劲松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晨:本院受理原告傅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傅维借款人民币85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夏世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夏世刚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祥芹:本院受理原告刘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劲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4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魏道平、张红霞:本院受理原告褚维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褚维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诚娟: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好与被告徐庆虎、杨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徐庆虎、杨诚娟立即偿还王世好借款本金110万元,并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利息39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益生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益生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位于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B座公寓楼7层房屋(面积677.36平方米),并恢复房屋原状;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房屋租金134117.28元(拖欠时间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7376.45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用使用费163921.12元(以每平方米22元/月计算,暂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返还房屋时止);4、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展志奥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展志奥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2013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位于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B座公寓楼8层房屋(面积663.68平方米),并恢复原状;3、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房屋租金352613.1元(暂计算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期间的房租,之后顺延计算至返还房屋时止);4、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朝南、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平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楠楠、杨望: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原告诉请判令:1、梁楠楠立即支付保险金120910.77元。2、原告对杨望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板桥商住楼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正祥:本院受理原告陶善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和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大新与被告张平、张玲、葛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陈陈:本院受理原告周逢满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立即返还占用的合肥市荣事达大道647号东煌公寓A、B座A1106室房屋;3、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3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48.68元,合计23748.68元(房屋租金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实际计算至房屋返还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暂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至2016年5月20日,此后计算款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国平、黄立新: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业明:本院受理原告朱俊启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飞、龙吉容、周剑、小筛琴、高滢辉、刘靖、翁晓卿、符亚头、郑跃清、李惠华、郝秋斌、赵巧仙、朱正党、邱全仔、陈菊妹、邱茂清、张右平、高雨莲、陈林森、冯翔鹰、隆贤、马智娟、苏立新、薄素丽、王欣欣、汪彦龙、彭辉、秦倩倩、彭家明、郑跃清、徐赛锦、何波、何瑛、默朝雷、卢欣、田进、周鑫蕾、王克俭、罗兰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678、5679、5680、5681、5682、5683、5684、5685、5687、5688、5690、5691、5692、5693、5695、5696、5697、5699、5700、57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宗敏、郑家群、刘应星、刘应媛、刘家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宗敏、郑家群、刘应星、刘应媛、刘家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家群名下位于合肥市明光路东方装饰城1幢1-B-01、1-B-02室(产权证号:瑶030481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新房估报字【2016】18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贰佰肆拾贰万陆仟零伍拾柒元(2426057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新房估报字【2016】18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011-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2011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国志、高苗苗:本院受理陈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静、邬朝晖:本院受理李翠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亮、何荣焕:本院受理原告杨友胜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冬冬、龚玉群:本院受理原告苏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冬冬、龚玉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伟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德保:本院受理原告谢广庆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广庆88807.1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谢广庆1600元; 驳回原告谢广庆对被告储德保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谢广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向你送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敏、张晓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敏、张晓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2014年6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敏、张晓云于上述期间内支付原告建华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被告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0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14970元,由被告王敏、张晓云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立顺:本院受理原告池磊昕、蒋爱凤、池磊佳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神国:本院受理原告徐华举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97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华明:本院受理原告汪梅铃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鹏、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建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2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虞飞: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国诉与你、司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7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省宇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解光稳、查一平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2份、证据材料2份(10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24日
公 告
邓建中、张红霞:本委受理的你们与王守海、刘华伟(案号:2015合仲字第0424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24日
公 告
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安楠楠、周川庆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二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31日15时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24日
公 告
下列物品在扣押期间及届满后,无人前来认领及接受处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请相关当事人于6个月内前来认领并接受处理,逾期仍无人认领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1、扣押时间:2015年8月14日;地点:蚌埠市高新区310省道北侧蚌埠与凤阳交界处东周村;物品名称:破碎机;生产厂名:河南省永城市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2、扣押时间:2015年8月18日;地点:蚌埠市高新区新城口村姚河边;物品名称:重型反击锤式破碎机;规格型号:pcx1414。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4日